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的“个性共性,特殊性普遍性”
《聂树斌冤死案21年是谁判的?》点评与舆论监督:“就是为了让法律只作为官员的工具,不让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以不制定《人大问责法》?”那么,试问,人民主人的地位安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讲不讲了?
有网民发文的劝说词有:“我们必须要知道,法为谁而设,不是为某个人而设,而是所有的公民(包括执法者和制定法律者)都要自觉去遵守,才能保全法律的尊严,才会让法律得以通行”。
为什么不制定管理和约束官员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管理和约束官员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各地方的《地方代表大会问责制》或者称《问责法》。不制定这个法,就是为了让法律只作为官员的工具,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不是这样?如果不是,怎么不制定需要的法律与制度?
聂树斌案的个别性质,即个性,也是特殊性是聂树斌冤死案与别的冤死案存在姓名不一样,发生地不一样,年代不一样,等许多不一样。聂树斌冤死案与别的冤死案发生的国家一样,改革开放以后一样,党领导一样和公、检、法执法一样,等许多一样。
既然,聂树斌冤死案与别的冤死案存在许多一样的、共同的地方,就不能就事论事,就不能聂树斌案而聂树斌案,而应该从聂树斌冤死案与别的冤死案存在的共同方面来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其必然性所在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防止问题。
-------------------
聂树斌冤死案21年是谁判的?(作者:
郑和朋
关注 于 2016-06-09 09)
对一个法制的国家和社会来讲,执法者一定要公正公平,才能使民众信服。如若执法者枉法,以私心来执法,唯权是瞻,那么法律便会成为权贵的玩偶,民众身上的枷锁。换而言之,当法律只对普通民众起作用,在权贵身上失去效用,等于是名存实亡。中国历史的血泪教训对我们来讲并不陌生,我们做为新时代之人,怎能还重蹈覆折走先人那些错误之路呢?
我们必须要知道,法为谁而设,不是为某个人而设,而是所有的公民(包括执法者和制定法律者)都要自觉去遵守,才能保全法律的尊严,才会让法律得以通行。民众触犯法律接受惩罚,也会心甘情愿!而对掌握生杀大权的执法者更要特别小心,你的一次的失误,便等于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若你故意伪造事实,剥夺他人生命,此种行为属丧尽天良。
近期中国,对现有执法者的执法提出了相关的质疑,这对社会来讲是一大进步,要知道,民众质疑执法不公,因为已经认识到执法不公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如果一些执法者,自己干着违法之事,但他们还善于用权力来堵民众之口,但事实证明,干了坏事的人,在你拥有权力的时候,可堵住一时,但不能堵住一世。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这是千古存在的真理,而今却被一些枉法之人随意践踏,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因此,对当局来讲,要想重树法律的尊严,必须要将违法的执法者清理出队伍,如果这些害马之群的存在,不会给社会带来正能量,相反会带来众多的负能量。
聂树斌之死曾引起媒体和众多民众的关注,人们之所以关注聂树斌,那是谁也不成为下一个聂树斌,从这里面可以感受到民众对执法公正的渴望。最新消息称:最高法官方称,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中国最高法院重启聂树斌案件。这对一个在21年前被执行死刑的年青人来讲,无疑太残忍了。而在官方公布的诸多数据中,在当时聂树斌强奸罪很明显存在很大的漏洞:如律师曾经提出,聂树斌案原审卷宗材料中有6处“聂树斌”签字非聂树斌本人书写,是否存在材料造假的情况?另外,对于当年现场勘查笔录使用2001年后启用的“新华西路”道路名称的问题是否查清?山东高院回应:经委托鉴定,聂树斌案原审卷中《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起诉书的《送达回证》、《宣判笔录》、送达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执行死刑的《验明正身笔录》共6份材料上,“聂树斌”签名确实不是聂树斌本人书写,但相应签名上的指印均系聂树斌本人所留。
单从这里便可以看到,一个不愿自己签名的人,他又怎么能够按下自己的手印,除非有一种可能,那便是被人强行按指印,如若真如此,便存在枉法了。此种行为之恶是令人发指的,因此,对于高院重启聂树斌之死一案,能否还聂树斌一个清白,告慰他的在天之灵,也是民众所关注的。
其实,对于聂树斌一案之所以得到高院的复查,还在于他家人的不懈努力,如果不是家人认定自己的孩子是冤枉的,那么他们不可能坚持了这么久为聂树斌伸冤。那么这起冤案可能就被长埋泥下了。
现今聂树斌之死一案被复查,人们都在期待真相,而在这里可能大家都会存在很多的疑问,聂树斌冤死了21年,而且在当年各种漏洞有很多的情况之下,当时又谁判的呢?这个判决之人是否应该站出来为这起冤案说几句话呢?因为你个人的错判造成聂树斌的冤死,就应该要承担起相关法律责任。这是每个公民都要具备的素质,特别对执法者来讲,更应该如此!要对生命存敬畏之心呀!
对于当年聂树斌冤案的执法者,可能现今已经是高升了,但不管他身为何职,都要为聂树斌冤死承担法律的责任,因为这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而非个人的问题。如果执法者为了个人的政绩,利用权力滥杀无辜,那么民众便会对执法者产生一种畏惧之心,这种畏惧之心是对执法不公的恐惧,让人感觉不到法律可以保护民众的生命安全。反之,如若执法者公正处理办事,便会让民众有安全感!这样的社会才是我们每个人所希望生存的。而今聂树斌之死案件被重新复查,它很可能得到平反,为聂树斌洗清冤屈。如若证明聂树斌是清白的,那么我们必须要追问一个问题“聂树斌冤死21年是谁判的”,让当时的执法者也得到惩罚,只有这样聂树斌的冤死如果换来中国法律上一丝改变和进步,以此来告慰21年前聂树斌冤死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