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并购重组的‘黄金年代’,何为并购重组?并购重组中投行的定位、股份支付、股份锁定中重点关注什么?
1、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指公司非经营性的股权变动和资产变动,跟经营相关的交易通常不视为并购重组。比如你收购某个公司的股权视为并购重组,但是房地产公司因为经营去拍卖土地,虽然交易额可能非常巨大,但也不算并购重组。比如说你兼并其他破产企业的机器设备,这个算资产并购,但是从供应商手里买设备这算采购。同样是上市公司并购,具体有几类呢?并购重组都是股权和资产的变动,都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约束。华泰联合在2008年首次提出了并购重组的三种分类,即借壳上市、整体上市和产业并购,到目前为止应该是被接受程度最高的分类,尽管这种分类也并非最为科学与严谨。
(一)、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进行资产注入进而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操作形式。
借壳上市有几个特点:
1、借壳上市是成本较高的操作 相对比IPO而言,借壳上市是成本更高的上市方式。
借壳上市跟IPO都能够实现上市,但IPO是获取融资资格行政许可行为,而借壳上市通过交易方式来实现,即控制权的取得和资产注入来实现。
二者最核心的区别是在于IPO发行对公司股东是有对价的摊薄,即能够按照较高的发股价格实现融资,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非常有好处的。
但借壳上市发股后原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还继续保留,要分享借壳上市的资产的权益。
说简单点是借壳上市需要给上市公司原有的股东做一定的权益让度,所以借壳上市是没有对价的摊薄。
2、等同IPO标准,知易行难 从审批难度而言,借壳上市实际要求跟IPO还是有所区别的,首先在规范性上目前监管的理念是要等同于IPO,但事实上操作借壳上市企业规范性的要求还是要略低于IPO。
为什么这么说呢?对于中国企业IPO审核是否通过,重点并不是你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因为首发管理办法发行条件是基本条件,而很多IPO企业最终被否决可能缘于细枝末节的东西并没有达到监管的要求。但是对于借壳上市而言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即可。
标准会有所不同,主要还是因为本身借壳上市成本非常之高,如果完全条件等同很多企业是不会采用借壳上市的方式。
更重要的是借壳上市不但是上市,同时又涉及到对现有公司的挽救与改造,即借壳上市系通过交易方式来实现,事关上市公司千万公众股东甚至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
某单IPO被否决的后果就是该企业没有实现上市融资,少了几个身价过亿的富翁而已,但借壳上市否决牵扯到利益主体就会复杂很多。比如借壳上市信息披露估价大涨会另股民受益,二级市场股价会透支借壳对上市公司基本面改变的预期。
若借壳被否决则意味着股价会被打回原形,千千万万股民的利益怎么办。
还有借壳失败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退市,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和地方金融环境甚至是稳定等因素。
3、借壳企业盈利要求高,土豪的游戏
尽管借壳上市对企业规范性要求稍微弱些,但是对拟借壳企业的盈利能力要求非常之高。比如拟IPO企业项目有几千万利润就不错,但拟借壳企业没有上亿的利润根本没有办法操作。首先利润的体量可以支撑一定的估值进而保证对上市公司重组交易中取得控制权。比如上市公司15个亿市值,你有企业要想借壳取得控制权,那怎么估值也得超过15个亿吧。而且借壳企业利润越多估值也就越大,可选择重组的上市公司的选择范围就会越大。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利润只有几千万却想借壳,我说体量太小估值太低没办法借壳。对方会说没关系,虽然我估值不高但是我可以选择个市值小的壳,但是他不知道市值小的壳看不上他,结合交易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拟借壳资产的盈利也关系到重组效果,即重组之后才能够给上市公司一个比较漂亮的每股收益,每股收益高才会令股价飞涨,对于借壳重组通过股东大会和证监会审核非常重要。简而言之,借壳重组必须对现有上市公司财务指标有很大改善才行,比如原来每股收益五分钱,重组完之后变成一块钱,股价嗷嗷上涨,市场一片欢腾,证监会就跟着愉快地批了。假设原来每股收益五分,重组完之后八分,而且因为发股把盘子搞挺大,重组之前是著名垃圾股,重组完之后还是大垃圾股。股价没有好的表现股东大会上有被否决的风险,尤其借壳上市很多因为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无法表决,而且还必须给公众投资者网络投票的条件。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公众投资者对方案不满意进行否决的情形。就算股东大会侥幸过关,证监会看到重组效果非常谦虚股价表现不死不活,若再有其他毛病弄不好就给你否了。所以,借壳交易本质是拟企业利用盈利对上市公司原有股东做利益让渡,交易过程中各方利益能够平衡才能操作成功,一句话客观要有实力,主观要创共赢。
4、好壳的标准
借壳重组交易另外个话题就是壳的选择,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是比较好的被重组对象呢?
目前借壳重组的主流操作方式都是通过非对外发行股份来实现的,即我们通常说的存量不动而做增量。
假设上市公司市值为10个亿,拟借壳企业估值20个亿,那么重组完之后借壳方股东在上市公司的股比就是66.6%。
在这个逻辑下,拟借壳企业估值确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市值越小重组后持股比例就越高,在后续公司资本市场总估值中占比就越高,所以借壳重组后股权比例结构是最根本的商业利益安排,也是借壳交易中需要博弈的最重要条件,这也是市值小的壳公司在市场比较抢手的原因。
对于壳公司的选择,在相同市值下还需要考虑股本和估价之间的关系。
比如都是十个亿的袖珍壳,可能会有两种情形,一亿股本股价十块钱和十亿股本股价一块钱。
对于相同市值壳公司而言,股本越小股价越高越好。
(二)、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表现形式跟借壳上市有些相同,都是股东驱动的关联交易行为,把自己资产往上市公司里注入,这样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资产量和提高股东权益比例,但跟借壳上市有所区别的是控制权不变。
1、补充源于纠偏
整体上市跟借壳上市都是发行制度的补充,且整体上市更多是原有IPO额度体制的纠偏。因为额度制下无论企业多大上市的盘子大小是固定的,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上市只能实现部分资产或业务上市,会有相当体量的资产在体外即股东旗下。
2、整体上市的面子,产业整合的里子
股东的资产注入会持续发生,股东注入跟原有国企上市已经有所区别,更多已经转向了具有产业整合的性质。
主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外延式的成长是需要有不断资产注入的,但是基于上市公司对收购资产的规范性要求和盈利性要求,对外进行产业并购没有办法一步到位。
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盈利能力和规范性是有要求的。整体上市相当于具有资产体外整合培育的目的,早期整体上市最典型的是中国船舶整体上市,在近期具有产业性质的整体上市是新希望六合注入新希望的操作,虽然分类里边都列为整体上市,但已经不是原来的样子。
(三)、产业并购
1、并购源于市场
并购重组的第三个类型是市场化的产业并购,也有称之为向第三方并购。产业并购在最近几年比较风行的,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催生出好多大牛股,比如蓝色光标、乐视网、华谊兄弟等,这些基本上都是并购的概念股,即通过并购实现公司的成长和实现股价的上升。
2、大小股东,携手共舞 产业并购的市场化交易是最重要的特征,简而言之并购的交易条件是市场化博弈出来的。
这跟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的关联交易属性有很大不同,在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中,由于交易系大股东推动且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是有冲突的,同时大股东又可以左右交易的估值和定价的,所以大股东基于商业利益考虑有高估作价来挤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冲动。
但产业并购是上市公司为主导的,这意味着在交易博弈中大小股东不再对立而在同一战壕里。大股东在这种考虑的出发点就是上市公司的出发点,而上市公司出发点也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有市场化博弈出来的交易条件是种脆弱的平衡,这点也跟借壳与整体上市有所区别。
在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方案审批中,因为交易股东主导是关联交易,交易作价和条件的弹性比较大,甚至可以按照监管取向进行修正调整。但产业并购由于其市场化博弈的特点,若审核过程中间监管部门对实质性的商业利条款要做调整,整个交易就极有可能崩掉,实践中也有过类似的例子。
借壳上市监管从严,对整体上市估值作价重点关注,而对产业并购持鼓励的态度,监管的重点也从实质性商业判断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调整。
2、并购重组:投行的定位
以并购重组为例,投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角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主要承担着项目审批执行、方案设计、中介机构协调及交易撮合及融资等。
根据现行法规要求,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投行是具有法定角色的。但是,并购是企业的市场行为,其操作链条涉及并购战略形成、交易达成、交易执行及后续整合等阶段。
1、通道——做材料
为并购重组提供申报服务是投行最为基础的职能,主要是基于券商牌照的通道业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涉及证监会行政审批的项目都需要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作为独立财务顾问。
通常是交易双方已经谈好方案完全确定后,甚至中介机构团队均搭完毕,券商被叫来写材料后报送监管部门审批。
2、协调——做项目
并购业务因为涉及到正在交易的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最大的特点是所有的操作都必须是动态完成的。因为无论停牌时间多长都是有真正的deadline的,这点跟IPO是最大的区别。
常说IPO的时间表是用来修改的,并购的时间表就是需要来遵守的。
并购项目在有限的停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比如交易方案的谈判及细化、资产的规范梳理、中介机构工作的协调及申报材料的准备等等。这些复杂的工作基于每个案例不同而差异很大,有些工作是可以并行的,也有些工作是有前后逻辑关系的。投行必须对全部的程序完全的门儿清才能保证不犯错误。不能因为程序不熟而浪费时间导致延期复牌,也不能因为工作安排不到位而出现纰漏。
3、平衡——做交易
并购业务的主战场在市场而不在监管,故此并购业务的核心服务是基于交易的服务。
投行为交易提供的利益平衡安排及交易撮合是完全脱离通道业务的市场技能。需要在各种交易中通过不断的成功和失败才能积累经验。
投行的交易服务主要体现为提供交易机会、主导交易和提供全案的解决能力,包括过桥融资。投行基于对行业的理解和初步价值判断,来完成对交易潜在标的的初步筛选。
主导交易需要意识也需要能力,主导交易是参与交易的升级版,不仅仅需要对交易方案的利弊及平衡很有概念,也需要对交易有理解。对双方真实交易诉求的把握,对交易中人性及心理的熟悉。
过桥融资是交易撮合中另外重要的环节,客户需要的是资源整合能力,不光需要投行贡献方案解决能力和交易机会,还需要钱。过桥融资不仅考验投行的资金实力,也从投资角度考验投行的风险与收益判断能力。
3、并购重组:股份支付的价值
并购交易的现金支付应该是首选,而不是发股支付的以物易物的方式。但是上市公司为何例外呢?
经常听见facebook或苹果公司动辄用上亿甚至数十亿美金来收购,故此猜测在成熟市场除非是特别大的交易,现金支付应该占有相当的比例。
但A股完全不是这样的,已经发生的并购多数是以股份支付为主的。对于借壳上市和关联方资产注入而言,其以实现证券化为操作目的,故此其股份支付的操作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向第三方的并购也以发股作为主要支付方式。
1、融资渠道受限
若采用发股融资方式则需要过证监会的审核,若发债可能需要看发改委脸色,就连普通的银行借贷也没那么轻松,需要各种担保抵押等等,好像贷款规则不能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的难度和成本巨大,使得要么上市公司没钱用以支付,要么用现金支付成本太高,举债收购对于后续的收益及偿还都有很高的要求。
2、配套融资制度性红利,以发股为操作前提
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只有采用发股支付时才能进行配套融资,而单纯的现金交易无法实现。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对于股票走势利好影响倾向明显,若配套融资能够实现部分现金支付对收购方而言是非常划算的,因为相同的支付额因为股价的提升,配套融资可以减少股本的扩张及对原有股东权益的摊薄,即“发股是为了能少发点股”现象。
在中国的制度逻辑下,支付的选择,全部用现金支付难度很大,全部用股份支付摊薄较大,结合发股支付同时配套融资的现金支付,是个相对理性的选择。
3、产业并购整合能力弱,对捆绑共生有需求
很多产业并购都是去跨行业收购控股权,目的是为了合并报表以取得对财务指标的优化,故此对并购后的整合要求都很高。
假设采用现金支付方式,那么对方利益在瞬间可以实现,那对并购后公司的平稳过渡及有效整合无疑是非常不利的。而用股份支付方式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难题,交易对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新老股东的利益实现了捆绑与共赢,避免收购后的整合不利带来的风险。
4、换股利于补偿操作
原有重组办法对并购后的盈利承诺及补偿有强制性的规定的,虽然新的办法修改将盈利承诺及补偿放开,但是在短时间内,盈利承诺及补偿在交易层面还是有其必要性的需求。
发股支付使得后续盈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施性更强,因为发股后的新增股份是处于锁定状态,比起现金而言流动性要弱很多。股份支付形成的绑定不仅仅有利于后续整合,也有利于股份补偿的安排,某种程度上有利于防范交易风险和维系市场形象。
5、减少审批
最新重组办法修改减少了审批,单纯的现金交易即使构成了重大重组也不需要审核。上市公司希望能发股去证监会批准,主要是发股支付经历股票停复牌和监管审核,相对市场影响较大。
6、双方接受股份支付的好处
并购交易兼有变现和再投资的双重属性,因有税负筹划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股份支付的纳税递延空间更大,所以换股方案比现金变现后的再投资更为经济,否则卖方拿到的现金还要缴纳所得税。单纯为了避免当下巨额的税负支出,股份支付就有很大的优势。
4、并购重组:股份锁定情况盘点
现行的股份锁定要求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比如有股份公司发起人锁定、新股上市的非发行股份的锁定、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并购重组涉及的锁定及董监高持股锁定等等。
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规则进行梳理后略感惊讶,包括短线交易限制、收购锁定、要约豁免锁定、非公开发行锁定、董监高持股锁定、股份补偿义务带来的锁定等,感觉股份若想流动需要的突围还真不少,原来具备天然交易属性的股份多处于枷锁之中。
由于股份锁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动性,所以对于持股人而言,在并购过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锁定,或者锁定期长短等,都关系到其切身的商业利益。当然有些锁定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需要在方案设计中综合权衡以合理规避或者变通处理,也有些锁定是交易层面的要求,需要在谈判博弈中由交易双方来协商确定。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收购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收购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
4、重组非公开发行锁定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涉及到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所取得股东都需要至少锁定12个月,特殊情形需要锁定36个月甚至更多。
5、股份补偿保证 重组的盈利承诺情况仍然比较普遍,而对于盈利预测的补偿机制也多沿袭了股份补偿方式,涉及股份补偿均需要考虑非公开发行和补偿履约保证综合确定股份锁定安排。
基于非公开发行的锁定期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区别,同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与股份补偿的区间计算也略有差异,通常而言非公开发行的锁定开始于新股登记,而股份补偿期间为完整会计年度,两者需要在锁定承诺方面衔接妥当,避免遗漏或者乌龙情形出现。
6、高管持股锁定 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量的25%,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此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董监高内部人的特殊身份,防范其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不公平交易。
7、交易协商锁定 上述均属于法规或制度对并购重组中股份锁定的要求,此外还有交易中的协商锁定,诸如交易双方处于商业利益或者市场形象考虑,比如希望能够通过股份额外锁定来增加彼此战略合作的稳定等。而似乎流通股东也更乐见于重组参与者的股份更长久的锁定,似乎彰显着对重组后预期效果的乐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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