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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8
想了解一下荷兰会对进口农产品征收怎样的税收?
小弟只查出一个增值税,不知道还有什么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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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8 15:12:48
这就要考虑荷兰的关税是如何征收的了,我上网找了些资料,关于荷兰的关税政策 的,希望会对你有所帮助。

关税

    在欧洲经营配销业务到各国市场,寻找一个具弹性、自由关税的地方为基地是最重要的。

    荷兰政府对贸易的态度是开明、无歧视的。由于荷兰是欧洲联盟的一个成员,因此就要遵守欧联内有关贸易条约、优惠、进口条例、关税、进口限额、原产地的规定。不过不像一些其它欧洲联盟成员国,荷兰完全充份利用欧洲联盟规定下之一切可能优惠以利贸易,因此可以防止不必要的延迟和花费。

    当货物进口到欧洲时,须支付的两项主要费用为:

    进口关税-要缴付关税才能把货物运进欧洲联盟内自由流通。

    加值税(VAT)-这是一种销售税,货物一进入自由流通市场就得付这种税。

    (一)进口关税

    欧洲联盟成员国对第三国家采共同对外关税。为了统一商品分类,他们采用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即HS。

    在荷兰和联盟伙伴国之间,自由流通的货品运送时,或者一般说来,几乎所有的工业产品在欧联和欧洲自由贸易区之间运送时,只要有证件证明这些物品的原产地是欧联其中的一个国家,就不必缴纳进口关税。

    由于大多数进口货物是按价收税的,所以海关的估价是相当重要的。原则上来说,关税的征收是以交易价格为基础的。

    交易价格一般而言是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包括运交到荷兰或欧洲联盟第一进口处的一切成本、支出及费用。如果对课税价值有争议,荷兰的进口商有权向海关收税官员抗辩海关当局的决定,或向独立的关税委员会之法庭提出上诉。在荷兰从事制造业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原料在进口之后如果实地加工后出口,可获得有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这对输出到欧洲联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区以外的出口业来说是有重大利益的,但须要遵守原产地规定。实地加工几乎完全是行政性的裁量认定并不是实地进行控制,使加工工业在加工后出口到欧洲以外的国家,得以申请退回关税。荷兰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值税

    在欧洲联盟内销售货物和服务,除了极少数之例外,都要缴加值税(VAT)。在荷兰(以及少数成员国),可以延迟至定期的结账日才缴付给税务当局。

    加值税率各国不一,因此经过国界的货品需要有个管制。所有进口到荷兰的货品,不论是否是从欧盟成员国来,一律都要缴荷兰的加值税,税率和荷兰国内生产品的税率相同。荷兰的加值税率是一七?五%(一般物品)及六%(书籍及民生必需品)。

    为了使进口商和欧洲联盟制造商获得同等地位,在荷兰进口商可以因取得特别许可证,延迟缴付加值税,以避免不必要的偿债能力和利息的重担。

    出口货的加值税是零,这是说任何已缴的加值税可以退还。

    自由贸易区和转运协议

    进口关税和各种税捐可因不将货物真正输入欧洲联盟内而得以延期支付,以节省利息。举例来说货物可以储存、转运、用多种方法处理和重新出口,但都在保税区内进行,在荷兰,多种保税办法已在施行。

    发货仓库

    荷兰全国各地设有一系列具有弹性、分散性的海关货栈系统和保税仓库。这种独特的制度,比狭义的只限于在港口地区操作的自由港,享有更大的自由。这种制度提供了荷兰充分的机会成为国际配销中心。

    上述制度的优点是,企业不必限在某特定地点设立,而可以设立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或是港口、机场,或甚至在内地。在荷兰内陆有许多货栈,不过自然的,货仓最大的集中地还是在港口或机场。

    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农业捐、货物税或加值税。这些税捐只有宣称在荷兰或实际消费使用,才须在入关时报税缴付。在通关后,法律许可给一个月的付款期限,也可只缴进口关税,就可把货物放行(在全欧洲联盟都有效),这样就把货物带进欧洲联盟“自由流通”,以便最后交货到另一个成员国。在这种情形下,荷兰不征收加值税。

    除了有进口限额情况及时间的限制外,在荷兰这种制度下,保税货物在储存期间永不会失去原来的地位或优惠权利。

    保税货物,可以进行通常的处理,例如重新包装、标记、检查、试验、清洁、修理、混合、搀和、装瓶等等,而不会被视为应税的进口货。

    保税货物的转运

    保税货物在国内港口、内陆海关栈储、货仓和工厂之间的运输,如果满足了某些条件和完成行政手续,就不必缴税。

    经过像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这样的大海港转送时,甚至可用货车输送,不需任何海关印鉴封条或监督。

    保税存仓

    为了迎合贸易的需求,荷兰关务法律充份利用欧洲联盟有关保税存仓条例的各种好处。荷兰法律准许六种主要的保税仓库,各有不同程度的海关监督及财务担保。保税存仓主要的分为三大类:

    海关保税存仓;公设和私设的保税存仓;商人控制的保税存仓。  

    海关保税货仓是为过境货物,及运送中途储存之用。这些货仓平常设在海港、机场或边界转送点。操作上具弹性,因此国际贸易中被广为采用。货品最久可以在此种货仓存放五年。

    在公设和私设保税货仓里,货物可以无限期存放。只要货物本身存关身份不变,就可以进行上述的处理。这种货仓位于荷兰少数地区,这些地区可被视为小型自由港。

    商人控制的保税货仓适合处理大量进口货物的制造和贸易公司之用。这些货仓平常都属上述公司所有(通常是设在荷兰的外国公司),或是由货仓和其它服务公司负责代他们管理。

    另外一种很有意思的货仓情形,是所谓的“行政管理上商人控制的保税货仓”简称FEMAC。在这类的货仓里,海关直接的具体控制完全由事先同意的替代控制设施取代,因此操作效果顺畅及切合实际。

    货仓业务

    许多海关货仓和保税货仓都属一些仓储发送、运输或配销公司所有,并且依商业方式经营。这些公司获得授权之后,须对海关当局负全部责任。因此他们得交付相当多的保证金,保证所存货物最后应缴税款。亦即货物进口商本身并不须提供保证金。

    由于外国货主仍然保有所存货物的全部所有权,因此如果需要的话,他们可以发出国际有效的可转让仓储单,以便能向银行借款,或者是以货仓外交货的方式卖出。

    简化海关手续

    荷兰海关当局在设计及采用海关手续简化方面,已有长足进展。这是以行政性管制为基础,现在已经大部份代替了肉眼观察的控制方式。

    近年来已经实施了下列简化办法:

    在欧联境内,无需以书面报关,只需口头申报即可。只需提出商业发票,货物就无需交件,不受耽搁地获准通过。

    荷兰进口商可以从税务当局取得一个税务号码,俾能准许延迟缴付进口货物的加值税,直到定期的加值税报销日期。

    如果要替外国委托人在荷兰办理通关手续,目的是要使货物在其它欧盟成员国内自由流通,则税务号码手续并不适用,且加值税必须立刻缴付。不过有关当局研究出一种安排方法,得以暂时不必缴加值税,条件是在办理通关手续时,作好过境文件(T2),那么即使通关后货物一直存在仓库里也无妨。

    只需口头报关后货物即可在欧洲联盟自由流通。在提出商业发票和T2文件后,货物即可通过海关,进口商即可随意处理这些货物。进口商可能被指定为“授权的收货人”,因此可以把在欧洲联盟内自由流通的货物,直接送到收货人的地址,不受
海关的干涉。但是在事后必须把发票副本和T2文件送交海关。

    出口商也可能被视为“授权的收货人”,如此,则该出口商得以报关申报并发出T2文件。有些情况,即使密封货的工作都可由出口商执行,他们可能获有特准证,允许有海关图章和封条供其使用。

    集合发送商也可以获取有关执照,以简化装运货物进口之通关手续,而于欧洲联盟内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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