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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设租说",更严格的,事实上无法执行的标准,意味着官员对企业更多的合法伤害权,意味着任何企业必须要向官员行贿才有可能正常经营.
从技术上来说,当然要求越严格越好.但是从经济上说,标准的严格在边际上的成本愈来愈高,在边际上的收益愈来愈低,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总是有特定的均衡.
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标准,通常意味着正常必须的标准也得不到有效实施.官员和企业经营者充斥着机会主义倾向.很难想象,这样一个几乎所有的制度都不被"实施"的社会,经济会有持续健康的发展.
设租是一个方面,我觉得中国的制度过于注重事前的监管而忽略事后的监管是一个重要的特色,这个跟中国是大陆法系有关,英美法系因为是判例法,所以特别强调事后的监管和制度创新,弹性更大,但是对于法官素质和其他社会制度的运作能力要求也更高。工商局注册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
判例法,我国怕难实行,我国司法是不独立的,很大程度上“刑不上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