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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3

前几天,我有点个人的事情,去天津某高校呆了几天。

有空的时候,到他们的学生宿舍楼看了看,

发现门前的公告板上贴着一张“处罚决定”。

大意是有个女孩违反规定,用热得快烧水,

处置不当,引起了电线燃烧。

而且,在学生里面,造成了恐慌。

一般来说,这样的“违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在很多学校里面,都是至少要留校察看的。

但这份言辞激烈的“处理决定”,在附有“很黑很暴力”照片的大段描述起火细节之后,

只是一个小小的“警告处分”。

(注释:

1、行政处分是根据情况分为几个级别:

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

2、前三种处分是小处分,通常不入个人档案,后面的处分就算大处分了,要记入个人的人事档案。

3、对于考研究生和考公务员没有直接影响,但一旦面试,需要淘汰人选的时候,就会产生较大的冲击。

4、关键是,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同学,肯定是没有学位证书的,学位条例中明确有规定。

我忽然对这个学校的相关部门有了一种莫名的佩服(也许是自作多情了,毕竟很多信息我不了解,呵呵),

因为我想到了上海某个大学的女生跳楼的那些照片。

试想,如果那个学校也是这样处理学生的,6个女孩会冒着烧死的危险,在起火之后,反而紧闭房门,

试图自己灭火以掩饰问题吗?

让我们再问:

当一个制裁的强度令人无法接受的时候,就一定会控制“犯罪”吗?

不是的,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的想法,使制裁在一定程度之后,就没有边际“震慑效用”了。

而这种过度的制裁,反而令当事人有激励去掩饰自己的行为,

或进一步增加违规的程度,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扯下龙袍也是死,打死太子也是死。)

只有详细向潜在违规者分析后果的巨大危害和可回避程度,才是最有效率的改善方式。

同时,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者,只给予最低限度的处罚(不处罚肯定说不过去),

并大张旗鼓的宣传此事,这样的处理,更有利于其他人的安全和福利。

我的第一篇“法经济学”思路的小文,希望高人给予指导。

并提出以下问题:

“考试作弊,直接开除”是否和“无意失火,警告处分”的策略有相悖之处?

欢迎探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3 9:50:18编辑过]


gongwng  金钱 +40  魅力 +19  经验 +18  谢谢牛人来爱问发帖!嘿嘿! 2009-5-4 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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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3 13:02:00

猫兄本人就是高人,还要别人指导啊。呵呵!

要说指导的话呢,还是讲有哪些法经济理论,之后才是结合该理论。

我感觉这个问题好像没有什么好讨论的,或者说,就是普通的事件吧,背后有理论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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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3 13:47:00
以下是引用nlm0402在2009-5-3 13:02:00的发言:

猫兄本人就是高人,还要别人指导啊。呵呵!

要说指导的话呢,还是讲有哪些法经济理论,之后才是结合该理论。

...........................................................................

终于有人搭理俺了,感动的眼泪哗哗的。

[em01][em01]

我来谈谈法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刑法经济学。

其中有个“最优威慑水平和最优威慑方式”的研究,可见下文:

威慑理论是法经济学在刑法领域的核心贡献。自贝卡利亚和边沁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威慑理论归于沉寂,贝克尔复兴了这一理论,近代波斯纳、沙维尔、莱维特等使之更加细致,深入研究了刑罚决定各个影响因素及其之间的关系。尽管一些实证研究证明威慑效应确实存在,但批评意见始终不绝。在批评意见的激励下以及借助于经济学的新进展,威慑理论在向着更加精致化、实证化的方向发展,其中行为经济学的引入大大提高了威慑理论的现实性。

http://www.law-economics.cn/list.asp?unid=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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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3 13:49:00

但我重点想分析的,并不是“威慑”。

而是由此政策引发的“外部性”的分析,以及判例对其他人预期的影响,和整个社会因此获得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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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3 13:59:00
行为经济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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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3 17:42:00
以下是引用xiaoyang在2009-5-3 13:59:00的发言:
行为经济学啦

汗如雨下。

好像这个关系不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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