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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6
最近网上出现一股荒诞的理论——资本家劳动论。其实质就是为了否定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对于这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真不知这些人是出于无知还是别有用心。
现在我们先看看资本家是由什么人构成的?什么是资本家?所谓资本家就是凭借资本而不是其它牟取收益的资本占有者。它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纯资本家,此类人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以获取资本红利为目的。另一种就是企业主,也就是资本占有者兼企业管理者(即:资本家+企业家)。这部分人的收益来源于资本红利与管理者薪酬。
然而,有些人仅仅因为有些企业主参与了企业管理,就说是资本家也从事了劳动。而事实是,参与劳动的是企业家,而不是资本家。他应获得的仅是管理者的薪酬。其作为资本家身份获得的红利并不是劳动所得。而一些人却将两者混淆捆绑在一起,把企业家的劳动硬说成资本家的劳动,从而掩盖了资本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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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6 22:23:21
我对数据挖掘的认识分两个部分,一是算法和解释,二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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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00:02:41
以下是《资本与改革》的两个注解:
理论和数据皆有

1、和资本主义最平庸的颂扬者一样,这位作者企图把资本家的利润说成是一种比较高的工资、技术创新的成果、经营管理的劳动。要知道,这种劳动在较大的资本主义企业里完全由经理的工资来代表,即使在扣除了经理的工资——当然,它由这种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决定——资本所有者得到的利润还是不会低于一般利润率的。如果他的这种说法,明天被认真实现,如果私营企业主的利润只是经营管理的工资,那末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并把这种剩余劳动转化为私有资本的资本主义生产,后天就完结了。即使我们把经营管理劳动看成是私营企业主利润的一部分,拉姆赛以及其他经济学家在两个世纪以前就已经阐明的规律在这里仍然适用。这个规律就是:在利润同所花费的资本量成正比时,经营管理劳动在总利润中所占的份额同资本量成反比:资本小的时候,它就大(资本越小,资本家的经营管理所占的份额就越大,一个几乎完全亲自从事企业中所需要的劳动的小资本家,他和工人的区别在于,他只是名义上的资本家,即自己的劳动条件的主人和所有者,他的全部劳动时间都由他自己占有,而不是被他人占有。在这里作为利润出现的,只是超过工资的余额,而这个余额恰恰只是由于他占有自己创造的剩余劳动);资本越大,这个份额就越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微软公司每年将近百亿美元的利润都是由数以万计的软件工人创造的,至于比尔•盖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的劳动则是微不足道的。资本的活动规模越大,产业利润中可以归结为“经营管理劳动”的组成部分就越微小,产业利润就越清楚地表现出它的真正性质:它是剩余价值,即工人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


2、私营企业主的利润与工人人数的关系:雇工8-20人的企业,雇主的收入为雇工的9.8倍;21-40人的,是雇工27.3倍;41-60人的,是雇工57.5 倍;60人以上的,是雇工65.9倍。(摘自《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第381页)。
  “企业主凭借私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雇工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剩余价值。这是企业主的资本所有权收入,即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体现。雇佣员工得到的工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他们无权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企业主拥有私人财产,并通过雇佣劳动而获得较高的收入,从而成为中国现阶段先富起来的有产者。”(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第218页)闽南“瓷砖大王“之一吴某,1988年自有资金120万元,他对采访他的人说:“我的资金积累方式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靠工人创造剩余价值,没有这些剩余价值,农民企业家发不了财。”这正是群众中流传甚广的“要想富,就要雇”说法的渊源。(见《社会新群体探秘》)。
  以2000年调查中取出的191家有关数据填答完整的私企为例。工人从企业得到工资,平均月收入714.75元,年收入8577元,这些企业平均每户有工人76人,则1999年全体工人领取工资总额65.2万元。这些企业平均纯利润117万(如果从剩余价值学说看,剩余价值率,即纯利润与工人工资总额比为179%)。现在许多理论家认为企业主是主要管理者,一部分还参加了技术劳动,管理也是劳动,而且是复杂劳动,这种劳动的工资应该是简单劳动的倍加。那么到底应该是多少倍呢?往往是争论不休说不清道不明。如果对其本身直接计算有困难的话,可不可以采用“曹冲称象”式的间接方法计算呢?例如聘用一个专业管理人员管理规模、收益类似的企业,所付给他的工资也就相当于企业主从事管理时应得的工资收入。“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1998年非国有企业经营者月均收入7200元,或年收入86400元,上海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收入为:信息行业13.5万元、金融业11.1万元、房地产业9.9万元。在这191户私营企业内,平均1999年投入再生产的是纯利润的64.5%,即75.74万元,这些企业到1999年底,投资者权益平均已达997.36万元,企业主个人占股权78.6%,即已经拥有私人生产资料783.92万元。(《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主研究》戴建中著,摘自《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5期)。尽管现实中企业主所得的个人收入并不全是剩余价值,但我们可以计算出这部分应得的工资收入(雇他人也得支付的工资)还不到企业主凭生产资料所有权取得的、不从事经营管理也会得到的利润的十分之一。随着资本生产的发展和“经理阶层”的形成,“经营管理”的工资越来越具有确定的市场价格,因而可以更准确地计算出它在企业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从而可以更清楚地认识私营企业主收入的剥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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