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总是隐藏在现象的背后,深藏在(寓于)自在实在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过程之中。它是通过人的抽象思维被发掘、提炼、概括出来的。因此,本质首先是一个认识论范畴,其次才是一个辩证法范畴。(本体论虽包含了某些合理的成分,但整体上是错误的、不科学的。)
本质是事物中内在的、稳定的(持存的)、必然存在和起作用的、根基性、框架性(骨架式)的内容和过程。
在事物整体及其内在构成自在动变和自生自实过程中稳定持存和必然展现(实现)的、根基性、框架性内容和过程,称之为该事物的本质内容和过程;在本质内容和过程展现出来的事物固有的能力,称之为该事物的本质能力;在本质内容和过程展现出来的事物固有的属性,称之为该事物的本质本性;基于其本质内容和过程(以及其本质能力、本质本性)而发生的内外联系,称之为该事物的本质联系;本质内容和过程归属并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称之为该事物的本质界域。
本质不是既定的、凝固的、僵死的、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事物的产生而生成的(建构出来的)、随着事物的动变发展而动变发展的。本质内容(及其内在构成、内在结构)、本质过程(及其各环节、各阶段)、本质能力(及其各方面、各层次的表现)、本质本性(及其各种具体形式、动变趋向)、本质界域(及其各方面、各层次的表现)、本质联系(及其内在和外在的构成、表现)都是处于动变之中的,即是生成着的(建构着的、重构着的)、变化着的、发展着的、解构着的和衰亡着的(即新陈代谢着的)。
本质寓于现象之中,通过现象表现出来,通过现象展现(实现)自身,通过现象来丰富和发展自身,通过现象来为其动变发展开辟道路。现象基于本质,又“超出”本质、补充和丰富本质,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诱发)本质的动变。
现象只是自在实在部分内容和过程的外在显现。亦即现象显现的只是事物及其本质的部分内容和过程,而非其全部内容和过程;而且作为外在显现可以是如实的,也可以是歪曲的,即可以是放大的、缩小的、部分遮蔽的、部分扭曲的、甚至是偶然组合的、外在拼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