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纲与单位是不同的。量纲强调的是某量与“基本量”的“乘方之积”关系。在物理学中,只有7个基本量。“辆”、“次”、“个”、“弧度”等并不计入“基本量”,它们可以是“单位”,用这些单位所描述的量是无量纲的量——与“基本量”的“乘方关系”是“零指数”的。
经济学没有像物理学那样的量纲制,因为经济学没有规定统一的“基本量”。
如果规定某量(设其有量纲)的乘方(这种运算关系)在量纲上亦表现为对应量纲的乘方,为什么规定“该量的自然对数(这种运算关系)”就是无量纲的?运算的平权性也应体现在量纲运算上,正是为了照顾这种平权性,我们要求自然对数中的自变量是无量纲的。如前面已经说过的一样,既要照顾运算的平权性,又要照顾量纲所表现的“乘方之积”关系,我们要求其他函数的自变量是“无量纲的”。已经反复说了,你重新定义(规定)量纲制不是完全不可以,但要想到达到何种目的及其简洁性。
“不同人的相同偏好次序是否意味着这些不同人选择某种消费品的数量会一致?”
举例说可能更明显一些。“相同的偏好次序”就是指,两个消费者都认为(2个面包 1瓶可乐)至少不比(1个面包 2瓶可乐)差;而(4个面包 2瓶可乐)至少不比(2个面包 1瓶可乐)差。不知这个例子能否表达“相同的偏好次序”的含义——对于各种可能的商品束(当然也包括其中量的因素),两个消费者对它们的排序都一样。
我们是根据“偏好公理”理解(理性的)偏好的,不是首先从数的意义上表达偏好的。在对偏好追加进一步的假设之后,我们得以用数来描述偏好——效用函数的提出依赖于进一步的假设。如果说谁决定谁,这更像一个哲学问题了。你完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做出新的经济学理论,从学术意义上说这是允许的。
至于“越大越优先”的问题,这可能要到数学书中寻找你想要的答案。我们用数来表达次序(从而提出“序数”),就必须对“数”与“次序”规定一种“对应”关系。这也就是后面所说的,可不可以说“基数的性质”是“序数的性质”的前提?本人不是学数学的。对于“数”与“次序”的对应关系(从而序数的提出),应该如何精确表达其中的逻辑,你从数学家那里会得到更满意的答案。(如果你是学数学的,我就更不该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