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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金融科技虽然在英国、新加坡、中国等国家遍地开花,但是从市场发展规模与技术创新来看,美国仍旧是最具影响力的国家。因而美国金融科技的宏观政策导向仍旧是考量世界金融科技发展的风向标。

    2017年1月13日,美国白宫发布了一份有关金融科技的白皮书。白皮书传递出美国政府对创新、创业,尤其是金融科技领域的前瞻性态度。文件称,金融科技能够促进普惠金融、为个体和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同时,从更广阔的角度看,能够重塑社会与金融服务的交互方式。尽管目前仍处于发展的早期,但不断演化的金融科技要求这一生态系统内的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和私营部门,积极参与到发展之中,以确保增长能够以安全和可持续的方式,为消费者和整个系统提供价值的最大化。
  白皮书阐述了政府的政策目标,这些目标反映了金融服务部门和与之对接的美国政府机构之间共同的价值理念和现实期许。文件还提出十项总体原则,构成一个政策制定者和监管人员在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时可以参考、应用和评估金融科技生态系统的政策框架。同样,行业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士可以通过本框架理解他们可以怎样为一个良性运行、金融普惠的系统做贡献,并参照准则检验其产品和服务。
  白皮书指出,政策制定者、监管机构和私营部门应当继续相互合作,在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保护消费者和金融体系。这份白皮书是现有的公私合作的产物,也是未来的合作蓝图。鉴于金融科技生态系统仍在持续演进,本次提出的准则为发展智慧、务实和创新的跨部门协作的指导意见提供参考。
  白皮书总结到:金融科技在变革金融服务的触达、提高金融体系的功能和提振经济等方面具有极大潜力。为了全面激发金融科技的潜能,各利益相关者必须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并为产出符合更多消费者、市场和经济体利益的产品和服务而进行合作。这些原则应成为各权益方持续地参与其中的指引。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名为“Framework for Fintech”的白皮书,概述了奥巴马政府对金融科技创新的原则和框架政策,为监管机构如何评估新兴的金融科技生态系统提供了以下10项原则: 1、对金融生态系统给予广泛的思考; 2、将消费者放在首位; 3、促进安全的普惠金融和财富健康的发展; 4、认识和克服潜在的技术偏见; 5、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 6、努力实现互操作性以及协调技术标准; 7、所有的一切都必须建立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 8、提高金融基础设施的效率和有效性; 9、保护金融稳定性; 10、继续加强跨部门间的合作。


  2016年3月31日,美国全国性持牌银行和联邦储蓄协会的监管方--货币监理署(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发布了《货币监理署:支持联邦银行系统负责任的创新》白皮书(下称“白皮书”)。 白皮书在序言中坦承,“在银行持续创新的同时,金融科技迅速而引人注目的前进正在颠覆传统银行的生意。”不过,白皮书认为,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可以通过“富有战略性和审慎”的合作获得双赢。具体而言,银行可以获得非银行机构的创新技术,非银行机构可以获得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体量巨大的用户基础。 白皮书眼中的“负责任的创新”是“创新或改良金融产品、服务和流程,以符合成熟风险管理以及银行整体商业战略的方式,满足消费者、企业和社区不断变化的需求。”  OCC在白皮书中提到其考虑成立关注金融创新的办公室,来在机构向其提交关于创新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正式申请之前审查这些创意,OCC也会考虑让现有的某个部门承担这一职能。

     2016年5月10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题为《网贷的机遇与挑战(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in Online Marketplace Lending)》白皮书。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是网贷的定义、模式、市场规模、产品类型、网贷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网贷平台的优点与缺点等等。它肯定了网贷平台的创新之处,称其拓宽了融资渠道,利用数据和建模技术来承销贷款是一种创新。 该白皮书还用大量篇幅阐述了对网贷业务的质疑,例如,它认为网贷是在利率低下、失业率降低、整体信用状况稳固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然而,网贷未经历一个完整的信贷周期的检验,近期消费贷款坏账率和欠账率双双走高,万一信用状况进一步恶化,人们担忧网贷平台的风险会陡增。该白皮书还提出网贷二级市场欠发达、透明度不够高、对小企业借款人的保障不够等问题。它还为网贷平台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2015年,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New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NYSDFS)推出“比特许可”(BitLicense)监管政策,该许可的全称是虚拟货币活动商业许可证(business license of virtual currency activities)。该政策仅适用于发生在纽约、或与纽约居民有关的活动。   该政策将以下任一商业活动认定为虚拟货币商业活动:进行虚拟货币转账(除非转账的目的用于非金融用途,并且转账金额不多于一个虚拟货币的面额);存储、扣留或控制他人的虚拟货币;将买卖虚拟货币当作生意;将交换虚拟货币当作生意;控制、管理或发行虚拟货币。  该政策从2015年8月8日开始生效。2015年9月,首张Bitlicense被发放给创业公司Circle(该公司全名为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

    总之,目前美国对Fintech出台针对性监管文件的监管机构还并不多,而且多数停留在框架指引上,细则较少,可以说,监管当局对Fintech业态仍处于观望阶段,为避免打击Fintech创业者创新的积极性,这些监管文件流露出的多是监管当局对Fintech的呵护和柔性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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