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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8
从增值法看,土地不属于核算期生产出来的增值额,从支出法看,土地也不是最终产品,不能计入国民经济的固定资产形成、也不能消费、不能出口,所以,土地出让金是否算作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
举例:在一个高度简化的经济体内,只有一个ZF和一个居民,核算期内居民不劳动,但从ZF购买了一块土地,这块土地的价值是否计入核算其GDP?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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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8 10:29:40
土地出让本身交易行为不构成GDP,只不过热衷的是由此而拉动的GDP,比如土地出让完平地、盖房子时工人、开发商等都是在产生GDP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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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8 15:54:25
从支出的角度来讲,可以计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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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8 19:54:44
土地出让不计入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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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9 17:57:27
土地出让金是不计入GDP的,具体分析请参看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的文章(注:有删减):

关于与GDP核算有关的若干统计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03-02 09:07:02

来源: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本文讨论与GDP核算有关的四个方面统计问题:一是关于居民住房支出;二是关于财产性收入;三是关于土地出让金;四是关于利用有关需求方面的统计指标代替支出法GDP中的有关构成项目。这些都是社会上经常产生疑问的统计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阐释。

  
  二、关于财产性收入问题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但是,社会上包括统计系统,人们对财产性收入的理解是不同的,差异很大。甚至在不同专业统计制度中,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分类、口径和范围也有所不同。那么,财产性收入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

  在现行国际标准中,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者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其他机构单位支配,作为回报获得的收入。其中,有形非生产资产指的是土地和地下资产。这就是说,财产性收入包括两种类型收入,一种是金融资产带来的回报,包括利息、红利、股息等。另一种是有形非生产资产带来的回报,包括土地和地下资产租金。但是,受旧的国际标准或者其他国家和我国传统做法的影响,我国现行的专业统计制度把出租、出让,甚至出售某些其他类型资产所获得的收入也作为财产性收入,比如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收入、出让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出售艺术品、邮票等收藏品超过原购买价的收入都作为财产性收入。那么,从现行国际标准定义来看,这些收入是不是财产性收入呢?首先,看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收入。我们知道,房屋是生产活动创造的有型资产,即所谓的有型生产资产,所以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收入不符合现行国际标准关于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其次,看出让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属于无型非金融资产,所以其出让所获得的收入也不符合现行国际标准关于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再次,看出售艺术品、邮票等收藏品超过原购买价的收入。根据现行国际标准的定义,财产性收入的获得者只是把相应的资产提供给财产性收入的支付者使用,并没有把这种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后者,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并没有改变相应资产的所有权,而出售艺术品、邮票等收藏品显然改变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所以出售艺术品、邮票等收藏品超过原购买价的收入不符合财产性收入的定义。

  在现行国际标准中,出租生产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属于营业性收入。营业性收入是一种生产活动收入,它是创造增加值的,营业性收入的大小直接影响到GDP的大小。出租房屋属于房地产业活动,出租机器设备、汽车等交通工具属于租赁业活动,它们所创造的增加值分别属于房地产业增加值和租赁业增加值。财产性收入是收入初次分配指标。GDP生产出来之后,要在参与生产活动的各种要素之间进行分配,形成各种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初次分配收入。财产性收入就是对参与生产活动的资产要素的支付,财产性收入的大小影响到其他要素所有者分配的份额,影响到GDP的收入分配结构,并不直接影响GDP本身的大小。所以财产性收入与营业性收入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收入。

  我们需要根据现行国际标准对我国现行专业统计制度关于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分类、口径和范围进行修订,保持我国财产性收入指标的国际可比性,保持我国不同专业统计制度关于财产性收入指标的一致性。

  三、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许多城市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获得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些资金被用于城市改造,使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于是,有人提出,这种土地出让金是否应该计算到GDP里去?

  这个问题涉及土地交易问题。土地交易包括土地所有权交易和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所有权交易,一般是土地资产和金融资产之间的交易,一方出让土地所有权,获得金融资产;另一方出让金融资产,获得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法律或行政上赋予的一种权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一般是土地使用权这种无形资产与金融资产之间的交易,一方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金融资产;另一方出让金融资产,获得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所以,在我国,土地交易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交易,也就是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之间的交易。土地出让金就是这里所说的金融资产。在土地所有权交易或者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如果存在第三方起交易的中介作用,提供了中介服务,从原土地所有者、原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或者原金融资产所有者那里获得了中介服务费用,就产生了生产活动,创造了增加值,从而对GDP做出了贡献。这里所说的中介服务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完全是两码事。如果不存在第三方起交易的中介作用,只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金融资产拥有者之间发生交易,那就只有不同类型资产之间的交换,没有生产活动发生,从而也就没有增加值产生,对GDP没有贡献。所以,无论是否存在中介服务,土地出让金都不能计算到GDP中去。

  这就是说,无论是土地所有权交易还是土地使用权交易,其本身都不是生产活动,土地出让金不是生产活动的成果。尽管土地出让金可以和生产活动获得的资金一样去使用,去搞城市建设,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在使用上完全可以用于相同的目的,但是,不能因为使用目的的相同性,混淆了资金来源性质方面的区别。当然,利用土地出让金搞城市建设、修马路、建公园、盖楼房,这些活动是生产活动,这些生产活动创造的增加值是要计算到GDP中的。但是后一类生产活动与前一类交易活动完全是两类活动。我们必须得区分清楚,哪些活动是创造GDP的,哪些活动是不创造GDP的。许多城市都搞土地使用权出让,从而获得数量可观的土地出让金,这部分资金处理不妥当,就会对GDP产生扭曲作用,对其他重要经济指标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说,国民总收入、国民总储蓄等。

    
  统计指标是分析各种经济社会问题的重要工具,统计指标的定义、分类、口径和范围对分析问题的结论具有重要影响,所以统计工作非常讲究统计指标的定义、分类、口径和范围的准确界定。在应用统计指标时,一定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指标,正确地使用统计指标,更好地发挥统计指标的作用,切记乱用和误用。

  参考文献: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年10月出版。

  联合国等编,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译:《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6月出版。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编著:《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2007年2月出版。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编著:《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2008年5月出版。

  许宪春: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指标与有关统计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年第7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国家统计调查制度,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编:《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7》,地质出版社2007年12月出版。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许宪春)

  (研究参考资料2009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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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2 20:24:26
明白了,土地出让金属于财产收入,是收入的转移,而不是收入的产生,并不形成GDP。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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