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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09-7-7 12:26:22
defeniks 发表于 2009-7-7 05:31
liuyongfei180 发表于 2009-7-6 20:25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6 15:51
事实告诉我们,人在世界上若得到社会需求,只有两条路:

1、在自由市场里交换、买卖(尊重人的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若要得到他人的东西,必须要用自己的东西与之交换;别人不需要你的东西,你就得不到别人的东西)。

2、掠夺、杀戮(所谓的革命或分配,剥夺人的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

除此之外,事实上,人类社会没有第三条路可走。今天世界上,有些国家或者多走第一条路,少走第二条路;有些国家或者多走第二条路,少走第一条路。区别仅此而已——什么主义、什么主义等都是掠夺杀戮者用来骗人的工具。

集体所有或公有,永远都是——美丽的谎言——因为人的大脑的神经组织是服从——大的兴奋量抑制小的兴奋量——这个规律的。(越靠近自己的外界对象,传递入大脑中引起的兴奋量就越大,反之,越远离自己的外界对象,传递入大脑里引起的兴奋量就越小;这是神经生理学事实。这个神经生理学事实告诉我们,人是自私的呢还是为公的?)
你的所谓两条路理论还是歇菜吧。

真正创造财富满足人类需求的是生产劳动,而不是交换或者掠夺。人类都不生产粮食,你去那里交换粮食,去掠夺粮食?人类都不生产电脑,你去哪里交换电脑或者掠夺电脑?还竟然说"除此之外,事实上,人类社会没有第三条路可走。"
I think you don't know what free exchange means. If someone needs food and he/she is willing use a computer to exchange, then, there will be someone who wants a computer is going to produce food. You will be silly if you want to produce something that no one wants.
楼上中文表达能力欠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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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2:38:04
路过...不过讨论的满热烈的,欣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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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2:42:44
所以,资产分配原则是必须要解决的,是先于交换要解决的。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from^^uid=814164
===========
ruoyan 先生,“资产”,照样存在——解决——的“两条路”,第一条路,交换买卖;第二条路,掠夺、杀戮。

比如土地资产(资源)的需求问题,在历史上,民间历来是通过交换买卖的。国与国或不是同一个国家的民族之间,可能是通过战争来解决,——但这是战争,是公平的,因为双方国家或民族的获得利益的——机会——是均等的(因为大家都有胜负的可能)。

但是,如果在同一国家或民族之中,人数众多一方掠夺(不经所有权人同意而分配)人数弱小一方的土地或财产,在从古到今的每一个国家的法律中,这都是犯罪。为什么是犯罪,因为双方获得利益的机会不均等——不公平——所以是有罪。(比如几千人到一个地主家里去把土地分配掉,地主家里几口人打不过几千人呀,这就是不公平——而地主根据当时的法律没有犯法)

马克思的理论的贡献,就是认为在同一个国家或民族(不是处于战争)中,人数众多的无财产一方,可以不经过有财产的人的同意而——用革命的方式分配——有财产者的财产(土地)。——而不需要考虑当时的——法律——或用法律的方法。

我们今天冷静地回顾马克思的理论和我国走过来的道路,马克思理论对我国社会和百姓究竟是幸福呢还是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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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2:43:28
8# liuyongfei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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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2:45:40
将国有股10%划归社保,这不知道是第几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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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2:49:46
Bloody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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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2:59:34
和朋友玩扑克牌,他把我手里的筹码赢光了,没办法,只能重新分配筹码,新开一局。
我想社会也一样吧。少数人把财富都搞到自己手里了,大部分人玩不下去了。只能要求重新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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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3:13:43
楼上中文表达能力欠佳啊。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from^^uid=81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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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ongfei180 先生,这又是您的不对了,defeniks朋友也许是外国朋友,他能看懂中文,但打中文字就有点吃力,用英语写,还不是一样;(在这里玩的,每个人多多少少可以看懂一些英文吧)。即使是中国人,学英语时间长了,也是不习惯打中文的,这有什么可批评的呢。

问题是defeniks朋友,批评了您的观点,您有点迁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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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3:32:33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7 13:13
楼上中文表达能力欠佳啊。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ge=4&from^^uid=814164
=============

liuyongfei180 先生,这又是您的不对了,defeniks朋友也许是外国朋友,他能看懂中文,但打中文字就有点吃力,用英语写,还不是一样;(在这里玩的,每个人多多少少可以看懂一些英文吧)。即使是中国人,学英语时间长了,也是不习惯打中文的,这有什么可批评的呢。

问题是defeniks朋友,批评了您的观点,您有点迁怒吧。
说到巧言令色,还是您厉害啊。

你说"defeniks朋友也许是外国朋友,他能看懂中文,但打中文字就有点吃力""即使是中国人,学英语时间长了,也是不习惯打中文的,这有什么可批评的呢。"
我说"中文表达能力欠佳"

这不一回事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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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4:07:36
你的所谓两条路理论还是歇菜吧。

真正创造财富满足人类需求的是生产劳动,而不是交换或者掠夺。人类都不生产粮食,你去那里交换粮食,去掠夺粮食?人类都不生产电脑,你去哪里交换电脑或者掠夺电脑?还竟然说"除此之外,事实上,人类社会没有第三条路可走。"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ge=1&from^^uid=81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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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驳8楼的什么观点:

“人类都不生产粮食,你去那里交换粮食”

是的,人类不生产粮食,就没有粮食交换;像动物一样,什么都不生产,什么都不用交换,这样很省心,那么您就赢了,是吗。可是今天的人就是贪心,什么都要想生产,他们已经生产了粮食、电脑、软件等等。现在,比如粮食生产者自己吃不光,并且他想玩上网,我问您,粮食生产者先把自己的多余的粮食卖掉,再拿卖来的钱去买电脑或软件呢,还是不需要卖粮食,直接到美国的电脑老板家里去拿电脑或软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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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4:21:51
这么简单的,从古到今,古今中外都视为——天经地义的买卖交换——的道理,在马克思的理论里,却被搞得一塌糊涂。到如今,在今天中国的教育中,却不知道要怎样教育自己的孩子们,——若要得到他人的东西,是要用自己的东西去交换呢,还是只要有“势力”,去把它拿过来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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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6:44:35
赞同楼主的观点,**主义只是个美丽的幻想罢了,苦了几代人费尽心血为之努力,到头来也只是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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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6:48:08
28# rankywu
贪污甚于我们?不知道朋友你从哪里获悉的,西方国家比我们腐败还严重?今天不是愚人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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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7:33:36
其实就是这样,什么集体所有或公有或国有,都是人来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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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7:51:51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7 12:42
国与国或不是同一个国家的民族之间,可能是通过战争来解决,——但这是战争,是公平的,因为双方国家或民族的获得利益的——机会——是均等的(因为大家都有胜负的可能)。

在同一国家或民族之中,人数众多一方掠夺(不经所有权人同意而分配)人数弱小一方的土地或财产,在从古到今的每一个国家的法律中,这都是犯罪。为什么是犯罪,因为双方获得利益的机会不均等——不公平——所以是有罪。
同样是靠武力原则夺取资产, 国与国之间与人群(阶级)与人群(阶级)之间有什么不同?  照你的意思,村子之间可以用武力决定水占有土地,甚至可以决定谁是主人谁是奴隶,因为这是公平的。

摆个擂台,比武,胜者就可以占有一块土地,这是规则;摆个擂台,做智力竞赛,胜者可以得到土地,这也是规则。法律不过也是这样的规则,犯罪是违法,但法的制定却未必公平,究竟是要按武力优先原则定法还是以智力优先原则定法决定了什么是犯罪。
马克思很明确的是要消灭私有制,当然就不会承认保护私有制的“法权”。马克思反对的就是规则,你说他违规有什么意义?所以用破坏当时法律的理由说这种剥夺是犯罪没有意义。
马克思反对的是某个“法”,你说不应当违反这个“法”,层次不同。
你需要指出的是为什么反对私有制和反对维护私有制的法权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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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8:11:05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7 12:42

ruoyan 先生,“资产”,照样存在——解决——的“两条路”,第一条路,交换买卖;第二条路,掠夺、杀戮。
交换与分配是分配在先,才有交换。先明确了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才有我凭我的交换你的。

如果你经过杀戮掠夺了我的,我是否有理由同样经过杀戮再夺回来? 所以杀戮掠夺手段本身不说明应当与否。

即便不是经过杀戮你少数人占有了所有的土地,我们大多数只有劳动力本身,在交换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以至生命不保,我是否有采取任何行为保命的权利?你出生于一个穷人家庭我出身一个富豪之家,是否我们就因出身就应当有天地之别的生活境遇?如果你的基本生活都困难了是否允许“犯罪”保命?即便我订立了法律让这种行为成为犯罪,但反正一死,犯罪与否又有何区别?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如此法律能避免社会的“犯罪”吗?

霍布斯说:人天生就有采取任何手段保存自我生命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自然权利,不是你说犯罪就是犯罪的。
所以,财产分配无论手段如何,关键是结果要为社会接受。可社会就是由所有人组成的,多数人的意志不可能忽视。
一个社会可接受的财产分配方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交换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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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8:31:45
很欣慰,终于能有一部分人看得清是非了。
社会在进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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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9:23:55
楼主所言不虚,但用词宜柔和些,不要火药味太浓。反对者的意见也有可取之处,大家就事谈事,不要人身攻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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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19:33:45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6 15:51
事实告诉我们,人在世界上若得到社会需求,只有两条路:

1、在自由市场里交换、买卖(尊重人的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若要得到他人的东西,必须要用自己的东西与之交换;别人不需要你的东西,你就得不到别人的东西)。

2、掠夺、杀戮(所谓的革命或分配,剥夺人的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

除此之外,事实上,人类社会没有第三条路可走。今天世界上,有些国家或者多走第一条路,少走第二条路;有些国家或者多走第二条路,少走第一条路。区别仅此而已——什么主义、什么主义等都是掠夺杀戮者用来骗人的工具。

集体所有或公有,永远都是——美丽的谎言——因为人的大脑的神经组织是服从——大的兴奋量抑制小的兴奋量——这个规律的。(越靠近自己的或信息量较多的外界对象,传递入大脑中引起的兴奋量就越大,反之,越远离自己的或信息量较小的外界对象,传递入大脑里引起的兴奋量就越小;这是神经生理学事实。这个神经生理学事实告诉我们,人是自私的呢还是为公的?)
真是好笑极了,从来没有见过思维水平如此低下的人。

戚华建开口就说:“事实告诉我们”。但是事实告诉我们的是什么呢?原来是:“人在世界上若得到社会需求,只有两条路:”
哪两条路呢:
1、在自由市场里交换、买卖。
但是我们要问的是,自由交换的是什么呢?是商品。
但是我们接着还要问,商品从何而来的呢?是交换者的劳动的产品(现代社会是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工人阶级的劳动产品)。
但是劳动者是如何进行劳动的呢?是在一定的劳动资料的帮助下作用于劳动对象上得来的。
但是如果这些劳动者没有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现代社会资本家没有资本以便于进行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购买)他又怎么能够进行生产呢?
因此看来,自由市场交换的前提首先是生产资料的一定的所有制。因此也可自然得出人在世界上若得到社会需求,首先要自己进行生产。然而生产也需要首先满足生产的条件,如果照戚华建的想法,这就是首先要到自由市场进行交换、买卖才能得到这些生产资料。那么这必然会产生循环论证。也就是------人在世界上若得到社会需求,首先要进行生产,而要进行生产,也要满足生产资料的需求为前提。反过来,正过来,都是一样。

由此可见,戚建华连什么所有制还没有弄清楚呢就开始讨论所有制的两个互相对立的形式私有制和公有制了。
基本的东西还没有弄懂,就开始讨论较高深的东西,不掉到沟里才怪呢。

2 、掠夺、杀戮=革命的分配,剥夺人的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
简直是可笑极了。先弄懂什么是革命,什么是掠夺、杀戮再来谈吧。

3、“因为人的大脑的神经组织是服从——大的兴奋量抑制小的兴奋量——这个规律的。

这真是一个奇妙的理论。我知道发财的欲望是每个人都有的,但是如果这个欲望很大,以致于产生了很大的兴奋量,那么,可预见的结果一定是这样,想法去抢银行,然后被逮捕,最后在监狱里度过一定的光阴。

(越靠近自己的或信息量较多的外界对象,传递入大脑中引起的兴奋量就越大,反之,越远离自己的或信息量较小的外界对象,传递入大脑里引起的兴奋量就越小;这是神经生理学事实。这个神经生理学事实告诉我们,人是自私的呢还是为公的?)
动物的神经生理学事实是:老虎饿了,就要吃小动物,饱了就要睡觉,老虎是自私的呢还是为公的?再说,戚华建先生竟然把我们人类最终归于和动物一样,那么我们绝不能答应,只不过戚华建主动把自己降低到这一水平我们倒没有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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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20:32:13
看到这个话题题目的时候我很想看看其中的论据,但是让我失望了

1、你每一次捐赠的时候都想过要交换什么吗?是不是对方没有事先表现“感恩”就不捐赠了?如果只是满足自己的某种心态(自己和自己交换?)而去做好事(“捐赠”)的话是不是会破坏你说的只有两条路的前提?因为我获得的东西并没有用我的东西去交换。还是你不相信有这种人?

2、并不是只有破环“劳动创造财富”的过程才算犯法,法律维持的人类社会关系也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不用总想用几个经济理论来解释一切人类行为!“偷、抢”还有其他一些行为犯法有时候并不涉及财富是怎么出来的问题。

3、难道你的尊严是靠交换或掠夺、杀戮来得到的?如果是,请解释是怎么做到的?

4、集体所有和公有还认真理解一下吧,没有这么简单。缩小一点范围打个比方,假如你家的小汽车被你爸用来做生意,它肯定也不能让其他所有家庭成员同时使用,你说私有还是集体所有?如果是你爸私有的,至少离婚的时候你妈不会同意的

    人的社会需求很复杂,朋友帮你渡过难关的时候并不一定想得到你什么报答(包括现在的或将来的,相信你有这样的朋友),说你“帅”、说你“漂亮”并不意味着我想从你那里交换什么或掠夺什么

    反驳的时候使用了一个前提,“自己的行为换自己的安慰不算交换”,如果算,至少有外人可以不通过交换或掠夺、杀戮来从自己这里得到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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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20:49:40
其实国有并不等于公有,国有是以国家机器形式占有,是统治阶级拥有。公有公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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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21:01:55
即便不是经过杀戮你少数人占有了所有的土地,我们大多数只有劳动力本身,在交换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以至生命不保,我是否有采取任何行为保命的权利?你出生于一个穷人家庭我出身一个富豪之家,是否我们就因出身就应当有天地之别的生活境遇?如果你的基本生活都困难了是否允许“犯罪”保命?即便我订立了法律让这种行为成为犯罪,但反正一死,犯罪与否又有何区别?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如此法律能避免社会的“犯罪”吗?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from^^uid=81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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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复46朋友,我只问你一句话,如果一个心智体力健康的人,在一个——自由市场交换买卖——的社会中,还“以至生命不保”,那么,这个人应该让他到那个——社会——去生活呢?今天世界上近60亿人,有多少人是自己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呢,难道他们都饿死了?

==============

回复45楼,我是讲“地主在当时——没有——犯法”,我问你,先生,如果您是当时的地主,您要遵守当时的国家法律呢,还是遵守——不知道在哪里的——马克思的“法律”?

===========

回复49楼,我问你2个低水平问题:

1、在民间,社会上什么东西是不能(或无法)交换买卖而——必须要掠夺杀戮——来获取的?

2、你现在玩的电脑是哪里来的?是不是你自己生产的,还是从电脑商店里没有付钱就拿回家的?

(你能回答这两个简单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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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21:33:12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7 14:21
这么简单的,从古到今,古今中外都视为——天经地义的买卖交换——的道理,在马克思的理论里,却被搞得一塌糊涂。到如今,在今天中国的教育中,却不知道要怎样教育自己的孩子们,——若要得到他人的东西,是要用自己的东西去交换呢,还是只要有“势力”,去把它拿过来就是了。
如果你以歪曲事实为荣的话,我也无话可说。

马克思将经济过程分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阶段,生产是起点,但其他三个阶段也非常重要,比不可少。你所谓的“一塌糊涂”到底指什么?你能否给出马克思的几段原话来说明马克思到底是怎么把买卖交换搞得一塌糊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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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21:52:33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7 21:01

先回复46朋友,我只问你一句话,如果一个心智体力健康的人,在一个——自由市场交换买卖——的社会中,还“以至生命不保”,那么,这个人应该让他到那个——社会——去生活呢?今天世界上近60亿人,有多少人是自己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呢,难道他们都饿死了?

==============

回复45楼,我是讲“地主在当时——没有——犯法”,我问你,先生,如果您是当时的地主,您要遵守当时的国家法律呢,还是遵守——不知道在哪里的——马克思的“法律”?

===========
如果你知道市场的机制作用原理,应当了解市场是按稀分配财富的机制。当一无所有的人很多,供给很多时,其价格是很低的。自由市场本身不能提供低的底线,也就是不能保证不饿死,即便都心智健康。今天60亿人的生活并非都是单靠市场维持的,有相当大的非市场的因素。

遵守法律没有错,但问题是如果法律有错,反对法律也没错。
如果反对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反叛,就要证明这个法律是正确的,核心是私有制是正确的,不会造成贫富差别,一定能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你的证明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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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21:53:14
回复50梦影流年楼:

1、“捐赠”是一种交换的证据是:人为什么愿意捐赠而不愿意被小偷偷去,因为被小偷偷去是——无交换——地损失。

2、你没有看清我那个帖子的原意。

3、人的尊严就是从——交换中——建立起来的。一个毫无信用,不讲交换的人是毫无尊严的。

4、“集体”与“家庭”是两个概念,内涵与外延都不同。

5、你说,“朋友帮你渡过难关的时候并不一定想得到你什么报答(包括现在的或将来的,相信你有这样的朋友)”回答如下:

受到别人帮助,是不确定的,(在逻辑命题中,不确定小概率因素是排除的),朋友的帮助也不能作为自己——社会需求——的依赖;我是主题是“人在世界上若得到社会需求,只有两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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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22:07:38
马克思将经济过程分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阶段,生产是起点,但其他三个阶段也非常重要,比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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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问你,“生产”的场所(厂房),机器设备,加工生产的原材料等,从哪里来?生产”的场所(厂房)要不要买?,机器设备要不要买?,加工生产的原材料要不要买?工人的工资要不要付?红道的税要不要缴?黑道的保护费要不要供?......你们认为,上述这些都是天上掉到资本家的头顶上的,或者都是资本家晚上去偷来的是不是?

(朋友,我发现你为什么连一点正常的生活常识都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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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22:46:29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7 22:07
马克思将经济过程分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阶段,生产是起点,但其他三个阶段也非常重要,比不可少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ge=6&from^^uid=814164
=========
我问你,“生产”的场所(厂房),机器设备,加工生产的原材料等,从哪里来?生产”的场所(厂房)要不要买?,机器设备要不要买?,加工生产的原材料要不要买?工人的工资要不要付?红道的税要不要缴?黑道的保护费要不要供?......你们认为,上述这些都是天上掉到资本家的头顶上的,或者都是资本家晚上去偷来的是不是?

(朋友,我发现你为什么连一点正常的生活常识都没有呢?)
你要买卖交换的对象是什么? 难道不是劳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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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23:06:58
赞同楼主的观点,主义这个东西已经糊弄了几代人了。我在法国生活过,我们总是在开玩笑,法国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好了,不谈这些,只能说反方是个很纯情的少年,他有美好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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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23:15:30
ruoyan 发表于 2009-7-7 21:52
戚华建 发表于 2009-7-7 21:01

先回复46朋友,我只问你一句话,如果一个心智体力健康的人,在一个——自由市场交换买卖——的社会中,还“以至生命不保”,那么,这个人应该让他到那个——社会——去生活呢?今天世界上近60亿人,有多少人是自己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呢,难道他们都饿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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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45楼,我是讲“地主在当时——没有——犯法”,我问你,先生,如果您是当时的地主,您要遵守当时的国家法律呢,还是遵守——不知道在哪里的——马克思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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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知道市场的机制作用原理,应当了解市场是按稀分配财富的机制。当一无所有的人很多,供给很多时,其价格是很低的。自由市场本身不能提供低的底线,也就是不能保证不饿死,即便都心智健康。今天60亿人的生活并非都是单靠市场维持的,有相当大的非市场的因素。

遵守法律没有错,但问题是如果法律有错,反对法律也没错。
如果反对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反叛,就要证明这个法律是正确的,核心是私有制是正确的,不会造成贫富差别,一定能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你的证明在哪里?
逻辑证明——“按需分配”理论荒唐在哪里
(戚华建)

命题:“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始(动物)社会

证明:

前提1、因为世界上只有两种“社会生产关系”,1、P=RSC;2、P=RC。

P=需求交换;R=需求(价值);C=成本;S=供求系数。

前提2、人在地球上,需求R是不可缺少的;获得需求R,必须付出辛苦与努力C,所以成本C也是不可缺少的;个人付出辛苦与努力获得的需求,是无法满足个人全部的需求的(除非人回到动物世界去),所以,人与人之间的需求交换P也是不可缺少的。这些“不可缺少”是不依“生产关系”所转移的。

前提3、我们要交换什么对象呢,显然,我们交换的对象实际上就是需求R(需求中都同时包含价值,下同)与成本C,所以,立成公式就是:

P=RC。(1)

(动物世界可以表示成RC,因为动物世界没有交换P)

事实1、在交换过程中,有些人较喜欢需求A而不喜欢需求B,所以提供者就多生产A,少生产B。而又有一些人较喜欢X而不喜欢Y,所以又有些提供者多生产X,而少生产Y。所以,在交换中,就出现了——供求关系(用S表示)。于是式(1)如果加上供求关系就变成了:

P=RSC。(2)
式(2)也称为——交换定律。(交换定律在经济学中称为价格定律,P=价格)

事实2、显然,地球上,除了P=RC与P=RSC这两种交换关系,任何人造不出第三种交换关系。人类社会离开交换关系,就回到动物世界去,在动物世界里没有“生产关系”。所以,在实际上,“生产关系”的实质就是交换关系。

事实3、、“按需分配”的社会——供求关系(S信息)——如何获得,这成了“按需分配”能否成立的生死关键。在“按需分配”社会,如果——供求关系(S信息)——无法获得,那么,社会生产关系表达式就是P=RC;如果能够获得,那么就是P=RSC。

我们现在的“供求关系S”都是由市场交换提供的。如果“按需分配”所获得的“供求关系S”也是通过市场交换提供,那就不是“按需分配”了。所以,按需分配社会必须要解决“供求关系S”提供系统的问题,如果无法解决,那么,社会生产关系就变成P=RC。我们已知,这个社会——供求关系(S信息)在宏观上是趋向无穷大的,所以,除了市场交换并由市场提供外,任何(信息处理)系统都是无法提供。所以,按需分配除了每个人分配一台“万能永动机”外,显然社会是不知道每个人要想分配什么东西的。因为“万能永动机”是没有的,所以在“按需分配”社会S信息找不到。因此,在“按需分配”社会,生产交换关系就是

P=RC。

P=RC是一种很原始很危险的社会生产交换关系,因为根据我的“需求公理2——在有限范围(有限自然空间及物的集合)内,存在两个以上的人,这两个以上的人所对应的需求系数R一定最终趋向1。”所以, P=RC就最终会变成:

P=1C,P=C。(需求交换=成本) (3)

结论、——需求交换=成本——的社会就要回到原始的动物社会!所以,命题得到证明。

有人提出,生产力和科技的高度发展,会使成本趋向极小,按需分配就可能实践。这是一句毫无根据的梦话,因为没有供求系数S,社会上谁也不知道明天要生产什么及社会上人需要什么,你生产力和科技的高度发展放在那里对社会只有害处而没有益处;(其结果跟我国古代的南辕北辙的寓言一样,你前进的方向错了,你的车越快,你离你的目的就越远)

在需求交换=成本的社会生产关系中,社会生产没有——增值。因为社会人口在不断增值,所以在“P=C,需求交换=成本” 社会生产关系中社会上就要饿死人。(这在世界上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大量的证明)

P=RSC与P=RC这两个代数公式,既不懂“唯心主义”也不懂“唯物主义”,既不懂“社会主义”也不懂“资本主义”,它只表示了一种——自然法则。自然法则与社会实践得到了相互印证,这不是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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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7 23:19:22
很难想象一位朋友说西方腐败甚于我们,那我给这位朋友举个例子,德国的央行行长因为在参加欧洲央行会议时让自己的妻子和儿子住在了他的房间,并且共进了一顿午餐而被迫下台。如果我们也能做到这点的话,我会很爱这片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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