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所有股份中,创始人中应该有一家独大,至少占60%;创始人和合伙人的股份应综合考虑出钱、出力、出资源的情况,按照合伙人在公司的贡献分配股权;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里应该对公司管理权、融资时如何稀释股份、股权退出方式及顺序等进行规定并参照执行。
注意创始人之间的股份分配
如果几个创始合伙人之间的股份都没分配好,那先把创始合伙人之间问题解决好之后再谈融资阶段的控股问题吧。
欧巴认为,创始人中应该有一家独大,至少占60%,这个最大控制人掌握决策权。绝不能均分股权,否则在融资阶段会打的头破血流。
基本原则是,创业项目中,光出钱不出力不能占不干活的不能成为大股东。
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时约定价格和出让股份比例
除非创始人有特殊“技巧”,否则控制权就等于是控股。
企业股权架构设计,核心是控股股东的股权设计,创始人控制住公司,公司才是有创始人梦想和理念的王国,才不会沦为资本赌徒倒手赚取差价的筹码。
合理设置出让的股权比例是股权众筹中重要的一环。但是这个并不是单纯由创始人自己决定,而是涉及到“定价”。在股权众筹额过程中,在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的环节内,投融资双方要进行价格和控制条款的约定。
价格就包括公司估值和出让股份比例,即一股值多少钱。价格直接关系到融到的钱该分配多少股份。
是否完全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事实上,股份不能够完全按照出资多少来定。应综合考虑出钱、出力、出资源的情况,按照合伙人在公司的贡献分配股权。
为了融到更多钱,出让过多股份,导致创始人失去控股权是非常错误的决定。后续融资创始人就基本可以告别了。
当然,除非公司永远不打算上市,否则如果公司要不断融资或者上市,创始人不控股在所难免。那么,需要有另外的“技巧”在保证即使不控股也拥有公司控制权。
充分利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
股权众筹过程中,在确定了领投人与跟投人之后,投资者将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基金的形式入股,其中领投人作为GP,跟投人作为LP。或者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形式入股,领投人负责代持并担任创业企业董事。
因此,在正式投资协议签订阶段,将规定了与投资人相对应的公司和创始人的权利义务。协议内的条款可以由投融资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增减。实际上就是约定领投人的股东权利。参与股权众筹的初创企业,强调筹人筹资源,作为GP进入公司,必然需要寻求话语权和监管权。创始人需要保证领投人一定程度参与到企业运作中来,又要限制创始人的主导权不旁落。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里应该对公司管理权、融资时如何稀释股份、股权退出方式及顺序等进行规定并参照执行。
欧巴列出了具体一些制度供创业者参考:
也称为AB股制、二元股权结构、双重股权制,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
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但不会赋予投资者太大的话语权,事实上近几年这种双层股权结构已被许多公司采用,例如京东商城,刘强东虽然仅持有21%的股权,但却可以凭借着拥有 20 份投票权的特殊股票控制该公司 83.7%的投票权。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凭借合伙人制度,马云即使只占阿里巴巴7.8%的股份也依然牢牢控制阿里巴巴。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创业企业的合伙人精神。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实质就是把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制人行使,方便公司控制人在有融资进来股权被稀释时,继续有超过 50%的表决权。例如,扎克伯格就是通过签署一致协议,保证了自己对Facebook绝对的控制权。
不要轻易出让股权,可以考虑收益权众筹
釜底抽薪的一招:没有出让就没有伤害。
比起对公司的控制权,投资人更在乎现实的投资收益。收益权和控制权分开,不失为一种办法。不比纠缠在股权融资模式上,如果收益权众筹可以解决融资需求,或将是一种更高效、投资者和创业团队各取所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