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_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结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3.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4.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5.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6.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什么叫林权?
答: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什么是林权证?
答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场调整农村林业产权的深刻变革,是实行农村改革由耕地向林地的延伸,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提升生态产品和木材供给能力,维护生态安全的根本途径。搞好林权制度改革必将有利于调动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化解农村矛盾,促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林业生态县建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哪些范围?
答: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地,本次要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稳定完善;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什么是公益林和商品林?
答: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土保安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求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主要提供“公益性产品”或服务。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地方公益林,包括未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但生态地位重要,或地方法规保护的森林,如一些未列入重点公益林的天然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森林、中型水库周边的森林等应作为地方公益林。
商品林,是指满足林业产业发展需要,以提供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发挥森林经济效益为主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的原则; (2)、确保稳定,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
(3)、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协商的原则;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式多样的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还山(林)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把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处置权落实到户,使农民真正成为林地的主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也就是农民增利、大地增绿。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在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林的产权,完成林权登记发证,落实林业政策,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