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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
分配方式的进化  

    任何生命体都只能是群居的。群居有一个下限,最初的群居单位可能是复制和被复制的双方,之后是配子双方,进而是亲子双方……。

    配偶双方是最初、最基本的分工合作的群体,是群体的最小单位。一旦作为一个整体,就会产生出超越夫妻任何一方的群体利益,出现了夫妻各自的利益和共同利益这样三种不同利益。共同利益形成之前就出现了关于利益分配的期待和默契,共同利益出现的同时也就出现了分配的事实和必要。初始的配偶间的分配是平等的,是按需分配的。这种平等的前提是双方的契合,是双方的相互依存与合作,可以把这样的平等称之为“契合平等”或者“合作平等”。合作平等是建立在基因合作基础上的“平等”,建立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的基础之上、是最初始的分配方式,所有的分配关系的方式都从这种基本形式中开始发展、分叉、成长出来。

    初生的个体还没有足够的能力独自创造和维护自己所有的必需品,许多需求的实现有赖于群体间的分配。在亲子关系组成的群体中,所有子女之间是平等的,双亲赋予了每个孩子生而平等的权利,赋予了平等分享一切资源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这也是建立在合作平等基因基础之上的“生而平等”,可以把这看作是“天赋人权”的来历 ,看作是分配方式最初的延伸。

    建立在DNA基础之上的关系是最初的人际关系原则,DNA之间的亲缘关系产生了家庭。家庭作为最小群体单位,基本要素是双亲与子女,要素之间的关系是血缘关系,是母性以及子女对于母亲的倚赖。随着家庭关系的扩展和延伸,基于血缘关系的群体逐渐扩张,家族逐渐形成,家族内部依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建立了共享资源的序列,中国古代有“五服”之说。“生而平等”出现了扩散和分叉,出现了等级、层次的差别。这种不均匀分布的核心区是亲子关系,之后是近亲、远亲、同族、同种…….,不断衰减,直到那些相关程度很低的远缘生命。换言之,所有生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生而平等”的关系,对此,佛学持极限意义上“众生平等”的信念。只不过这种平等的程度随着血缘关系的逐渐疏远而降低,直到无足轻重。即便是佛陀也会对自己的异母兄弟啊难另眼相看。这也意味着基于生而平等原则的分配方式被展开成了一个不同程度分布的序列,不均匀的程度与血缘关系的不均匀程度相关。分配踏上了差异化发展的道路。

    由于血缘关系的扩散,直系血亲的后代自然有可能比旁系亲属的子女更直接地获得资源和帮助,天生具有优越的地位。对于同一层次的个体们来说,这是典型的机会差异。更多的机会差异出现不同个体与不同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人们会欣然接受和承认这些差异。机会的不均匀、不平等被视为是天经地义的平等条件,这就是“机会平等”。

    群体内,最初、最直接的“能力竞争”和“机会竞争”出现在兄弟姐妹之间,不仅有生存和地位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争夺交配权或遗传权的斗争。这可以看作是“能力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开端之处,也是能力和机会导致的不平等的开端。通过这种斗争可以挑选出更优秀的基因,从整体上看有利于种族的强壮和繁衍,但是对于那些被淘汰者来说则是悲惨的。遗传权的斗争产生了两种极端的结果,一种是独占的交配权,一种是所有个体平等享有的交配权。蚂蚁和蜜蜂的繁衍模式就是一种极端情形的典型例子。人类社会一夫一妻制是另一个极端的典型例子。当然,更多的模式介于上述的两个极端的某个具体位置上的具体形式,都多少具有另一个极端的痕迹。

    显然,能力平等、机会平等的原则是对于合作平等、生而平等原则的否定,是冲突的,由此而导致的不同的资源分配方式也是冲突的,这种冲突贯穿着整个生命进化的历史,贯穿着整个人类社会的进化发展史,甚至可以说,最初的合作平等、生而平等与能力平等、机会平等之间的冲突将成为之后所有社会形态中的冲突和斗争的根源,也成为生物群体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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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8 16: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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