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7-1-17 21:54 
所以你就是有眼无珠呀,银行投资者的利息来自生产企业,银行雇员的劳动报酬经银行投资者之手来自该利息, ...
显然,支付来源是否同根同源,这才是判断“垫付”与否的唯一依据和要件,你通过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发生关系来炮制所谓的“垫付”,纯属脑乱,那根本不是判断依据,更不是什么“要件”。只要你使用了“垫付”一词,垫付什么含义已经由不得任何人乱加解释。
众所周知,所谓垫付,是指别人先帮你付钱,以后你要归还的。从生产企业和银行雇员的经济关系来看,两者毛经济关系没有,就算企业先帮银行投资者付钱,银行雇员何曾要归还此钱呢?可见,你所谓的“垫付”,纯属乌七八糟的概念,比较接近的描述应该是“转移支付”。可见,你这个有眼无珠的盲公,既不知道实际关系,还振振有词在胡言乱语。你以这等水平来讨论经济学,纯粹是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