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采用技术手段引导寿险公司更多地销售保障型产品。
   第一,逐步施行寿险保单保证利率的市场化。首先,可以允许传统产品的保证利率高于2.5%,因为传统产品是保障型产品,投保人除按约定领取保险金外,没有分红等其他利益,提高保证利率,可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传统产品。其次,条件成熟时允许分红、万能产品的保证利率高于2.5%,使寿险公司不再依赖资金运用回报率超过2.5%就能盈利,从而更加注重从承担保险风险获得利润。
   第二,为避免监管套利,制定可操作的划分保障型产品和投资型产品的标准。对于基本上没有保障功能、仅是投资工具的投资型产品,比照其他投资工具的监管规定,或者只能设定较低的保证利率(如储蓄、债券),或者不允许设保底利率(如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压缩误导的空间。
   第三,从偿付能力监管的角度,对投资型产品提出资本要求。现在的偿付能力标准,主要针对保险风险对资本金提出要求,投资型产品的风险保额低,资本金要求相对较低。但投资型产品的风险主要是投资风险、利率风险、退保风险等风险,这些风险与经济周期、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紧密相连,应当针对这些风险,对投资型产品提出资本要求,使投资型产品更多耗用资本金,从而降低寿险公司对投资型产品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