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聂辉华在2005-10-3 21:41:29的发言: 产权清晰只是讲信用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从来没有人会说产权是充分条件,所以你的问题基本上是伪问题。
事实上,诚信的实施条件是很苛刻的,除了产权清晰,至少还有足够多的博弈次数,信息的散布,惩罚的有效等。建议你还是理解了相关的理论,比如重复博弈和声誉理论,再来讨论吧,这样效果更好。
如果按博弈的限制条件来讨论问题,我们没有必要讨论,我们只有接受的份.我倒要问:什么时候惩罚才有效?就是按照构思者的安排行事才有效,这样的有效有什么意义?讨论博弈论因为要涉及经济学和数学的问题,所以比较麻烦.但注意:博弈论本身就荒谬,现在博弈论到处乱用,不可思议.比如什么大户之间的博弈之类,地方和中央之间的博弈等,听上去有理,实际呢?博弈是分配层面进行的,没有产品,你怎么分配?没有资源,你中央和地方怎么博弈?
如果那天有人告诉我产权清晰连必要条件都不是了,我的命题就更加是伪命题了.但注意:那些认为产权改革可以搞好国有企业的人,他们所隐含的逻辑命题是必要条件吗?如果是,那么产权清晰只是搞好国有企业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显然这和事实是不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