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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2
社会抚养费意义何在?
李俊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为了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这种观点就是孩子出生后占用资源,因此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按照这种思维,买豪宅、豪车、吃喝玩乐都消耗资源,但是为何不征收费用?有的富人养了很多狗,死了还给它们买块墓地,但是为何不征收抚养费?
按照书面理解社会抚养费,就是社会要承担抚养这些孩子而需要的费用。既然收了社会抚养费,那么就应该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公民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任何权利。正如一位网友说的,“请问下那家的小孩是社会抚养出来的?国家既没有给新生的婴儿送过一罐奶粉也没有给新生婴儿送过一件衣服哪怕是一张尿布,凭什么要收抚养费?”因此,我觉得非常讨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以及用途。既然国家要征收了社会抚养费,那么就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可是我们无法看到这点。
    社会抚养费无非要针对那些超生者,可是那些未婚生孩子的,他们并没有超生,然而一样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又不是什么逻辑?法律意义上的婚前生一个孩子和婚后生一个孩子,本质有什么区别?难道前者占用资源,后者就没有占有资源?虽然未婚生孩子,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因素,但是并没有就多占用资源。可是计生部门并没有看,而是认为未婚生育就占有社会资源,就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个孩子出生,并不是社会抚养他长大的,而是他的父母。他从出生开始,买奶粉、买尿布、买玩具等,这些费用支出都是他的父母,而不是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出生需要消耗资源,但是这些资源不是属于社会的,而是他的父母。因此,这些资源的产权是界定得非常清楚的,而是占用了社会资源。
    征收社会费对抚养孩子并没有帮助,反而导致父母没有钱给孩子买奶粉等。那些社会抚养费,似乎看不到用在孩子身上。本来,这些钱给孩子买奶粉,但是现在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必然要减少对孩子投入。
    国家和公民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是仅仅要求公民承担义务。既然公民缴纳社会抚养费,就有权利要政府提供这项服务。可是至今以来,政府并没有说过如何提供这项服务,更没有告诉我们,这钱的用途。社会抚养费意义何在?公民并没有清楚的知情,就被强制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并不符合一个理性社会的价值理念。
                               200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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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2 02:16:03
两位网友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逻辑推论:

01、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绝大多数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02、退一步来说,假定生第二胎确实属于“多出生人口”,那么,李俊同学连一个孩子也没有,为国家节省下的那部分“社会抚养费”,国家是否应该返还给李俊同学呢?
  03、按照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逻辑,如果一个中国人移居国外,等于是放弃了在中国的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国家是否应该对移居国外的中国人给予奖励?
  04、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按照这种逻辑,寿命比较长的人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现在中国的人均寿命是73岁,那么要不要向超过73岁的老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05、同样道理,如果一个人还没有达到73岁就因为各种原因亡故,那么他就节省了那部分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国家是否应该对他或者他的家属给予奖励呢?
  06、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07、不少省市计生条例规定,农村户口的夫妇如果第一胎是女儿的话,可以生育第二胎,而城镇户口的夫妇却只能生育一胎。那么是否城镇户口的婴儿比农村户口的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08、按计生条例规定,农村户口的夫妇如果第一胎是女儿的话,可以生育第二胎,但如果第一胎是男孩的话则不能生育第二胎。那么同样是一儿一女,只不过甲夫妇先生女后生子,乙夫妇先生子后生女,是不是第二胎的女儿就比第二胎的男孩要“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09、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如果双方合起来不超过两个子女的就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而原配夫妻绝对不能超过两个子女。那么是否只有离婚了再婚所生育的孩子才不会侵占“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原配夫妻所生的子女就“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10、计生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可以多生育一个子女。既然是归国华侨,他们从国外回到国内,就已经“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还允许他们多生孩子,岂不是侵占了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11、计生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以多生育一个子女。那是不是汉族的孩子较少数民族的孩子会更多的侵占“社会公共资源”?
  12、计生条例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农村居民对待,两年后就按照城镇居民对待。那么同样是生育子女,是不是户口变化了就要“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两年前的孩子不会侵占“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两年后就会侵占“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了?
  13、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1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没有具体数字,而且上不封顶。那么是不是收入高的就一定“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收入低一些的就比较少的“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15、不少贪官污吏包养情妇婚外生子,却从没有听说过有谁征收过社会抚养费,是不是贪官污吏的二奶或者情人生的孩子就不会“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普通民众生育的孩子就“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16、由于社会抚养费没有既定的具体数字,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就产生了不少猫腻:和计生官员熟络的或者给计生官员送礼了的就少收,否则就多收。那么是不是和计生官员熟络的或者给计生官员送礼了的所生之子就比较少的“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不会拉关系或者送礼的就“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17、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18、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会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19、很多地方的计生条例都规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基数越大。例如,如果超生第二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5万元,则超生第三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10万元。同样是这个家庭的孩子,难道第三胎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会比第二胎多一倍吗?
  20、社会抚养费究竟属于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计生委官员所说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这种说法就站不住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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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2 08:55:27
楼上老渔夫的质疑,无非就是一句话:

规则不可能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计生规则也一样。问题在于,该对那一部分人不公平?不公平到什么程度?因何始终对这部分人如此不公平?这种不公平要持续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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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2 09:22:27
人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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