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点背景
初创企业遍地开花,在创业初期,创始人撕逼的现象层出不穷。开始创业时讲哥们义气,慷慨授予股权,但却忽视了员工离职、业绩不达标时,如何收回激励股权。往往在离职时,对激励股权的回购产生严重的分歧,导致各方发生矛盾,严重情况下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如果事先对退出机制进行细致、公平的约定,既能达到激励的效果,也能避免事后争论扯皮。
解决思路
基于企业大股东的立场考虑,该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
在实践操作中,可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将被激励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因有限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无表决权,即使发生纠纷,也不会影响到公司的运营管理,达到隔离风险的目的。同时,可签订相关协议,关于激励份额可对有限合伙人设定授予的条件,如有违反,普通合伙人有权予以回购。
参考条款
1、XXX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XXX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平台,有限合伙人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与XXX有限公司保持全职劳动关系,当有限合伙人在三年内申请离职/辞职、或协商一致离职、公司开除/辞退或因其他任何事由(包括疾病、死亡)导致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限合伙人必须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普通合伙人。转让价格按以下情形处理:
2、如有限合伙人未对XXX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出资,则有限合伙人持有的XXX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按人民币1元的价格由普通合伙人予以收购,有限合伙人需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配合普通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款由普通合伙人在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支付至转让该份额的有限合伙人之工资卡账户。3、如有限合伙人已对XXX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出资,则按实缴出资金额由普通合伙人予以收购。有限合伙人需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20日内无条件配合普通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款由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份额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支付至转让该份额的有限合伙人之工资卡账户。4、如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在3年后及IPO上市前解除劳动关系,其在XXX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按有限合伙人所持份额间接在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金额由普通合伙人予以收购,有限合伙人需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配合普通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款由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份额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支付至转让该份额的有限合伙人之工资卡账户。
以上设计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的设计还得根据初创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后再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