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时一心把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给孩子为何最终得不到法院支持?
嘉兴晚报 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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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 茜 通讯员 秀 舟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女方和男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的一套房产,其中属于她的房产份额留给孩子。想法是美好的,但因为做法欠妥,这样的愿望并没能真正实现,让人可惜可叹,也值得引起重视。
市民刘阿姨和马大叔结婚十年,生了一个孩子小华。两人婚后买房,为了方便,房产证上就登记了马大叔一个人的名字。去年,两人因为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考虑到孩子,刘阿姨在离婚协议中同意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的部分全部赠给孩子,包括房子的份额。
本来事情到这里也就算好了。可今年年初,刘阿姨听正在读小学的儿子说起,房子被马大叔抵押给了小贷公司,现在还不出钱,法院来贴了封条,要拍卖房子。听到这里,刘阿姨很是恼火。房子可是孩子的安身立命之处,而且当初的离婚协议上很明确,房子的一半是给孩子的。
于是,刘阿姨一纸诉状把马大叔告到秀洲区法院。刘阿姨认为,自己离婚时放弃了财产份额,并明确将其所有的财产留给儿子,故房产虽登记在马大叔名下,实际应为他们共有产权。现在,马大叔把共有产权的房屋用于抵押,侵害了小华作为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马大叔的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面来说,小贷公司并未善意取得涉讼房屋,也无权通过法院执行共有产权房屋。因此,请求法院确认马大叔抵押行为无效。
不过,法院经审理,却驳回了刘阿姨的诉讼请求。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案中,涉及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马大叔,小贷公司经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依法应得到法律保护。虽然刘阿姨主张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的份额赠给儿子小华,但因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原告诉请抵押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针对此类情况,法官友情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彼此在离婚协议上对房产份额有约定,就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方能实现协议约定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