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2015年年报称,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松紧适度,适时预调微调,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总需求管理,为结构性改革营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
年报指出,未来一段时期的重点任务包括:
一是推动境内外个人投资更加便利化,适时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QDII2)试点,进一步提高国内居民投资海外金融市场以及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金融市场的自由程度和便利程度。
二是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外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考虑推出可转换股票存托凭证(CDR);进一步扩大债券市场开放程度。
三是修订、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将资本项目可兑换纳入法制框架。建立与国际金融市场相适应的会计准则、监管规则和法律规章,提升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
四是研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政策框架,推动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账户体系,加强对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健全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
CDR消息一出引发广泛关注。存托凭证,又称存股证(DR),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目前存托凭证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美国存托凭证(ADR),仅面向美国投资者;二、全球存托凭证(GDR),面向两个或以上市场(通常是美欧市场)。
一般而言,企业跨境上市可以采取直接发行股票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发行存托凭证的方式。从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上市方式来看,股票和存托凭证方式各有优势。
据统计,纽约交易所、伦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以发行存托凭证上市的公司占其总上市公司的比例分别为65%、42%和31.5%,市值占比分别为82%、73%和74%。从总体规模来看,以存托凭证方式和股票方式跨境上市的公司数目基本相当,但存托凭证公司整体市值更大。因此,存托凭证目前已经成为跨境上市的主要方式之一。
数据显示,2014年,全球市场以DR形式募集的资金逾380亿美元,相比2013年增长了200%。这一年最大的DR发行规模为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IPO规模高达250亿美元。
早在2002年,中信证券就曾向证监会提交过中国版的存托凭证(CDR)方案,但方案并未被采纳。据报道,当时放弃CDR的原因有两个:一、按照国际规则,CDR在国内上市后可随时注销退出,而通过IPO上市则不行,这有可能让国内资本市场边缘化。二、CDR模式下,挂牌的市值不会计入交易所市值,这对交易所发展壮大不利。
随着A股市场活跃度、估值水平和规范程度的提高,重启CDR的条件或许正在成熟。在多家中概股纷纷开始拆除VIE架构并推进私有化进程的背景下,央行重提CDR模式,或许是解决红筹股回归的一种选择。
行业研究人员指出,与筹备战略新兴板,进而诱导企业拆除VIE架构相比,通过CDR让红筹股回归具有一定优势:一方面,CDR能够保留红筹股既有的上市主体和股权稳定性,降低企业为拆除VIE架构而付出的成本;另一方面,又能够规避拆除VIE架构过程中存在的换汇问题,减少对现行外汇管理体系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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