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网友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逻辑推论:
01、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绝大多数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02、退一步来说,假定生第二胎确实属于“多出生人口”,那么,李俊同学连一个孩子也没有,为国家节省下的那部分“社会抚养费”,国家是否应该返还给李俊同学呢?
03、按照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逻辑,如果一个中国人移居国外,等于是放弃了在中国的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国家是否应该对移居国外的中国人给予奖励?
04、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按照这种逻辑,寿命比较长的人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现在中国的人均寿命是73岁,那么要不要向超过73岁的老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05、同样道理,如果一个人还没有达到73岁就因为各种原因亡故,那么他就节省了那部分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国家是否应该对他或者他的家属给予奖励呢?
06、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07、不少省市计生条例规定,农村户口的夫妇如果第一胎是女儿的话,可以生育第二胎,而城镇户口的夫妇却只能生育一胎。那么是否城镇户口的婴儿比农村户口的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08、按计生条例规定,农村户口的夫妇如果第一胎是女儿的话,可以生育第二胎,但如果第一胎是男孩的话则不能生育第二胎。那么同样是一儿一女,只不过甲夫妇先生女后生子,乙夫妇先生子后生女,是不是第二胎的女儿就比第二胎的男孩要“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09、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如果双方合起来不超过两个子女的就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而原配夫妻绝对不能超过两个子女。那么是否只有离婚了再婚所生育的孩子才不会侵占“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原配夫妻所生的子女就“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10、计生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可以多生育一个子女。既然是归国华侨,他们从国外回到国内,就已经“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还允许他们多生孩子,岂不是侵占了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11、计生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可以多生育一个子女。那是不是汉族的孩子较少数民族的孩子会更多的侵占“社会公共资源”?
12、计生条例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农村居民对待,两年后就按照城镇居民对待。那么同样是生育子女,是不是户口变化了就要“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两年前的孩子不会侵占“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两年后就会侵占“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了?
13、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1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没有具体数字,而且上不封顶。那么是不是收入高的就一定“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收入低一些的就比较少的“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15、不少贪官污吏包养情妇婚外生子,却从没有听说过有谁征收过社会抚养费,是不是贪官污吏的二奶或者情人生的孩子就不会“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普通民众生育的孩子就“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16、由于社会抚养费没有既定的具体数字,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就产生了不少猫腻:和计生官员熟络的或者给计生官员送礼了的就少收,否则就多收。那么是不是和计生官员熟络的或者给计生官员送礼了的所生之子就比较少的“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不会拉关系或者送礼的就“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17、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18、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会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19、很多地方的计生条例都规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基数越大。例如,如果超生第二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5万元,则超生第三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10万元。同样是这个家庭的孩子,难道第三胎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会比第二胎多一倍吗?
20、社会抚养费究竟属于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计生委官员所说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这种说法就站不住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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