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英等国放松管制的具体做法
1.美国的放松管制运动。自20世纪对年代以来,美国进行了以放松管制为特征的管制改革运动,改革之风席卷许多重要行业,包括:地面运输、航空运输、通讯、有线电视、金融、石油、天然气等行业。其主要内容,就是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行业完全或部分取消对价格和市场进人的管制,使企业在制定价格和选择产品上有更多的自主权。具体做法有:(1)放松对定价权的管制,放宽或取消最低限价或最高限价,重新定义倾销价格,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季节差价等;(2)逐步减少价格管制的范围;(3)放宽或取消进入市场的管制。放松管制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降低了价格,增加了进入市场的新企业,企业兼并风盛行,增加了对偏远小社区的服务,等等。
美国对航空业的管制始于1938年,主管部门为民用航空局(CAB),20世纪对年代初,航空业的管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首先是实行进入管制。CAB只允许16家航空公司经营全国性的干线,只有当其交任何一家退出时,新公司才有机会进入。而实际上从1938-l978年的40年间,尽管运奶量大增,但由于没有旧公司的退出,所以没有一家新公司的进入。不仅如此,每家公司开辟任何新航线,都要经过CAB的批准,批准过程往往历时数年,由此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其次是实行价格管制。在美国,所有的票价都是按CAB的规定计算的,以距离远近作为决定票价的最主要因素,除了20世纪60年代的一段时间以外,折扣票是不允许的。1976年CAB开始放松管制,1978年国会通过航空管制改革法,规定了放松管制的时间表,从而使航空业发生了许多变化:大量新公司进入了市场;大多数航线,主要是长途航线的票价大幅度下降,短途航线由于在运营管制时期实行补贴,价格下降的幅度不大,有的甚至上升了;由于出现了竞争,使航空业的效率不断提高。另外,竞争还改变了航空公司的销售方式和运营方式。可见,虽然放松管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但总体说来提高了经济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
2.日本的管制改革。日本最初对自然垄断行业也实行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对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其他西方国家放松管制政策的实施,日本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方式也在不断改进,比如放松了对电讯、通信、电力、都市煤气等行业的管制。在放松管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方面,由于进入管制的放松,在某些特定的产业领域(如远距离通讯、发电、城市煤气的大量供应)内,新的进入者和原有的企业之间形成了竞争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其他领域(如市内通讯服务、送配电、煤气的少量供给)中,仍旧维持着原有的垄断和对此所采取的管制。这种“竞争与垄断并存”或“管制下的竞争”的状况,是日本在放松管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显著特征。另外,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在放松管制过程中,作为总理大臣直属咨询机关的临时行政调查会(简称“临调”,1981-1983年)、IM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简称“旧行革审”,1983-1986年)以及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简称“新行革审”,1987-1990年)作为放松管制的推进机关起了很大的作用。“临调”首先建议在对日本电信电话公司实行民营化的同时,相应地在电信产业中引进竞争,并建议对银行、财产保险、货运、石油、酒类销售及蚕丝采取放松管制的措施;“旧行革审”建议放松有关检查审定制度,对254个项目实施放松管制措施,同时建议对金融、运输、能等产业放松管制,其中对金融、航空及石油产业的放松管制有了进展;“新行革审”建议在流通、物流、信息通信、金融、能源、农产品等领域放松管制。上述建议被日本政府不同程度地加以接受。总之,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上述这些行政机关的推动下,日本加快了放松管制的进程。
同时,日本对传统的管制方式也进行了很大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为克服信息非对称性而增加激励性管制,具体措施有:
(l)最高价格限制管制(Price cap regula-tion),就是在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刺激的基础上,旨在节约行政费用的一种价格管制方式。具体做法就是规定价格的上限,使价格原则上在这个限度下自由波动。
(2)区域间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主要是将受管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的效率。
(3)社会契约制(social contract),是指管制当局与被管制者之间在修订收费标准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设费等签订合同,如果能实现比合同规定的更好的成绩将给予奖励,否则将给予惩罚。
(4)特许投标制度(franchise bidding),就是政府将给予企业的事业特许权限制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特许期结束后再通过竞争投标制来重新确定企业特许权。
放松管制后,有些行业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果。如电信行业竞争明显加强,价格有所下降,服务不断改善等,但有些行业收效甚微,其原因可能在于放松管制的措施缺乏具体性,某些行业只是形式上放松管制,实际上仍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再则,虽然收费决定自由化了,但可能存在企业间在价格上进行垄断的卡特尔行为。
3.英国放松管制的做法。英国放松管制的显著特点是实行民营化。众所周知,英国在20世纪40-50年代进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在对世纪80年代前,国有企业在自然垄断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国企经常被政府作为干预经济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投资巨大,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导致对这些行业投资不足,供求缺口较大。同时,由于英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基本上是分散经营的,无法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经济效率低下。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电信行业改革为契机,英国先后对煤气、自来水、电力、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了民营化改革。为使这一改革有法可依,先后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如 1984年颁布了《电信法》,1986年颁布了《煤气法》,1989年颁布了《自来水法》和《电力法》,旨在打破国有企业独家垄断的局面,允许上述行业实行民营化。在管制体制改革方面,成立了综合管制机构——垄断与兼并委员会和公平交易办公室以及行业性的管制机构,如电信管制办公室、煤气管制办公室等怄家新的独立管制机构。迄今为止,英国已进行了两次大的管制体制改革,逐步将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权力转移到新的管制机构。在民营化和管制体制改革的同时,英国在引人竞争机制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如在电力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在输变电实行全国电网公司独家经营的前提下,在发电、供电市场引入竞争,从而形成多家发电公司、配电公司与一家输电公司同时并存的局面,从而促进了英国电力行业效率的提高。但从全国来看,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与此同时,其他西方国家在对年代后也纷纷开始了管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就是引入竞争机制。比如澳大利亚1989年废除了联邦政府对通讯业务的垄断,1990年11月在航空业允许各公司业务交叉,1991年4月联邦银行实现私有化,1995年冬月澳大利亚国会批准电力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竞争性的改革。在这些改革中,澳大利亚政府一方面通过向非国有经济开放原来的垄断性行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实行股份化改造,以促进竞争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这些行业内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展开竞争,促进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