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7年第1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0日
对造假公司取证难、退市难怪圈的逐层破解以及欣泰电气的退市,给A股市场的退市、赔偿、诉讼、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树立了标杆
《财新周刊》 文| 财新记者 刘彩萍 郑丽纯 朱亮韬
A股上市公司的造假恶习并不鲜见,但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能够拿到扎实证据的难度很大,之后坚决予以退市的难度更大,欣泰电气(300372.SZ)退市案则显示了监管理念的全面强化。
在IPO审核中,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往往是审核关注的重点。正因如此,通过各种方式人为冲减应收账款余额,成为许多IPO公司的造假手段。
在欣泰电气案中,这一造假形式十分典型:坐在银行柜台前,从自己或关联公司账上大额取现,再假装客户直接大额付款给自己,以冲减应收款数据;私刻公章、虚假背书,用大批汇票给自己冲减应收款;为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干脆发明出自制的虚假银行单据,零成本冲减应收款……欣泰电气的造假方法层出不穷,技术含量虽然不高,但大量单据真假混杂,调查难度巨大。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四年,涉及六期财务报告,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
欣泰电气通过上述瞒天过海手段,于2012年闯关过会,并于2014年1月登陆创业板。
欣泰电气过会后,各种质疑其业绩的报道不断见诸媒体。2015年5月,证监会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欣泰电气造假的蛛丝马迹,随即展开一年的调查,最终获得完整的造假证据。
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针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已经移交公安,原董事长温德乙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但是,欣泰电气及温德乙等人仍将证监会告上了法庭。
2017年2月28日,欣泰电气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欣泰电气希望通过司法判决改变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欣泰电气造假行为证据链完整、事实确凿,很难通过诉讼推翻造假事实、改变退市命运。
作为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首个案例,欣泰电气的退市、退市后的赔偿及诉讼,将具有标杆性意义。
从低成本造假到零成本造假
欣泰电气引起证监部门的关注,缘于2015年5月的一次现场检查。辽宁证监局检查人员发现,辖区内的这家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并于下一期初转回的痕迹;在查阅相关的财务凭证并调取银行流水后,检查人员发现重大违规线索,如涉嫌银行单据造假。
2015年6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正式立案,由深圳证监局和辽宁证监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两地证监局组成20余人的联合调查组进驻现场,于当年7月、10月两度前往上市公司调查取证。
“要账”是第一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调查人员深知此环节十分重要,拿到真实又完整的账目才是调查的基础。从欣泰电气于2011年二度冲刺IPO,到立案调查之日起已有四年,各类财务资料摞满一个房间,仅涉及的业务往来合同就有3000余份,这还不包括各式各样的财务凭证。
这是一场证监部门与上市公司的角力。办案人员要在大量的文件中寻找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蛛丝马迹,倒逼上市公司提供更详尽的材料;被调查者则谨慎回应,以求全身而退。“这是一场博弈。”办案人员说道。
尽管有虚构冲减应收账款的判断,但调查组仍需固定证据,一方面是调查上市公司内部,翻阅账簿、资金流水、内部流转单据;一方面是外出调查,拜访客户,核实交易是否真假。
欣泰电气的造假细节被渐渐揭开。在调取了近110个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应收账款冲减期间银行账户是否有大额资金进出等之后,调查人员发现,在虚构冲减应收账款过程中,欣泰电气同时使用多种造假方法进行操作,包括通过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同时办理柜台现金提取和现金存款、将自有资金通过供应商转给客户再转回公司、制作虚假银行进账单和付款单等方式。其中,柜台现金存取款业务和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方式中,既有真实的客户回款,也有虚假的现金流入。如此一来,财务造假行为就很难被发现。
欣泰电气在报告期末,集中通过遍布全国的银行汇票将应收账款收回。其中,办案人员发现异常,“背书要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两个章配合起来用。我们却发现A公司的汇票盖的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乱盖章的汇票进一步指向欣泰电气涉嫌造假。
办案人员称,他们从公司经办人员处了解到,这些都是私刻的公章,完全没有征得客户同意;同时,有限的人手处理大量的汇票,章盖得也非常乱。办案人员在随后的调研中走访客户,很多公司也表示并没有向欣泰电气支付过汇票,更不要说盖章背书了。
办案人员发现,银行单据也存在问题。“对于银行付款单和进账单,银行在这类回单上要盖三角章,但公司自己盖了圆章;又如网上银行交易的回单,银行会有一个电子银行章,不需要重复盖章就是有效的,但欣泰电气有关的回单上除了电子银行章,还多盖了章。”通过比对银行流水,这些银行单据果然有问题。
从2012年下半年起,因使用汇票和外部资金的成本压力走高,欣泰电气开始自己制作虚假银行单据——这种方式甚至不要真实的现金流。“他们会自己买银行打账单流水的纸张,再将账单带到银行补盖章。公司和银行关系好,公司业务较多,出现遗漏单据未盖章的情况也多,银行一般就会补盖章。”办案人员说。
据新华网报道,欣泰电气在2013年之后的四份财务报告中,伪造银行单据的做法频频出现。金额较大的是在2013年1月至6月,欣泰电气直接通过伪造银行进账单的方式,虚构收回应收账款近1.29亿元。
除在应收账款上动手脚之外,调查人员在欣泰电气账簿上发现有异于寻常的大额备用金和多达几十名员工的借款记录。以此为切入点,调查组查明了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数千万元资金的事实。
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欣泰电气在IPO申请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对公司及相关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早期财务造假是假凭证、假合同,甚至客户都不存在。现在公司造假是真中有假、假中有真,真假难辨;被调查对象的客户和供应商配合度也低。办案越来越不好查,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办案人员感慨道。
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
已暂停上市的欣泰电气仍寄望于通过撤销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而争取不退市,于是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今年2月28日,欣泰电气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据接近庭审现场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庭审过程十分激烈,争议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罚是否过重三个方面。
事实认定方面:欣泰电气认为,财务造假金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确认,少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由公司财务人员自行统计、编制;证监会没有论证、核实,仅进行抽查和说明,对其准确性提出质疑。证监会回应,其依法有权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原告所提财务造假金额需由专业审计机构确认的说法,于法无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欣泰电气是其应收账款是否发生减值以及减值多少的判断主体,调查中已对相关金额进行充分复核、抽查和计算。
法律适用方面:欣泰电气提出即使存在证监会所认定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事实,其近三年的财务数据也完全符合发行条件,因此不符合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虚假披露;并举出“万福生科案”“新大地案”“天丰节能案”等作为事实依据,企图说明证监会在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方面执法尺度不一。证监会在庭审现场特别阐明“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不仅包含财务指标,还包括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诚信守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不能狭隘地认为达到了财务底线要求,就符合发行条件,这是对法律的误读。《证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上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存在”,欣泰电气财务造假,已不符合发行的条件;欣泰电气所说的“天丰节能案”“新大地案”中涉及的公司,最终未能取得发行上市批复,而欣泰电气上市成功且发行了证券,不具有可比性。
是否量罚过重?欣泰电气认为相比于纯粹的经营造假,虚构应收账款回收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处罚如此之重。证监会认为,对欣泰电气的行政处罚系对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判断后作出的,量罚适当;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证监会负责欣泰电气的主审委员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该案不仅查处了上市公司,还全面惩戒了公司责任人员,并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处罚,做到了“违法责任全覆盖、处罚追究必从严”。
在办理整个欣泰电气的案件过程中,主审委员的感受也最为深刻。她向财新记者感慨道,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众多,利益牵涉深广,每起案件都考验执法者的智慧和勇气。“本次彻底查办欣泰电气,体现了我会从严执法的决心。正如刘士余主席在监管会议上提出的,证监会要重典治乱,猛药去疴,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精准打击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敢于亮剑,还资本市场一片蓝天。”
此外,市场上也有一些声音认为,证监会查处的一些案件虽然看上去性质比较恶劣,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就算顶格处罚也是“隔靴搔痒”,违法成本太低,并不能带来震慑。主审委员表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执法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关于市场反映的现行法律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弱的情况,证监会也十分关注,正在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力争修法时予以加强完善。据了解,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加大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