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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09-8-26 14:51:12

一个推论:不知道规律是什么=掌握真理

请注意我这句话:“你以为只有会说几句术语才叫真知吗?或者只有把相应的规律叫做辩证法才叫把握真理?”
这里不是在说不知道规律,而是在说或者不知道这个规律叫什么,或者不把这个规律称为辩证法。所以,请你不要进行无谓的狡辩。偷换概念,自说自话没有任何意义。

无论是小贩或者什么人,都存在熟知到真知的过渡,但是熟知和真知的区别却是一开始就存在的。他可以熟知但不一定真知。如先生的意思,则是认定小贩从事的事情,他对他经营的事情很熟知,但是他真知多少呢?正如他对自己人生的目的是什么还不知道,但是他已经开始按照周围环境的要求行动了。再比如,你对你周围熟知的人又真知多少呢?我说熟知不是真知,就是说你不懂得区分什么是日常知识,什么是系统的理论。如果你坚持这样的混乱,那么你可以说小贩既是熟知的也是真知的,既知道做什么生意,也知道整个的经济规律,但是相反的事情总是在眼前呢?小贩做大的当然有,但是更多的却一直是小贩,而且还是一个今天做这样,明天做那样生意经常变换生意的小贩,或者由于某种经营不善的举动而破产的小贩。这可不是他们懂得什么经济规律,而是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否则就没饭吃。


你怎么知道一个小贩的真知是多少,你凭什么说小贩不知道人生的意义?这不是唯心主义是什么?
而我是在说小贩不知道什么叫做辩证法,却依然能够把握经济规律。这与你所谓“不懂得区分什么是日常知识,什么是系统的理论。”毫不相干。你的所谓理论,不过是把人们早就熟知的规律叫了个辩证法的名称而已,而根本不是什么新东西。这就比如,商品供应多了价格要下降,小贩们不知道这叫做什么名称的规律,但他们绝对知道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商业规律。因此,混乱的是你自己,根本就不明白什么才叫做规律,你以为把一个事物起个名称或知道这个名称就叫掌握规律了?笑话,如果是这样,你这类人,应当比比尔·盖茨要富有才对。
你又根据什么说他们不得不经常变换生意?焉知不是发现有更有利的赚钱途径,不要忘记,人们是要追求最大化的。你在一次表现出唯心主义向,由此可以间接地证明。你仅仅知道唯物辩证法这个名目而已。

所以我说熟知和真知,熟知者和真知者,先生还是没有弄明白。纵然一个人既可以熟知某种事物,也可以真知某种事物,但是熟知和真知还是有区别的。就如你,纵然你熟知了许多种动物和植物,但是你对动物和植物的真知有多少呢?纵然被自己人生的辩证法支配,但是不知道辩证法还是大多数。所以先生还是先弄明白自己的真知有多少再来吧。否则,当你以为自己的熟知可以解答任何现象和问题,那么在别人的眼里,可能又会出现一个疯子也说不定。

呵呵,你知道别人都熟知了什么吗?你凭什么下断言,别人仅仅知道事物的表面现象?那叫熟知吗?那叫一知半解。不知道辩证法的名称就代表不了解这个规律吗?告诉你,人们在很多方面本能地就在按这个规律行事。根本就不需要知道这个名称。

不错,你说是的小贩,特定的小贩,但是我真的不知道他是如何独自在之前的生活中非常深刻地理解了一些规律,如果没有大量的小贩的不断重复的活动以及他们的经验教训,我真的不知道这个孤独的小贩是如何学会的,因此,在你眼里只有个别的、特定的,其实不如说是抽象的小贩。但是即使这样,这个孤独的小贩掌握的这些经验教训正是大量小贩无的实际经营、他们自己决策的结果,但是要说他们的决策是完全符合规律的,我真的是没有见过这样的思维低下者。

既然承认你不知道,你凭什么下断言。你以为只有在当了小贩才会把握规律吗?典型的形而上学论调。

对于这一句话:“但是要说他们的决策是完全符合规律的,我真的是没有见过这样的思维低下者。”明白一个规律,与运用好一个规律是完全不同的。如前所说的,按你的逻辑,马克思及你应当成为这个世界上最富有的人,可惜。那么你没有成为最富有的人,是什么原因呢?岂不“思维低下”?

人的形而上学思维是不容易清除的,他可以脱离某些形而上学的思维,但是他还可以拥有许多形而上学的思维。所以你的话恰恰不自觉的表露了你是如何被辩证法所支配的,两边都讨好。说我偷换概念,是因为你这个形而上学者只是抽象的看待小贩罢了,正如你们这些形而上学的崇拜西方经济学的人,把一个假定也当做研究经济学的前提,真是可笑极了。但是这个假定恰恰需要证明的呢?个别=一般,一般=个别,不知你弄懂这些了没有。形式逻辑是最没用的东西。


这些话再一次暴露了你的形而上学唯心主义者在无力辩白时不得不玩弄起了概念。毫无意义。边际效用递减是假定吗?笑话!形式逻辑没用?呵呵,离开了形式逻辑,你连话都不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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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6 15:56:28
迷途小书童! 发表于 2009-8-23 21:00
回复10楼:
准确的交换形式固然是:M*麻布=N*上衣,但在这里,只把问题限定在最原始的和起初的研究形式上,也就是当M=N时所发生的情形。另外,这里涉及质的研究,而尚且把量撇开来看的。目的就在于要把问题以最简单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不能让注意力被现实世界眼花缭乱的各种价值形式所吸引。
恰恰M=N不是最原始和起初的形式;是一种特例。
作为质的研究,假定A有某种称为价值的,需要以一种表现证明这个质的存在,又认为通过A=B的形式能够表现。那么证明这个“质”存在的唯一方式是证明A与B不能以任何非这个质的形式相等。只能在这个“质”属性上等式成立。马克思的资本论正是这样做的。
“以A表现B的价值”这种方式只能研究价值的量。但这样的研究M和N是不能抽象掉的。严格说是:以A的数量(或一定数量的A)表现B的价值。
但是A的数量是不足以表现B的价值的。因为从质上(假定已经证明)价值被确定为抽象劳动,如果A的数量要表现B的这个“质”的量,还缺乏一个A的数量与抽象劳动的“换算比例”。比如5个A等于一小时的抽象劳动。正如同铁尺要量度其它物品的长度,其本身要有一个与标准长度的换算一样。
如果没有这个换算,A就不能成为B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因为从A的数量中得不到任何关于B的抽象劳动量的概念,正如同你想用一堆软泥巴去衡量一棵树的高度一样。
进一步追询A的那个换算单位存在吗?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抽象劳动的内涵的解释,假定能确定一个A有社会必要时间3小时,那么一定数量的A就可以成为B的价值表现形式。
问题是:社会必要时间又怎么确定呢?构成社会必要时间的要素有哪些?其中有“社会需要”的要素吗?如果没有,至此的逻辑尚是自恰的,但是要验证的是这样的M*A=N*B符合市场的价格实际吗?
显然是有不符合的情况的,而且大量地不符合。于是有了进一步解释根据劳动价值得出的价格如何与实际市场价格接轨的问题。
问题出在哪里?我认为出在那个原始的对于抽象劳动这个“质”的证明过程之中。马克思忽略了交换等式可能相等的另外的一个“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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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6 18:57:02
33# 天涯诗客

"小贩不知道什么叫做辩证法,却依然能够把握经济规律。"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531271&page=4&from^^uid=19817

你对我提出的问题和举的例子一个都回答不出,但是你却到处搅混已经十分明确的问题。可以说胡搅蛮缠,已经多次指出你的混乱思想,但是看你的回答,连最基本的思考都没有,再则,从你举的那些所谓边际效用等等的西方经济学的例子,我已知你的思维方式和水平,因此与你辩论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但是用你的话进行一番推论总之是不错的。

我们就从上面的那句话说起(这可是你一直坚持的哟!)

小贩不知道什么叫做辩证法,却依然能够把握经济规律。
首先要按照形式逻辑还原,不然你的这句话的前提就没有。还原以后是:“因为人类能够不管用什么方法就可以把握经济规律,小贩也是人,所以小贩不知道什么叫做辩证法,但却依然能够把握经济规律。”你的这段话还原成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就是这样,前提就是这样,因此分歧也在这里。所以我要问你这个前提你是如何得出的,也就是说人们能够不管用什么方法都可以把握经济规律。你不要说我又在偷换概念,因为你的结论就是需要前提。
希望你能够提出这样的证明。但是即使你有混乱思想的方式提出一个什么前提,但是照此推论总可以把人引入十分荒唐的地步。比如说人类能够不管用什么方法就可以把握植物的生长规律,小贩也是人,所以小贩虽然不知道什么叫辩证法,但却依然能够把握植物的生长规律。再比如,人类能够不管用什么方法就可以把握天气变化的规律,小贩也是人,所以小贩虽然不知道什么叫辩证法,但却依然能够把握天气的规律。
你看由你的话,竟然产生了多么荒谬的结果。至于你把辩证法和经济规律不加思索和不加区别的就并列起来,我就不再追究了。但是那个生产的都是人所需要的,这句话有点太武断了!需要可是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不是象你那样抽象的想象。且不说资本家生产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满足需要,而是为了赚取剩余价值,我们就需要本身来看,你如果能认真的辩证的考虑一下,就可以看出许多区别。你的需要并不是我的需要,个人的需要也不是社会的需要,这都是有区别的,不然的话,象你那样好心肠的先生,怎么可能会想到那些生产毒品的也是为了满足一些人的需要呢?或者那些生产武器的就是满足杀人的需要吗?小贩的生意,可以满足某种需要,但是他做生意的目的可真的不是满足别人需要,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那就是赚钱的需要,如果一个生意不能赚钱,无论它多么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也不会有人去生产。

所以我说,熟知和真知的问题,你还是认真思考一下再回答,不要那么怒气冲冲的就反驳。我已经给你举太多的辩证法的例子了,如果你以为有理,你还是先问一下别人看他们是如何区分的。但是西方经济学还是有他的思想基础的,他们也有一套逻辑要求,不知你了解多少,从根本上说,他们的一套逻辑套路和辩证法是正相对立的。

激情的理性总归不是理性的激情!结束与你进行的无聊辩论。

祝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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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6 21:47:49
悬赏金额: 10000 个论坛币

假如商品A=商品B,在这里指的是物物交换,比如,麻布=上衣。那么,商品A的价值应该是通过商品B相对的表现出来的,商品A具有相对价值形式。但是,商品B不能通过自己的价值去表现商品A的价值,因为商品B不能自己表现自己的价值。那么,商品A的价值是怎么表现出来的?是通过什么表现出来的?
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最终的答案,因为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解释,但只要回答的比较圆满,都可以获得10000金币,如果不够,我还可以追加。
希望言而有信,掷地有声,同时我对yjg30 在5楼提出的观点表示完全的赞同,但他的不足之处在于对问题未做出比较详尽的论证,从而缺乏一定的说服力

1.首先是声明:一件商品的价值恰好与另一件商品价值相同,在物物交换的历史时代发生的机率太低,以此作为物物交换的价值形式不具有代表性,也不合理。马克思的物物交换的价值形式:20码麻布=1件上衣;x量商品A=商品B。马克斯称这种价值形式为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其实马克思已经把这个问题彻底解决,不过他不是直接写给今天的我们,而是写给19世纪的人们。而那时大部分人们并没有掌握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更不用说掌握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为了当时的人们能够接受可看懂。马克思的资本论就写的很复杂,很烦琐、很细致,以至于今天的人们读起来觉得不下一番苦功夫是很难得其要领的。为了分析方便,我就用一般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通用的例子:1只绵羊=2把斧头来说明。下面我就把商品A的价值如何表现出来,表达如下。
2.现在我们就详细介绍和分析1只绵羊=2把斧头的这个价值形式,一说明楼主所说的商品A(即这里的绵羊)的价值是如何被表现出来的:
(1)资本论里的价值与社会学上所讲的价值有个共同的地方,即任一个商品的价值都不能通过自身直接体现出来,而是反映在与自己交换的另一个商品的数量上(即马克思称之为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上)。也就是一个商品换回另一种商品的数量越多说明它越有价值越值钱。这就如同张三有没有价值,有多大价值,不是由张三说了算,而是由大家由社会共同说了算。之所以如此,只是因为价值是商品的内在属性。更不用说价值是个历史的范畴,抽象劳动能形成商品的价值只是发生在商品经济的历史条件之下,而在原始社会的早期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类的抽象劳动并不形成商品的价值,价值的概念连同商品和商品经济一起退出人类的历史舞台。
(2)要明白商品的价值这个概念,就必须明确商品价值的实体、价值的物质对象性和价值形式这三个概念。
A.价值的实体就是指价值究竟是什么东西,按照马克思的解释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的数量。马克思为了研究的方便,先假定不同的劳动者的抽象劳动在质上是相同的,在量上可以通过劳动时间的长短来比较。
B.价值的物质对象性是指,价值虽然是商品的一个客观的属性,但它又是内在的属性不能离开人类劳动的产品而直接的独立的存在,任何数量的价值都物化在一定数量的劳动产品上(或者说价值都必须依附在一定数量的使用价值上,在这里使用价值和产品商品自身的概念是等同的),或者说任何一个价值都必须对象化在一定的商品上。换句话讲流动形态的劳动潜在形式的劳动都(或者说尚未)没有形成价值。
C.价值形式,即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本来价值与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两个构成要素,都统一于商品自身,但由于商品和价值的概念晚于产品的概念,所以人们一看到一想到某个物品,就立即和这一物品的使用价值联系起来,使得商品自身首先成为这一商品使用价值的体现形式。虽然这一商品也包含价值,但由于其内在的属性性质,使得人们即使看到这一商品自身也对其价值难以把握。因此商品的价值属性就只能通过与他交换的其它商品来体现。这样人们就对这个商品价值的属性有一个直观的把握和理解。所以一个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这个商品与其它商品相交换的形式,马克思把它称之为交换价值形式。按照产生时间的先后以及在交换过程中价值属性的表现是否充分,马克思把交换价值形式划分为四种形式(或者叫四个发展阶段):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总和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和货币形式。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3)a详细介绍和分析马克思的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
           一只绵羊=2把斧头
         绵羊的价值不能通过自身直接体现出来,而是体现在与他交换的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在这个体现的过程中绵延的价值是否得到准确无误的体现,是多了还是少了这些问题并不能作出直接的明确的回答。因此交换价值只是商品价值的一种相对的外在的表象形式,而不是绝对的准确的表现形式。因此马克思把要被表现的商品的价值形式称之为相对的价值形式,在这里就是的绵羊的价值形式。
         斧头的价值形式马克思称之为等价形式,或者叫等价物。因为在这里斧头的使用价值充当了绵阳价值的表现材料。那人们要问斧头的使用价值既然不能成为自身价值的表现材料那怎能成为绵阳价值的表现材料呢?其一、因为斧头虽然在这里是等价物,用自身的使用价值去充当绵样价值的表现材料,但其价值的内在属性的性质并没有任何改变。斧头的价值也同样只能通过交换而体现在它所交换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其二、能充当价值表现材料的使用价值往往是参加市场交易的人所比较熟悉的产品,人们即对它的使用价值,也对它的制作过程比较了解(制作时间的长短、工艺的难易程度等),言下之意人们可以知道和把握制造这个商品的劳动时间,虽然在当时这只是一种意会或者说下意识。同时人们刚开始进行商品交换,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商品的价值而在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人们之所以产生价值的观念,就是为了如何方便的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价值。因为性质不同的商品根本无法进行直接的比较,要使他们的交换能够进行就必须找到他们的共同点。在当时人们对所有商品具有的共性还不是很清楚很明了的前提下,用别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去充当另一种商品价值的表现材料也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除此之外也很难找到别的更好的充当价值表现的材料。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可供交换的产品越来越多,可充当等价物的材料也越来越多,因此才有了后来的特殊等价物一般等价物和最后的货币的等价物的出现。其三、也是最根本的条件,斧头或者说叫等价物,它也是劳动的产物也有价值。这是其决定性条件,也正因为如此,斧头才有资格有条件去充当绵羊价值的表现材料。所以这里斧头的使用价值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使用价值,这时斧头的使用价值或者说斧头本身,已经是一定数量价值的对象化的物品,这里的斧头本身(斧头的使用价值)成为了一定数量价值的代名词。“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用衡量商品体本身即使用价值的尺度作例子。塔糖是物体,所以是重的,因而有重量,但是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塔糖的重量。现在我们拿一些不同的铁块来,这些铁块的重量是预先确定了的。铁的物体形式,就其自身来说,同塔糖的物体形式一样,不是重的表现形式。要表现塔糖是重的,我们就要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因此,铁的量充当糖的重量尺度,对糖这个物体来说,它只是重的体现,重的表现形式。铁只是在糖或其他任何要测定重量的物体同它发生重量关系的时候,才起这种作用。如果两种物都没有重,它们就不能发生这种关系,因此一种物就不能成为另一种物的重的表现。如果把二者放在天平上,我们就会在实际上看到,当作有重的物,它们是相同的,因而在一定的比例上也具有同样的重量。铁这个物体作为重量尺度,对于塔糖来说,只代表重,同样,在我们的价值表现中,上衣这个物体对于麻布来说,也只代表价值。但是,类比只能到此为止。在塔糖的重量表现中,铁代表两个物体共有的自然属性,即它们的重,而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上衣代表这两种物的超自然属性,即它们的价值,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斧头在这里已经起到了作为等价物的货币的职能,但它的这个作用不仅很朦胧而且还具有许多不确定性,使得作为抽象劳动凝结物的价值的属性在质上相同在量上可以比较的属性未能充分的展现出来。所以马克思把斧头这个等价物称之为个别等价物,而不是特殊等价物、一般等价物,当然更不可能称它为货币了。
       (3)b下面就进一步详细解释这时用斧头的使用价值去作为表现绵羊价值的材料所具有的朦胧感和不充分性。
      
  1只绵羊=2把斧头,之所以说价值在质上相同在量上相等(可以比较)的属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原因在于:
其一、仅从这个等式我们无法回答为什么1只绵羊只能等于2把斧头,而不是等于一把或者三把斧头,这里的1只绵羊=2把斧头,给人产生一种碰巧的印象或者说是一种随机出现的结果,说这个等式具有必然性我们除了那种关于价值的朦胧的意识之外,找不到任何别的根据来证明。而在扩大的总和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之中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2把斧头所能换回的其它商品的数量,绵羊恰好也能通过交换而得到,1只绵羊与2把斧头所换回的其它商品在数量上既不多也不少。这就比较充分的说明了参加交换的商品都包含了某种共同的东西,当两种不同的商品所包含的这种共同的东西数量相同时,他们就可以进行等价交换。
其二、1只绵羊=2把斧头。马克思之所以把它称之为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其原因是:A.在人类社会的初期,由于生产力地下,在满足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之后所剩无几,能拿来交换的就更加少之又少,要使卖绵羊而他又需要斧头、卖斧头时又需要买回绵阳,这两个人碰到一起就显得更加稀罕和少见,所以马克思把这种交换的价值形式称之为偶然的价值形式。因此我们说在人类社会初期,要把绵阳的价值通过交换而体现到两把斧头上,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虽然不能说高不可攀但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几千年的修行”是不行的。
其三、马克思之所以称它为简单的价值形式,我们一看这个公式就一目了然了。
       不知这样回答,是否可以解决楼主提出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注:这里粉色字体部分的内容,并没有增加新的观点,而只是对自己某些观点进一步阐述。但它是在迷途小童在37楼发表了评论之后添上去的,为了表示对读者、对迷途小童的尊重当然也是对自己的尊重,所以在此作出特别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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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7 09:02:14
我同意五楼意见,上次发帖后,回家看了资本论,发现自己错了!所以同意五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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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7 09:10:13
回35楼:

我既然抛出10000论坛币,固然会言而有信,掷地有声。劳烦你如此认真的对待这篇帖子,真的非常感谢。

但要解决这个问题,不是几段话可以解决的,但你的论点还是相当丰富的,基本上概括了这种价值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内容。正像你在说明商品B,在你那里是2把斧子,它之所以能够成为商品A的表现材料,你所提出的三个原因,和我之前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所想到的三个条件有异曲同工之处。也就是,一、二者在质上是同一的,都是一般人类劳动的抽象,这使得他们能够交换;二,交换首先体现在有用性上,商品A与商品B进行交换,是为了获得商品B的使用价值;三,商品B的价值或者抽象劳动可以在市场上通过第三者得到表现。

但我们还得注意另外的几个问题,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先引用资本论里的一段话:
“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用衡量商品体本身即使用价值的尺度作例子。塔糖是物体,所以是重的,因而有重量,但是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塔糖的重量。现在我们拿一些不同的铁块来,这些铁块的重量是预先确定了的。铁的物体形式,就其自身来说,同塔糖的物体形式一样,不是重的表现形式。要表现塔糖是重的,我们就要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因此,铁的量充当糖的重量尺度,对糖这个物体来说,它只是重的体现,重的表现形式。铁只是在糖或其他任何要测定重量的物体同它发生重量关系的时候,才起这种作用。如果两种物都没有重,它们就不能发生这种关系,因此一种物就不能成为另一种物的重的表现。如果把二者放在天平上,我们就会在实际上看到,当作有重的物,它们是相同的,因而在一定的比例上也具有同样的重量。铁这个物体作为重量尺度,对于塔糖来说,只代表重,同样,在我们的价值表现中,上衣这个物体对于麻布来说,也只代表价值。
  但是,类比只能到此为止。在塔糖的重量表现中,铁代表两个物体共有的自然属性,即它们的重,而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上衣代表这两种物的超自然属性,即它们的价值,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
    这段话充分说明,二者共有的东西,即“重”只是二者能够进行比较的基础(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那个个根本原因,即质上的同一。),而不能证明这个共有的“重”成为塔糖的价值表现。相反,马克思说“铁的物体形式,就其自身来说,同塔糖的物体形式一样,不是重的表现形式。要表现塔糖是重的,我们就要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在这种关系中,铁自身来说,不能表现自身的“重”,也正如商品B不能表现自身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必须通过另外的一个商品,即第三者商品,商品C来表示,而必须在“商品B=商品C”这样的等式和地位的状态下,商品B的价值才能表现。那么,我们回到刚刚的论述中,因为铁本身不能表现自身的“重”,所以,铁也就更不能用自身的“重”去表现塔糖的“重”。所以,在这种比较的关系中,必须用铁的物体形式来反映塔糖内在的“重”这个属性,这个时候,铁的可感觉的形式,即铁的物体形式也就成为塔糖的“重”的表现形式。
    在商品A=商品B这个等式中也一样,商品B不能表现自身的价值,就像铁本身不能表现自己的“重”一样,因此,商品B也就不能用自身不能表现的东西去表现商品A的价值。而一旦,商品A与商品B发生关系,用商品A与商品B进行交换时,商品A的价值就需要通过商品B的本身的因素去表现,这个因素就是商品A的使用价值。就像铁用自身的可感觉的物体形式去表现塔糖的“重”一样,作为可抽象化商品B的价值的可感觉的具体形式,也就成为商品A的价值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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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7 09:15:52
复34楼.

你把我这句话:"街头小贩从不懂什么辩证法.但其对经济规律的把握,绝不逊色于任何一个所谓的经济学家."改编成了:“因为人类能够不管用什么方法就可以把握经济规律,小贩也是人,所以小贩不知道什么叫做辩证法,但却依然能够把握经济规律。”
呵呵,你太有才了.怪不得你说形式呒无用?-----奇怪,无用这会怎么想用了?看来不是无用,而是不会用罢了.

你何不问一问马克思是如何认识的辩证法?而古今经济学家又有几人了解什么辩证法?
竟然攻击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你知道辩证法的一些内容在本质上与边际效用递规律是一致的吗?
口口声辩证法.呵呵.可现实却给了你这等喊口号者一个耳光.

另外,这是你五楼的一段话.

"这就根本,先要掌握辩证法,最后才能真正正确的理解事物;其次要用唯物的观点,也即是从事实里面分析出矛盾,然后找出矛盾的运动规律而不相反。"

请问,辩证法是不是一种事物啊?你在正确理解辩证法之前就掌握了辩证法吗?不然,你如何正确理解辩证法?呵呵,还逻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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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7 11:34:30
迷途小书童! 发表于 2009-8-27 09:10
回35楼:

我既然抛出10000论坛币,固然会言而有信,掷地有声。劳烦你如此认真的对待这篇帖子,真的非常感谢。

但要解决这个问题,不是几段话可以解决的,但你的论点还是相当丰富的,基本上概括了这种价值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内容。正像你在说明商品B,在你那里是2把斧子,它之所以能够成为商品A的表现材料,你所提出的三个原因,和我之前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所想到的三个条件有异曲同工之处。也就是,一、二者在质上是同一的,都是一般人类劳动的抽象,这使得他们能够交换;二,交换首先体现在有用性上,商品A与商品B进行交换,是为了获得商品B的使用价值;三,商品B的价值或者抽象劳动可以在市场上通过第三者得到表现。

但我们还得注意另外的几个问题,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先引用资本论里的一段话:
“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用衡量商品体本身即使用价值的尺度作例子。塔糖是物体,所以是重的,因而有重量,但是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塔糖的重量。现在我们拿一些不同的铁块来,这些铁块的重量是预先确定了的。铁的物体形式,就其自身来说,同塔糖的物体形式一样,不是重的表现形式。要表现塔糖是重的,我们就要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因此,铁的量充当糖的重量尺度,对糖这个物体来说,它只是重的体现,重的表现形式。铁只是在糖或其他任何要测定重量的物体同它发生重量关系的时候,才起这种作用。如果两种物都没有重,它们就不能发生这种关系,因此一种物就不能成为另一种物的重的表现。如果把二者放在天平上,我们就会在实际上看到,当作有重的物,它们是相同的,因而在一定的比例上也具有同样的重量。铁这个物体作为重量尺度,对于塔糖来说,只代表重,同样,在我们的价值表现中,上衣这个物体对于麻布来说,也只代表价值。
  但是,类比只能到此为止。在塔糖的重量表现中,铁代表两个物体共有的自然属性,即它们的重,而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上衣代表这两种物的超自然属性,即它们的价值,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
    这段话充分说明,二者共有的东西,即“重”只是二者能够进行比较的基础(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那个个根本原因,即质上的同一。),而不能证明这个共有的“重”成为塔糖的价值表现。相反,马克思说“铁的物体形式,就其自身来说,同塔糖的物体形式一样,不是重的表现形式。要表现塔糖是重的,我们就要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在这种关系中,铁自身来说,不能表现自身的“重”,也正如商品B不能表现自身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必须通过另外的一个商品,即第三者商品,商品C来表示,而必须在“商品B=商品C”这样的等式和地位的状态下,商品B的价值才能表现。那么,我们回到刚刚的论述中,因为铁本身不能表现自身的“重”,所以,铁也就更不能用自身的“重”去表现塔糖的“重”。所以,在这种比较的关系中,必须用铁的物体形式来反映塔糖内在的“重”这个属性,这个时候,铁的可感觉的形式,即铁的物体形式也就成为塔糖的“重”的表现形式。
    在商品A=商品B这个等式中也一样,商品B不能表现自身的价值,就像铁本身不能表现自己的“重”一样,因此,商品B也就不能用自身不能表现的东西去表现商品A的价值。而一旦,商品A与商品B发生关系,用商品A与商品B进行交换时,商品A的价值就需要通过商品B的本身的因素去表现,这个因素就是商品A的使用价值。就像铁用自身的可感觉的物体形式去表现塔糖的“重”一样,作为可抽象化商品B的价值的可感觉的具体形式,也就成为商品A的价值的表现形式。
     

        实际上楼主把作为价值实体表现材料的斧头(即在塔糖与铁的关系式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在绵羊与斧头的关系式中斧头只是作为价值的体现物而存在),与作为一般的铁的使用价值的存在形式的斧头完全对立起来,这也正是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的弊病所在:它要用使用价值去充当价值的表现材料,而且在当时斧头并不是表现价值的唯一的也不是最好的表现的材料。这样就使得价值在质量上相同在数量上可以比较的属性被掩盖了起来。即使在绵羊斧头的关系式中,人们首先想到的只是斧头的使用价值,而忽略了或者说没有意识到这时斧头的作用性质已发生了根本上的转变,即这里(在交换价值的关系式中)斧头已直接成为价值形态的代表,也正是在这里(即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中)一般商品的价值形态与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实现了蹩脚的也是暂时的统一。而楼主提出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楼主不肯接受这样的一个事实:一个特殊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怎么能直接成为所有商品价值的体现形态,更不愿接受此二者在商品经济初期通过交换所实现的这个短暂的也是蹩脚的统一,并把此两者完全的割裂开来、把它们对立起来,似乎他们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还有楼主在研究简单的偶然的价值形式时,不仅没有看到所有商品的价值(实现)形态与斧头这个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存在形态实现的这个蹩脚的暂时的统一,而且楼主一直念念不忘的是“斧头本来是斧头的使用价值和斧头自身价值的统一体”这样的一个统一,我认为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74页在介绍亚里斯多德关于商品价值研究的成果时,对这个所谓的障碍和鸿沟以及如何消除这一鸿沟亚里斯多德为什么会产生这一不可逾越的鸿沟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其实解决这一鸿沟的钥匙就是所有商品的价值和斧头这个特定商品的价值在性质上(都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物,而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人类的抽象劳动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同的)是相同的在数量上市可以比较的,而亚里斯多德由于生活在奴隶社会而那时是以人类劳动不平等为条件的,也正因为如此,“亚里斯多德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了等同关系,正是在这里闪耀出他的天才的光辉。只是他所处的社会的历史限制,是他不能发现这种等同关系实际上是什么。”
       而这一点正是我在35楼帖子中已经表达过的观点:
       其三、也是最根本的条件,斧头或者说叫等价物,它也是劳动的产物也有价值。这是其决定性条件,也正因为如此,斧头才有资格有条件去充当绵羊价值的表现材料。所以这里斧头的使用价值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使用价值,这时斧头的使用价值或者说斧头本身,已经是一定数量价值的对象化的物品,这里的斧头本身(斧头的使用价值)成为了一定数量价值的代名词。“为了说明这一点,可以用衡量商品体本身即使用价值的尺度作例子。塔糖是物体,所以是重的,因而有重量,但是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塔糖的重量。现在我们拿一些不同的铁块来,这些铁块的重量是预先确定了的。铁的物体形式,就其自身来说,同塔糖的物体形式一样,不是重的表现形式。要表现塔糖是重的,我们就要使它和铁发生重量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铁充当一种只表示重而不表示别的东西的物体。因此,铁的量充当糖的重量尺度,对糖这个物体来说,它只是重的体现,重的表现形式。铁只是在糖或其他任何要测定重量的物体同它发生重量关系的时候,才起这种作用。如果两种物都没有重,它们就不能发生这种关系,因此一种物就不能成为另一种物的重的表现。如果把二者放在天平上,我们就会在实际上看到,当作有重的物,它们是相同的,因而在一定的比例上也具有同样的重量。铁这个物体作为重量尺度,对于塔糖来说,只代表重,同样,在我们的价值表现中,上衣这个物体对于麻布来说,也只代表价值。但是,类比只能到此为止。在塔糖的重量表现中,铁代表两个物体共有的自然属性,即它们的重,而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上衣代表这两种物的超自然属性,即它们的价值,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斧头在这里已经起到了作为等价物的货币的职能,但它的这个作用不仅很朦胧而且还具有许多不确定性,使得作为抽象劳动凝结物的价值的属性在质上相同在量上可以比较的属性未能充分的展现出来。所以马克思把斧头这个等价物称之为个别等价物,而不是特殊等价物、一般等价物,当然更不可能称它为货币了。
       通过我的这两个帖子,如果楼主认为问题已经解决,我也不要10000,你给我100论坛币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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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7 12:01:56
35# ltqjun

谢谢你指出的不足。

这里我做一下一个小的说明。我之所以没有详尽的进行说明,是因为我认为对于这个简单的价值形式问题,马克思已经讲得十分的清楚了,我们再做一些说明有可能是多余或者有可能有错误。在这一点上我是坚持多读、多思的。因此我侧重的是学习这一章的时候如何才能更好的理解马克思的论述,所以没有更深入的进行自己的论述。在这一点上我承认,我与马克思相比我还很无知,只是一个小孩和大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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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7 13:35:10
39# ltqjun

关于迷途小书僮的引用,我想再在这里作一下简单说明。以便共同学习。

马克思研究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唯物辩证法。所以说唯物辩证的看问题是马克思的立足点。

正如这样一句话,一个人不能以他自己的评价来说明自己,而只有通过他的对立面也就是其他人来说明他自己,所以一个商品的价值也不能以这个商品自己来体现,而只有通过另外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来体现。互相对立的物体在本质上又是统一的,也就是说我们的认识首先不要停留在单独的人(资产阶级经济学就是这样看的),单独的商品,而首先要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商品与商品的交换运行来看待,人与人交往、商品与商品的交换对研究者来说就是一个客观的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的运动过程,这样一来,两者就是有联系者,研究者的任务就是要找出这些对立之间的本质的关系,既要看到形式的区别。但更重要的是要认识物质的运动是由于内部的矛盾推动的。我们要力戒的就是用脑袋空想商品A或者商品B之间的联系,或者比如在研究之初就首先提出这样的问题,商品A和商品B的是如何互相统一的呢?这就有点唯心了,因为在我们还没有价值概念的时候,人们已经再进行着这样的活动了,我们面对的就是这个活动,商品交换是人们互取所需的一种方式,这是前提。从具体事实出发,这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根本要求。

马克思所以就仔细的分析了商品交换的形式,从商品A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和商品B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从对立说到统一。所以马克思说,当商品B表现商品A的价值的时候,商品A的价值通过商品B的使用价值得到体现,但商品B则没有使自己的价值得到表现,因为价值不能表现价值,价值只能通过自己的对立面使用价值来表现。这里已经体现出了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对立与统一。

说到这里,我再插一些比较远的话,那就是关于交换的前提,你有我无的一点说明,或者说是读马克思的书的一点体会。马克思在写《资本论》以前,或者说在研究商品、价值、资本、利润这些具体得多的概念以前,就已经对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有了一个总体的研究(这当然有一个过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早期研究经济学的一个手稿,马克思在后面还专门论述了他与黑格尔的区别,这就表明他的观点来自于黑格尔的观点,并且是批判的继承、发展和提高。手稿写得很晦涩,因为当时他的一些经济用语还不是那么的明确,但是他总体上已经知道了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异化问题,也大致弄清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曾说人在劳动过程中也产生交往,产生一定的关系,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关系。这些都是我们现在的人的一个教条了,不过,要注意的当然不仅是这些,要注意的另外一点是,马克思已经表明了所有权的问题(《资本论》第三卷里对所有权的问题曾有过论述,并提出了评价一个社会中经济形态的标准),所有权的本质就是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人与生产资料有什么样的结合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所以我们说私有制,就是提的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的社会形态,但这里也有区别,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在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上是不同的,根据这样的结合方式,社会就可以分为不同的经济形态,至于现在的什么后工业社会,新资本主义等等,那是对什么是社会的经济形态没有明确的概念。在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时代,你有我无,所以要满足特定的需要,就需要交换,马克思就是从这点来说你有我无是交换的前提,而物与物的交换恰恰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交换进行。注意这里可是具体的属于一定的社会形态的、一定阶级地位、属于一定生产条件下的具体的人,而不是象资本主义经济学假设的理性人那样,张嘴就说人都是自私的,却没有一点证明。

因此,迷途小书僮的引用正好是马克思用辩证法的术语说明两个互相对立的商品是如何互相表现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因此,我说前提是研究的方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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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7 21:14:05
yjg30    41楼 将你五楼的帖子,和本人的那两篇结合起来不知你认为对楼主问题的解答,你感觉还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补充。我同意你的观点,马克思的资本论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学习资本论更要重视对马克思研究问题的方法的体会和领悟。学习资本论还要从逻辑上方法上去把握资本论的知识体系,这样才有助于我们把资本论真正的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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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8 08:00:45
辩证法恰恰是否定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的有效工具.不服就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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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8 14:18:20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8-28 08:00
辩证法恰恰是否定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的有效工具.不服就试试.
我先佩服你,把你的真家伙拿出来,不然你的真知灼见职能说服你一个人那多没趣,你把它摆出来让它征服看到你真知灼见的每一个人。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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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8 14:20:44
ltqjun 发表于 2009-8-28 14:18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8-28 08:00
辩证法恰恰是否定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的有效工具.不服就试试.
我先佩服你,把你的真家伙拿出来,不然你的真知灼见职能说服你一个人那多没趣,你把它摆出来让它征服看到你真知灼见的每一个人。OK?
已经OK了.去试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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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8 14:29:23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8-28 14:20
ltqjun 发表于 2009-8-28 14:18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8-28 08:00
辩证法恰恰是否定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的有效工具.不服就试试.
我先佩服你,把你的真家伙拿出来,不然你的真知灼见职能说服你一个人那多没趣,你把它摆出来让它征服看到你真知灼见的每一个人。OK?
已经OK了.去试试吧.
何处?
     不会是无影笔写的。其他人看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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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8 14:40:17
ltqjun 发表于 2009-8-28 14:29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8-28 14:20
ltqjun 发表于 2009-8-28 14:18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09-8-28 08:00
辩证法恰恰是否定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的有效工具.不服就试试.
我先佩服你,把你的真家伙拿出来,不然你的真知灼见职能说服你一个人那多没趣,你把它摆出来让它征服看到你真知灼见的每一个人。OK?
已经OK了.去试试吧.
何处?
     不会是无影笔写的。其他人看不见吧
呵呵,如果连这都找不到,遑论其他?我看来是算了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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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8 19:12:02
ltqjun 发表于 2009-8-27 21:14
yjg30    41楼 将你五楼的帖子,和本人的那两篇结合起来不知你认为对楼主问题的解答,你感觉还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补充。我同意你的观点,马克思的资本论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学习资本论更要重视对马克思研究问题的方法的体会和领悟。学习资本论还要从逻辑上方法上去把握资本论的知识体系,这样才有助于我们把资本论真正的学好。
你和yig30的帖子固然已经对问题作了详尽的论述,但我们尚且继续看下去。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回答了问题,而在于研究问题,在于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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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9 10:03:39
对9楼的补充:

马克思关于价值形式问题对等价形式的论述,有一个细节是我们不能忽略的,这就是他对等价形式三个特点的表述。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在考察等价形式时看见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使用价值成为它的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等价形式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具体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即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式。等价形式的第三个特点,就是私人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的形式,成为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
根据第三个特点,我们有理由认为,作为等价形式的上衣,既是等价物,因为它是具体劳动的产品;也是价值物,因为它在交换中“成为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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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30 12:33:23
回49楼:

关于等价形式的三个特点,明显的可以看出,第二个特点,即商品的具体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即抽象劳动的表现形式,是第一个特点和第三个特点得以成立的基础。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使用价值是否是它的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因为这点我们都很清楚,而在于,使用价值为什么会成为价值的表现形式,这里才是最困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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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30 13:54:37
50# 迷途小书童!
在简单价值形式上,只要把这里的使用价值理解为价值的"量",这个困难就克服了.马克思特别强调交换价值不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原子,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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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30 17:46:30
假如商品A=商品B,在这里指的是物物交换,比如,麻布=上衣。那么,商品A的价值应该是通过商品B相对的表现出来的,商品A具有相对价值形式。但是,商品B不能通过自己的价值去表现商品A的价值,因为商品B不能自己表现自己的价值。那么,商品A的价值是怎么表现出来的?是通过什么表现出来的?

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最终的答案,因为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解释,但只要回答的比较圆满,都可以获得10000金币,如果不够,我还可以追加。
我想利用三个原理来阐述和回答楼主的问题
1、价值有一个自我确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由使用价值到价值的辩证运动
2、价值本身也是质和量的统一,价值首先是确证其量的规定性,其次才是其质的规定性
3、理解价值确证的过程是质量互变规律

价值确证的过程:
1、A商品=B商品
这个阶段,马克思称之为“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在这里,“=”不能理解为等价交换,只能理解这个交换的事实。而价值也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使用价值来对待的(亚里斯多德说,交换价值是特殊的使用价值)。在个阶段,交换是剩余产品的交换,即对于自身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才会用来交换,目的是换取对于自己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A和B的交换,表现为没有使用价值的A和具有使用价值的B的交换,这个过程中,A的使用价值是被忽略的,焦点是B的使用价值。A失去了自身,得到了B这个新的使用价值。同时,在观念上,还得到了一个新事物:数量关系,即A和B的比例关系,这种数量关系是和B的使用价值直接联结的。因为交换是偶然的,所以这种数量关系转瞬即逝。这里产生了一种观念上的萌芽:A和B何以会有这样一种数量关系?当然这种萌芽也是转瞬即逝的。

2、A商品=B商品,A商品=C商品,A商品=D商品……
这个阶段,马克思称之为“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这个阶段是第一阶段的机械重复,量的扩张。但不同的是出现了不同的交换对象,而这些对象又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如果说第一个阶段中得到的那个数量关系还是和一个固定的使用价值相连接的,那么这个阶段,A在与B、C、D……等不同的使用价值的交换中,得到了不同的数量关系。由于使用价值不可通约,而数量可以通约。因而数量关系被确证了下来,而数量关系下面的那个内容却模糊不清,也就是说作为这个量的内容的使用价值被否定,但是被什么所否定,还不清楚。而是作为一个质问而存在:与A相联结的那些数量关系究竟反映了什么?什么在决定着那些数量关系?

3、B商品=A商品
  C商品=A商品
  D商品=A商品
    ………………
这个阶段,马克思称之为“一般价值形式”。也就是说价值确证了自身。交换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的进行量的扩张,终于发生了质的变化。交换不再是偶然和个别的,而成为了必然的现象。A分别与B、C、D等孤立的交换关系,变成了整体的交换关系,即B、C、D等相互之间也必然要发生交换关系。而B、C、D只有通过与A之间的数量关系才能确证相互之间的数量关系。因而,第二阶段的那个质问,纯粹数量关系下面的那个内容再一次被确证了。它被固定为A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同时A商品的使用价值也不再是其原来意义上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作为交换媒介的使用价值——一般等价物。价值既获得了量的规定,又获得了质的规定,成为一个鲜活的灵魂寄生于金和银那响当当的感性之中。价值是和拜物教一起产生的。价值的这种虚幻形式最终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彻底击破。

通过以上阐述,我想已经可以准确地回答楼主的问题了:
商品A的价值是在交换中通过B的量表现出来的(或者说是B与A的数量关系)。

如果楼主仍然要追问,为何B的使用价值可以表现A的价值?其实第一阶段就有答案:那就是在这个交换中A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对于A的主体),所以其价值可以有B的使用价值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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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30 20:27:43
回52楼:

非常感谢你的回帖,你讲的有一定的道理。你所说的三个原理和5楼的yig30、35楼的itqjun以及我在37楼的论述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在整个推理的过程中体现了辩证法思想。

但我们在用辩证法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一点不同,问题在于你把问题局限于量上的同一,而忽略了质上的同一,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在质上取得同一,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研究量的同一性。而在商品A的价值为什么要通过商品B的使用价值去体现,你理解为一定数量关系的比较。我不知道是否曲解了你的意思,但我觉得这点上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你可能是没有看清楚我的问题,我指的是商品A=商品B,这个物物交换关系条件下的问题,这个时候,总合的、扩大的价值形式和一般价值形式在历史上尚未出现,如果单纯从这两个后来的价值形式去理解起初的那个价值形式,在对问题的研究上或许是有帮助,但我没有那么问,也不会那么问。因为只有在起初的那个价值形式上,所有的问题才表现的突出,所有的价值的历史问题才能找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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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30 20:47:59
我是看清楚你的问题的,如果我仅仅直接得出我的那个结论,那么,就和51楼的答案没有区别。我的答案其实是和51楼的一致的,只是他是怎么理解的,我就不清楚了。我那样写是在描述我的思维过程,讲清楚我是怎样得出我的答案的。
你的那个问题和马克思在《1844手稿》回答的唯心主义关于自然界起源的问题相似,价值这个范畴“或概念”只有“等价交换”成为共识的时候才会存在。而在“商品A=商品B”的阶段既没有出现“等价交换”的那个事实,也没有出现“等价交换”的那个意识,你现在非要问我那个交换过程中使用价值是怎样表现“价值”的,那么这就是一个假问题。同时价值这个范畴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那么,在最初的阶段(交换关系的出现)它就只能以其对立面,即与一定数量关系相联系的“使用价值”的形式存在(只要有满足人的需要的物,就存在表明使用价值这个范畴是存在的),但那个数量关系已经不是属于“使用价值”的量的属性了。价值这个范畴既是逻辑的也是历史的,现在你只承认逻辑的一面,不承认历史的一面,所以我也没法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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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30 20:56:10
你这个价值形式问题并不是"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一个问题",这是原始人始终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这个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了, 这就是引入公认的价值标准_货币或银圆以及你的10000金币等.如果你还研究这样的经济学,就还处于原始人阶段,还正在等待进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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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30 20:58:21
回54楼:

或许你理解错了我的意思,我并不是只承认逻辑的一面,而否认历史的一面。或许在你看来,把问题限定在商品A=商品B这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物物交换的形式上就是否认历史,那么你完全弄错我的意思了。
问题正好相反,我恰恰是逻辑的和历史的看问题,你既然承认我有逻辑的一面,那么逻辑的问题我们尚且不谈,而只谈历史的问题。在我们今天看来,把这个问题扩展到总和的、扩大的价值形式和一般价值形式似乎才是历史的,因为这两个形式现在已经发生了。但我们把问题放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历史时期的问题,放在特定历史环境去考察(我们可以假设我们就处于那个时期,而不是现在的21世纪,这才是历史的看问题!),这样,问题就大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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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30 21:08:36
问题就是出在这里,你我都是21世纪的人,要回到过去思考那个时代的问题,我们就不能把我们已经形成的观念也带过去,这是违反历史逻辑的。就像马克思批判杜林“两个男人的世界"一样,杜林是在设想人类社会的最初状态,他却把资本主义市民的理念也带到了那里,因而受到马克思的批判。我觉得我们现在面临的状况和杜林有点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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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30 21:10:48
原始人用引入货币解决了的问题就别再浪费精力胡研究了,难道我们不如原始人吗,我们应该研究的是货币存在情况下是如何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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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31 10:40:19
我的回答算不算是对你的问题的一个回答呢, 因为这个回答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你的问题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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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 08:56:15
经过十天的聆听,我决定将这10000金币送给2楼的yig30,他的解释是可以让人信服的,虽然其他几楼回答的也不错,但无奈这10000金币不能分成若干份,所以,只能委屈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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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3 16:13:02
迷途小书童! 发表于 2009-8-22 21:21
假如商品A=商品B,在这里指的是物物交换,比如,麻布=上衣。那么,商品A的价值应该是通过商品B相对的表现出来的,商品A具有相对价值形式。但是,商品B不能通过自己的价值去表现商品A的价值,因为商品B不能自己表现自己的价值。那么,商品A的价值是怎么表现出来的?是通过什么表现出来的?

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最终的答案,因为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解释,但只要回答的比较圆满,都可以获得我个人赠送的10000论坛币币,如果不够,我还可以追加。
我想楼主提出疑问的核心之处在于这一句:
但是,商品B不能通过自己的价值去表现商品A的价值,因为商品B不能自己表现自己的价值。

从这句说来看,楼主是希望搞明白:作为商品,A的价值需要让B来表现,同时,B也是商品呀,既然商品A的价值需要由其他商品来表现,那么,商品B的价值是如何表现出来或确定出来的呢?或者说:如果商品B可以作为一个尺度来衡量商品A的价值,那么,商品B这个尺度上应该有能够有比商品A更为明确的“价值体现”才行。也就是说,楼主可能想知道:如果把A与B视为同样的商品,B身上没有比A具备任何更多的“价值体现”,它是如何体现A的价值观的呢?

我想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种误解--当然,这是我所认为的误解,多数人可能将此作为正解,但是在我看来却是一种教条式的理解:在等式左边的A就是被衡量被表现其价值的商品,在等式右边的B就是表现A的价值的商品。如果我们教条式的理解马克思的这一说法,那么,我们无疑就必须回答,B身上到底有多少比A更为清晰更为直接的“价值表现”,使得B可以作为价值尺度来表现A,而不能由A自己来表现它的价值。

个人认为清除这个误解首先需要明确的是,A与B同样都不能表现自身的价值!同样,A与B当中的任意一个都可以出现在公式的左边或右边。这样一来问题显得有一些明白了:从本质上讲A=B并不区别于B=A,这两者都是一种商品表现另一种商品,可以用A来表现B的价值,同样也可以用B来表现A的价值。与“A=B,B=A”具有本质区别的是“A=A,B=B”,之所以“A=A和B=B”不能作为价值形式的表现公式,是因为与商品自身相比,不能抽象出其具有一般意义的“价值”,而“A=B”和“B=A”就不同了,这个公式所表现的是使用价值不同的两件商品,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它们之间要出现相等关系必须存在一个“同质性”特征的“标量”是相等的也就是说,这两个不同的商品必须同时存在一个双方在质上和量上都相等的内容--这种“A=B和B=A”的公式,所揭示的也正是两件不同的商品中除了其自然属性和使用价值的不同之外,所存在的质上和量上都相等的内容,这个内容必须突破“使用价值”的具体差异,必须是A与B之间具有共性和一般性的东西,这个内容就是马克思通过这个公式所要展示的“价值”和“劳动消耗”--当然,这里的“劳动消耗”也必须是A和B都具有的一般性意义上的“劳动消耗”,即抽象劳动和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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