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抛块砖出来,这个说得太大而全了,大家要是这么写估计很难得奖。希望有玉出来。
希望大家可以从一点切入。
转自金融时报
在今天开幕的“第一届东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投资高层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措施包括鼓励商业银行加大贷款营销力度、发现和培育潜在客户群体、合理利用资金定价手段覆盖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结合中小企业特点进行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等等。
吴晓灵说,中小企业的蓬勃兴起,不仅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而且在调整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金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人民银行的抽样调查显示,近几年的中小企业贷款占全社会信贷资产总量的比例均在50%以上,与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率基本相当。
吴晓灵指出,从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趋势看,大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会逐步加大,商业银行的客户结构面临重大挑战;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对金融机构而言,中小企业是一个庞大的潜在客户群体。细分中小企业类型和融资渠道,实际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优化商业银行贷款结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央行和监管部门应站在更为宏观的角度为商业银行提供足够的信贷指引,商业银行要加大贷款营销的力度和效率,关键是要学会发现和培育潜在客户。商业银行完全可以针对中小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采取“量身订做”的方法,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商业银行还应有长远眼光,学会挖掘客户潜力,帮助中小企业尽快成长,完成从创业型、成长型向成熟型的转变。
吴晓灵说,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存在着对所支持的行业、产业和地区实行优惠利率的观念。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如果贷款利率限定过死,就会把大多数中小企业排除在银行贷款之外。因此,我们要克服优惠利率的惯性思维,鼓励商业银行学会运用资金定价的手段,覆盖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从而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2004年10月28日, 人民银行已经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有些银行已经开始积极利用新条件,培养自己在风险定价方面的能力,在开展小企业贷款方面也做得非常好。另外,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也可以通过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措施帮助中小企业降低风险,从而降低贷款成本。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是一个可选择路径。
谈到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改革,吴晓灵说,商业银行法人集权管理,集中控制风险,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是国际银行业的大趋势,是发展的方向,需要鼓励,但也应该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做相应的改进。现有的信贷管理制度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大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制度,决策链长,很难适应中小企业贷款期限短、频率高、用款急的需求;二是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办法与大企业有较大差异,商业银行目前“大而全”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不能体现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会计统计信息披露等特点。针对这两个问题,近年来,人民银行一直在积极推动股份制小银行制度创新及建立社区银行,通过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这些股份制银行和社区银行立足当地、贴近社区、贴近借款人的作用,减少信贷决策环节,缩短决策链条,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与此同时,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加快信贷制度和产品创新步伐,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形成不同于大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包括贷款审查、信用评级、抵押担保程序、资金定价机制、贷后管理等各方面的创新,银监会已出台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各商业银行也都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
吴晓灵最后强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开拓金融业务的要求,是金融部门寻求新的发展和利润增长点、调整信贷结构、分散信贷风险的重要途径。今后一段时间,针对中小企业金融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央行将充分发挥现有的货币信贷政策的作用,积极疏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改进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 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 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 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 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 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 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 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 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 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 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负盈亏的民间金融如果可以吸存就会有比较高的风险,如果不能吸存资金从哪里来?
不过让民间金融发展确实是一条路,奖励rocky8162现金10
成立政府性质的小企业投资发展局,每年根据全国或地区小企业发展情况,拨付一定资金,要求该司次年向小企业进行融资,同时,以行业引导、就业、环保、融资质量等指标进行适度考核。
当然,也可以成立小企业发展银行,性质为政策性银行,以小企业总资产、销售、资本等条件作为限制,只能向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发放贷款。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就成熟市场经济体而言,原因主要有:一是信息不对称(敝人曾构造一个模型证明:银行和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严重,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支持的力度就越小);二是中小企业生命力较弱,这是就整体情况而言(这也是为什么有很多国家,如美国,采取较大力度的政策性扶持的原因)。再就我国而言,信用文化体系的不成熟,或者说整体缺实(局部还是存在的,这也是民间金融的生命力所在),是一个大大的问题。
感觉上,官方的指引也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提出了一些思路。但敝人担心的是搞运动(通过政府推动盲目扩大中小企业信贷)。上面谈到的三个因素的解决,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事实上发达经济体也没有找到最终解决的有效途径)。解决信息不对称,需要银行和中介的深度参与和长期积累;实现有效定价则需要建立起相当大规模的信贷信息数据库;但这些还不够,如果中小企业生命力太弱,经营失败的风险太大,那么公平利率可能会高得不能承受(过高的利率会进一步削弱企业的生命力),这就需要其他各方(尤其是政府)的参与;最后还有一个信用文化问题,信用文化的培养不仅要靠教育,更要靠惩戒。民间金融体系中,欠债有时是通过非常手段来追索的(包括将坏帐向正规金融机构转移),这一点商业银行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小企业贷款问题很复杂,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决不能冒进、摊派,而应该是各方携手、共同努力:政府抓制度建设、信用环境建设,并且适当扶持(提升中小企业生命力);银行要能够根据客观经济规律逐步推进(成熟一个贷一个),这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实现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管理。
篇幅有限,现不揣鄙薄,权当抛砖引玉吧。
感谢版主的慷慨,接受版主的意见,这里进一步明确一下个人观点,希望各位方家积极参与讨论。
我的观点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复杂性,因而不存在某个普遍适用的中小企业融资技术,我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市场细分。
我个人认为,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细分至少有三个内容:一是区域细分,二是企业生命期细分,三是行业细分。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要采用不同的融资安排。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天使融资等等都有用武之地,关键是看哪种安排能解决前面提到的几个问题。
如果让中小企业主以及高层管理人员以个人信誉和财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还贷)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相信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恶意融资行为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借贷者更加谨慎,从整体上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
大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会逐步加大,商业银行的客户结构面临重大挑战;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
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大企业为什么不对他们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考虑是否采取兼并或投资融资合作(可以先发展像微软一样的垄断企业,在适当的时候治理产品垄断),以大企业带动中小型企业,用大企业的名义来带动融资。
光依靠银行一条途径是远远不够的。
大企业直接融资要比小企业容易吧
15楼,在中小企业中所有者和企业本身差距不大吧。所有者要是想贷款的话应该并不在意是以个人的名义还是企业的名义。
16楼,你说的是企业的一体化,和融资不是一个问题吧
我与版主的观点是一致的,“中小企业融资讨论的并不是如何让所有中小企业融资,而是那些明明有资格而融不到资的企业怎么办”。
为什么存在“明明有资格而融不到资的企业”,很大程度上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在一个鱼龙混杂的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问题广泛存在。市场细分,就是让不同机构根据其所具有的局部区域信息优势,在细分市场中最大限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实现双赢和多赢。
不当之处请指正。
19楼,我说的资格你误解了。斯蒂格利茨的经典论文讨论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些几乎是同样条件的企业有的获得了贷款而有的没有获得。我的意思基本是这样的吧。
看了斑竹对我的观点的评论,觉得斑竹把中小企业主和中小企业的关系看得太简单了。对于规模很小的小企业,可以说小企业主和小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不易分离的,但对于数千万、数亿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你能说企业资产就是企业主的家产吗?再考虑核心管理人员,就更不能这样简单地等同了吧!
中小企业是很复杂的,任何简单化的处理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我想!
赞成楼上观点
中小企业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企业主的世界
同等条件下融不了资,企业主难到就没问题吗?不要老看银行.制度这些明面上的东西
企业是死的人是活的啊
首先界定一下,中小企业融资难,指的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
在背景银行自身蕴涵的不良贷款率来看,他们不可能对中小企业提供较多的贷款。
原因:国有企业获得的贷款大都受到政府的支持,银行没有多少自主权。形成的不良贷款政府是有责任的,至少银行这样认为。如果银行把资金贷给中小企业,风险责任自负,赖不到政府头上。所以国有企业贷款融资容易。
以愚见,只能依靠民间信贷,这在温州还是比较多见的。楼主若想写这方面的文章,我建议了解一下温州的情况。
不对之处,希望大家指正,不要
我曾经留意收集过关于我国中小企业界定的资料,利用这次机会和各位方家探讨一下。下面是我毕业论文中的相关内容,请指正。
基于我的研究,我国中小企业的规模是差异很大的,对于中小企业中规模相对较大的,我认为不能简单的认为是“企业主的世界”。实际上这些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国营或集体企业,企业资产与企业主资产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分离的。
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
根据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定义,我国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这一定义屏弃了传统上按经济成分(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的分类方法,明确以生产经营规模作为企业分类的唯一标准。这是我国企业分类实践中的一大进步。
历史上,我国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曾经历了多次调整。1950年代,企业规模主要以职工人数来界定。1962年,企业规模改为按固定资产价值来划分。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企业规模的划分以企业的年综合生产能力为标准。在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对中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建立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公交、物资、零售回收等国营小企业。1988年,政府又对1978年的界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企业规模的确定主要采用了4种划分标准:一是以生产能力为标准,主要针对产品比较单一的行业,如钢铁、煤炭等。二是以生产设备数量为标准。如发电厂。三是以固定资产原值为标准,主要针对产品和设备比较复杂的企业,如机械行业的大多数企业就采用这一标准。四是以生产能力与固定资产原值两个指标为标准,主要用于界定我国的特大型企业。1992年政府曾对1988年的标准作了补充,增加了对轻工业、市政公用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
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根据1998年的经济统计数据,并参考了一些国家的标准,曾制定了一个企业划分标准。该标准以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为划分标准,规定:大型企业的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的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以上;中型企业的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但1999年的标准过于简化,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忽略了行业的差异以及没有考虑职工人数。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施行。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2003年2月19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新标准取代了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补充标准,具有下列特点:
(1)新标准参照国外中小企业划分的经验,克服了1999年标准的不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足点出发,以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为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为例,对工业中小企业的界定为: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新标准结合行业的具体特点,考虑到了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对规模经营程度和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在职工人数的要求上以3000人为分界线,高出工业企业标准1000人;对邮政业、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这些经营规模较小的行业,在职工人数的要求上则远低于工业企业,分界线设为1000、800、500和200人。另外,新标准对不同行业在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上也规定了不同的指标。例如,住宿餐饮业、零售业的销售额指标为1.5亿元以下;而且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都没有规定资产总额指标。
(3)新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而且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新标准颁布的时间不长,在数据统计中尚未表现出来,现有的统计资料,包括《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所涉及到的中小企业都仍采用1988和1992年的标准。因此,除非明确说明,本论文中所引用的中小企业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中小企业也是根据1988和1992年的标准确定的。
1重要的是建立个人及社会信用体系.
2允许成立民间中小金融机构.
3成立政府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规模小,风险大,成活率低,需要政府分担部分贷款收不回来的风险.
4利率市场化将有利于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要培养公民尤其是中小企业主的信用意识.银行惜贷,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它们对每一笔贷款要付过高的审查成本,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一些中小企业信用实在太差
该死的活不了,该活的死不了!!看不见的手会决定商海淘金者的命运!!
中小企业如果有正确的思路,良好的资产,科学的管理,自然不会缺乏资金。市场本身就是一个最大的融资机构,只要有本事里面的钱取之不尽!!所以,最正确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方法就是: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