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物质观
(一)
物质是人类居存于其中的世界及其中的一切事物所共有的基本属性,这种共有属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发现和证明:
1、能在一定的时空中相对独立的存在(自在实在)并能与它物直接或间接共存共生;
2、能在一定时空中与它物相对运动并因之而与它物直接或间接相互作用;
3、能因其相对运动、相互作用而与它物直接或间接相互交流交换要(因)素并进而相互改变;
4、能因其相对运动、相互作用、相互交流交换和相互改变而直接或间接转变为它物,或在一定条件下共同构建、衍生新的事物。
概而言之,哲学所谓的物质就是标志世界中一切事物所共有的基本属性的范畴,其基本特征是自在实在,其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是运动。
(二)
从哲学的角度(即最高抽象的角度)看,世界中除了物质之外就一无所有了。——与我们的世界毫无共同点(不能共存共生、不能相互作用、不能交流交换、不能相互转变)的事物,对我们的世界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从人的角度看,除了物质现象外还有意识(精神)现象。意识(精神)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从本质上看,它內寓于人(特别是人脑)这种特殊物质之中,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物质现象(和意识现象)在人脑中形成的“印记”、“映象”和“模拟性存在”,是人脑发挥机能的表现和结果。
对人而言,世界存在、动变、发展的第一组基本原理是:物质决定物质,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影响意识,意识能动地反映并反作用于物质。其基本含义是:既有的物质(及其样态、运动、作用、关系)决定将有的物质(及其样态、运动、作用、关系),物质的存在及其变化发展决定意识的存在及其变化发展,既有的意识(及其变化)影响其后的意识(及其变化),意识能动地反映(指称)物质(及其样态、运动、作用、关系)并能动地反作用于物质(及其样态、运动、作用、关系)。
(三)
对人而言,物质的基本特性是自在实在性。所谓自在,就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之外相对独立的存在、运动、相互作用、交流交换、变化、发展。所谓实在,就是能成为相对独立的运动、相互作用、交流交换以及相互建构、解构、再构、变构等过程的承载体。所谓自在实在就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和意志而存在(持存)、动变、发展的一切过程的承载体。从哲学的角度看,物质就是标志世界中一切事物自在实在的哲学范畴。
物质是最高抽象的哲学范畴。所谓抽象,就是从其“表象”中抽离其具体规定性(某些具体细节、具体内容)而集中把握其基本规定性(或核心规定性)的知性认识过程及其认识成果。所谓最高抽象的范畴,就是其规定性抽减到极限程度、再抽象就会使其丧失存在的“根基”的知性范畴。作为最高抽象范畴的物质,其基本规定性究竟是什么呢?简单些说,就是相对独立的动变承载体,即在相对独立的运动中自生自实、在运动中相互作用和交流交换、在运动中持存和变化、在运动中解构和建构、在运动中发展和消亡的“实体”、“整体”、“载体”、“主体”。能在自在动变中自在实在,是物质最核心的规定性。
(四)
也许有人会问:物质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是暂时的,还是永恒的?是特殊的,还是一般的?是各自独立的,还是浑然一体的?其实,这些问题在知性认识的范围内是无法回答清楚的,因为其中的关键范畴是未加澄清而混沌难明的,其内含是贫乏的、空洞的、缺乏“根基”的。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所谓有限,就是有某种边界、极限、阈值;所谓无限,就是打破、超越其一切边界、极限、阈值。——在“静态”的“视界”中,有限是普遍的和真实的,无限只是空洞的臆想;但在自身能动地世界中,无限(即不断“破”限)也是普遍的和真实的,因为那只是自在运动和变化过程中自我实现和突破的外在表现和阶段性成果。在辩证法看来,有限之中内含着无限,在无限之中包含着有限,有限是无限的“向此回复”,无限是有限的“向它展开”。从辩证法的角度看,事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取决于角度和条件。——从“静态互观”的角度看,它是有限的;从“动态自行”的角度看,它是无限的;只要其存在的基本条件不变、不失,它就是无限存在的;如果其存在的基本条件大变、丧失,其存在也就到了极限、终点。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所谓相对,就是内外有异、此它有别;所谓绝对,就是守内舍外、守此舍它。——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是“外观”中的自我矜持,绝对是“內视”时的自我夸耀。在辩证法看来,相对之内有绝对,绝对之侧有相对;绝对是由事物的内在因素所决定的,相对是由其内外因素所共同确定的;而内外之别则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内外”、“此它”相互贴近、相互连结、相互作用、相互交流交换进而(可以)相互改变的。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所谓暂时,就是存续时间有限;所谓永恒,就是存续时间无限。从辩证法的角度看,静态的永恒是不存在的,因为凡是静止的、稳定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因而是在历时中形成和持存的、在历时中变化发展的、在历时中解构消亡的,即是相对的、有限的、暂时的。在辩证法看来,世界中真实存在的只有永恒进行的、永无终止的动变;并且只有在动变之中才能构建和支撑、才能自新和再生、才能解构和消散各种稳定持存的具体事物(实体、系统)。就物质而言,在动变中化生,在动变中持存,在动变中发展,在动变中消散,在动变中经历各种过程,才是其永恒的真实内容。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所谓独立就是不依赖(不完全依赖)它者而存在、动变、发展。从辩证法的角度看,绝对独立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因为一切事物都必须与它者共存共生于此世界中,必须与它者互动,并因其互动而相互作用、相互交流交换、进而相互改变,直至引起自身和(或)它者的发展、灭亡。因此,独立是且只能是相对的,是处于普遍的和永恒的动变之中的,是处于普遍的和大量的互动、作用、联系、联结之中的。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所谓特殊的,就是具体的、各别的、丰富多彩多样多变的;所谓一般的,就是抽象的、共同的(共通的)、内在深刻稳定持存的。也就是说,特殊是具体丰富细致翔实的,而一般是框架性和骨架性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一般不能独立持存而只能寓存于特殊之中,通过特殊表现出来并通过特殊来开辟道路以丰富完善发展自己;特殊由一般所决定、规定和潜在容纳,在其自身与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中扩展、补充、丰富、异化(多构、杂构、变构)而成,又随其内外因素的展开深化(细化)和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特殊和一般都不是僵死的、凝固的和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而相互改变,随着条件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从辩证法的角度看,物质是一般的也是特殊的,但是在哲学中更侧重其一般性。
(五)
哲学中的运动也是最高抽象的范畴,其基本规定性是一切物质承载体自在流变的能力、趋向和过程。即从哲学的角度看,一切事物(相对对立的承载体)生存和变化的一切过程,都是运动。
物质是相对独立的内外运动的“总和式外观”和“整体性外壳”,是内部运动自在凝结的结果,同时也是向外运动的主体、载体和承担者;运动是物质的本质本性(根本属性)、本质能力,是物质存在(持存)、作用、变化、发展的内在根据(根基、源泉、动力),同时也是相对独立的动变承载体的生存方式、展开方式、实现方式(显现方式)。简而言之,物质与运动是同一内容和过程的两个方面,其中物质是其自在凝结体和承载体,运动是其自在生存方式、展开方式和实现方式,二者是自在合一、密不可分的。据此,物质有多少种生存样式和变化方式,就有多少种(内外)运动形式和相互转化方式;物质如何存在,(内外)运动就如何存在;物质存在于何处,(内外)运动就存在于何处;物质如何变化,(内外)运动就如何变化;……反之亦然。
从哲学的角度看,运动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是无条件的也是有条件的,是普遍的也是特殊的,是永恒的也是暂时的,是相对独立的也是普遍联系联结的。运动是物质的本质本性、本质能力,其一切内容、一切过程、一切可能,都由其物质承载体所决定、规定、容纳、禀具;而其内容和过程的各种具体要素、细节及其外显形态、样式则是由其内外因素所共同确定的;其内外构成又在互动中相互作用、交流交换、互变互生。
(六)
自在实在是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辩证统一体。物质是能量的自在凝结态,运动是能量的自在展开态,信息是物质和运动的存在形态、内在构成、外在关联、动变趋向、可在形式等内容的对外表达形式。
如果说,物质和运动是构成要素的联结体,那么信息就是依附于物质和运动的构成要素之上的构成因素。无论其此在的相关信息,还是其曾在的(过往的)相关信息、可在的(以潜在形式可能)相关信息、联在的(环境的、背景的、现实中与之有关系的)相关信息,都是物质和运动隐性构成因素。与物质、能量以某种实体化形态呈现不同,信息以形态微调和因素附加的形式表现、释放、传播并被接收,因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信息总是以特殊的形式烙印、依附于特定物质和运动上的,通过引起物质和运动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存在形态的微调来得以附加、呈现,并随着载体的运动而运动、传播。
不同事物在互动(相互作用、相互交流交换)的时候,不仅直接改变其各自构成要素的数量和构成、改变其各自的总能量,而且同步改变其各自构成要素的构成因素(相关信息),通过其构成因素(相关信息)的变化影响其内在结构,最终通过其内在结构的变化引起其物质态和运动态的改变。
能量可以在物质态和运动态中相互传递传导并引起其转化转变。信息不直接以实体化形态存在、运动,其变化和传递、散播也不会直接引起其承载物质和运动的变化,不会直接引起能量的变化,但其存在和变化能引起相关物质和能量的内在构成因素的微调,积累到一定程度会引起其存在形态和运动形式的变化。
我的物质观(一) 物质是人类居存于其中的世界及其中的一切事物所共有的基本属性,这种共有属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发现和证明: 1、能在一定的时空中相对独立的存在(自在实在)并能与它物直接或间接共存共生; 2、能在一定时空中与它物相对运动并因之而与它物直接或间接相互作用; 3、能因其相对运动、相互作用而与它物直接或间接相互交流交换要(因)素并进而相互改变; 4、能因其相对运动、相互作用、相互交流交换和相互改变而直接或间接转变为它物,或在一定条件下共同构建、衍生新的事物。 概而言之,哲学所谓的物质就是标志世界中一切事物所共有的基本属性的范畴,其基本特征是自在实在,其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是运动。 (二) 从哲学的角度(即最高抽象的角度)看,世界中除了物质之外就一无所有了。——与我们的世界毫无共同点(不能共存共生、不能相互作用、不能交流交换、不能相互转变)的事物,对我们的世界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从人的角度看,除了物质现象外还有意识(精神)现象。意识(精神)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从本质上看,它內寓于人(特别是人脑)这种特殊物质之中,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物质现象(和意识现象)在人脑中形成的“印记”、“映象”和“模拟性存在”,是人脑发挥机能的表现和结果。 对人而言,世界存在、动变、发展的第一组基本原理是:物质决定物质,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影响意识,意识能动地反映并反作用于物质。其基本含义是:既有的物质(及其样态、运动、作用、关系)决定将有的物质(及其样态、运动、作用、关系),物质的存在及其变化发展决定意识的存在及其变化发展,既有的意识(及其变化)影响其后的意识(及其变化),意识能动地反映(指称)物质(及其样态、运动、作用、关系)并能动地反作用于物质(及其样态、运动、作用、关系)。 (三) 对人而言,物质的基本特性是自在实在性。所谓自在,就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之外相对独立的存在、运动、相互作用、交流交换、变化、发展。所谓实在,就是能成为相对独立的运动、相互作用、交流交换以及相互建构、解构、再构、变构等过程的承载体。所谓自在实在就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和意志而存在(持存)、动变、发展的一切过程的承载体。从哲学的角度看,物质就是标志世界中一切事物自在实在的哲学范畴。 物质是最高抽象的哲学范畴。所谓抽象,就是从其“表象”中抽离其具体规定性(某些具体细节、具体内容)而集中把握其基本规定性(或核心规定性)的知性认识过程及其认识成果。所谓最高抽象的范畴,就是其规定性抽减到极限程度、再抽象就会使其丧失存在的“根基”的知性范畴。作为最高抽象范畴的物质,其基本规定性究竟是什么呢?简单些说,就是相对独立的动变承载体,即在相对独立的运动中自生自实、在运动中相互作用和交流交换、在运动中持存和变化、在运动中解构和建构、在运动中发展和消亡的“实体”、“整体”、“载体”、“主体”。能在自在动变中自在实在,是物质最核心的规定性。 (四) 也许有人会问:物质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是暂时的,还是永恒的?是特殊的,还是一般的?是各自独立的,还是浑然一体的?其实,这些问题在知性认识的范围内是无法回答清楚的,因为其中的关键范畴是未加澄清而混沌难明的,其内含是贫乏的、空洞的、缺乏“根基”的。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所谓有限,就是有某种边界、极限、阈值;所谓无限,就是打破、超越其一切边界、极限、阈值。——在“静态”的“视界”中,有限是普遍的和真实的,无限只是空洞的臆想;但在自身能动地世界中,无限(即不断“破”限)也是普遍的和真实的,因为那只是自在运动和变化过程中自我实现和突破的外在表现和阶段性成果。在辩证法看来,有限之中内含着无限,在无限之中包含着有限,有限是无限的“向此回复”,无限是有限的“向它展开”。从辩证法的角度看,事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取决于角度和条件。——从“静态互观”的角度看,它是有限的;从“动态自行”的角度看,它是无限的;只要其存在的基本条件不变、不失,它就是无限存在的;如果其存在的基本条件大变、丧失,其存在也就到了极限、终点。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所谓相对,就是内外有异、此它有别;所谓绝对,就是守内舍外、守此舍它。——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是“外观”中的自我矜持,绝对是“內视”时的自我夸耀。在辩证法看来,相对之内有绝对,绝对之侧有相对;绝对是由事物的内在因素所决定的,相对是由其内外因素所共同确定的;而内外之别则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内外”、“此它”相互贴近、相互连结、相互作用、相互交流交换进而(可以)相互改变的。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所谓暂时,就是存续时间有限;所谓永恒,就是存续时间无限。从辩证法的角度看,静态的永恒是不存在的,因为凡是静止的、稳定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因而是在历时中形成和持存的、在历时中变化发展的、在历时中解构消亡的,即是相对的、有限的、暂时的。在辩证法看来,世界中真实存在的只有永恒进行的、永无终止的动变;并且只有在动变之中才能构建和支撑、才能自新和再生、才能解构和消散各种稳定持存的具体事物(实体、系统)。就物质而言,在动变中化生,在动变中持存,在动变中发展,在动变中消散,在动变中经历各种过程,才是其永恒的真实内容。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所谓独立就是不依赖(不完全依赖)它者而存在、动变、发展。从辩证法的角度看,绝对独立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因为一切事物都必须与它者共存共生于此世界中,必须与它者互动,并因其互动而相互作用、相互交流交换、进而相互改变,直至引起自身和(或)它者的发展、灭亡。因此,独立是且只能是相对的,是处于普遍的和永恒的动变之中的,是处于普遍的和大量的互动、作用、联系、联结之中的。 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所谓特殊的,就是具体的、各别的、丰富多彩多样多变的;所谓一般的,就是抽象的、共同的(共通的)、内在深刻稳定持存的。也就是说,特殊是具体丰富细致翔实的,而一般是框架性和骨架性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一般不能独立持存而只能寓存于特殊之中,通过特殊表现出来并通过特殊来开辟道路以丰富完善发展自己;特殊由一般所决定、规定和潜在容纳,在其自身与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中扩展、补充、丰富、异化(多构、杂构、变构)而成,又随其内外因素的展开深化(细化)和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特殊和一般都不是僵死的、凝固的和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而相互改变,随着条件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从辩证法的角度看,物质是一般的也是特殊的,但是在哲学中更侧重其一般性。 (五) 哲学中的运动也是最高抽象的范畴,其基本规定性是一切物质承载体自在流变的能力、趋向和过程。即从哲学的角度看,一切事物(相对对立的承载体)生存和变化的一切过程,都是运动。 物质是相对独立的内外运动的“总和式外观”和“整体性外壳”,是内部运动自在凝结的结果,同时也是向外运动的主体、载体和承担者;运动是物质的本质本性(根本属性)、本质能力,是物质存在(持存)、作用、变化、发展的内在根据(根基、源泉、动力),同时也是相对独立的动变承载体的生存方式、展开方式、实现方式(显现方式)。简而言之,物质与运动是同一内容和过程的两个方面,其中物质是其自在凝结体和承载体,运动是其自在生存方式、展开方式和实现方式,二者是自在合一、密不可分的。据此,物质有多少种生存样式和变化方式,就有多少种(内外)运动形式和相互转化方式;物质如何存在,(内外)运动就如何存在;物质存在于何处,(内外)运动就存在于何处;物质如何变化,(内外)运动就如何变化;……反之亦然。 从哲学的角度看,运动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是无条件的也是有条件的,是普遍的也是特殊的,是永恒的也是暂时的,是相对独立的也是普遍联系联结的。运动是物质的本质本性、本质能力,其一切内容、一切过程、一切可能,都由其物质承载体所决定、规定、容纳、禀具;而其内容和过程的各种具体要素、细节及其外显形态、样式则是由其内外因素所共同确定的;其内外构成又在互动中相互作用、交流交换、互变互生。 (六) 自在实在是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辩证统一体。物质是能量的自在凝结态,运动是能量的自在展开态,信息是物质和运动的存在形态、内在构成、外在关联、动变趋向、可在形式等内容的对外表达形式。 如果说,物质和运动是构成要素的联结体,那么信息就是依附于物质和运动的构成要素之上的构成因素。无论其此在的相关信息,还是其曾在的(过往的)相关信息、可在的(以潜在形式可能)相关信息、联在的(环境的、背景的、现实中与之有关系的)相关信息,都是物质和运动隐性构成因素。与物质、能量以某种实体化形态呈现不同,信息以形态微调和因素附加的形式表现、释放、传播并被接收,因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信息总是以特殊的形式烙印、依附于特定物质和运动上的,通过引起物质和运动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存在形态的微调来得以附加、呈现,并随着载体的运动而运动、传播。 不同事物在互动(相互作用、相互交流交换)的时候,不仅直接改变其各自构成要素的数量和构成、改变其各自的总能量,而且同步改变其各自构成要素的构成因素(相关信息),通过其构成因素(相关信息)的变化影响其内在结构,最终通过其内在结构的变化引起其物质态和运动态的改变。 能量可以在物质态和运动态中相互传递传导并引起其转化转变。信息不直接以实体化形态存在、运动,其变化和传递、散播也不会直接引起其承载物质和运动的变化,不会直接引起能量的变化,但其存在和变化能引起相关物质和能量的内在构成因素的微调,积累到一定程度会引起其存在形态和运动形式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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