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雨红尘 发表于 2016-9-25 08:43 
确实如此。
说白了,根子在于买的到底是商品的用途,还是商品的生产人的动作,如此而已。
谢谢回复。
一个人的物与另一个人的体力、智力在生产中的结合,本质是什么?还是劳动分工嘛。
只要不持有劳价论的内在价值论,其余一切不都很顺畅了么?
我的论点是容纳“机器可以代替人的劳动”,而且加强这个命题所得到的推论:投资者参与分配分工之增益,乃是天经地义之事。第一,所有权原理是不经所有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成为新主人;第二,资本不同于纯粹自然资源,它是经由人的各种努力而出现的事物,或用笨拙一些的话说,它是人的劳动产物,由此得到第三,资本在分工生产中,其一切提高效率所得到的好处,使投资者获得分割利润和分摊风险的权利义务,这就使得所有权的交换原则(买者欲得到产品,要提出经所有者
同意的报酬,方可成为新主人)得以在生产中得到贯彻。
利润本质上与物质资本的租金相同。出租者合法地拥有出租用的设备,设备需求者租用设备,需向出租者支付租金,从权利上,出租者获取事先说好的租金,不用问租用者的盈亏,但从租金来源看,租金还是和租用者的预期的盈利有关,因为租用者预期使用设备后的盈利不足以支付租金,那么他就不会去租用设备了(假定社会信用制度完善,没有败德行为,即知道租用设备却付不起租金而偏要租用设备的行为)。
利润不过是把出租行为改成雇佣行为,出租者成为投资者,获取租金变成获取利润而已。风险承担是外在的,风险承担使得利润数额不确定,但它并不能否定租金与利润的相同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