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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 13
2017-04-10

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7年第14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0日
对造假公司取证难、退市难怪圈的逐层破解以及欣泰电气的退市,给A股市场的退市、赔偿、诉讼、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树立了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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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 文| 财新记者 刘彩萍 郑丽纯 朱亮韬
  A股上市公司的造假恶习并不鲜见,但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能够拿到扎实证据的难度很大,之后坚决予以退市的难度更大,欣泰电气(300372.SZ)退市案则显示了监管理念的全面强化。
  在IPO审核中,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往往是审核关注的重点。正因如此,通过各种方式人为冲减应收账款余额,成为许多IPO公司的造假手段。
  在欣泰电气案中,这一造假形式十分典型:坐在银行柜台前,从自己或关联公司账上大额取现,再假装客户直接大额付款给自己,以冲减应收款数据;私刻公章、虚假背书,用大批汇票给自己冲减应收款;为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干脆发明出自制的虚假银行单据,零成本冲减应收款……欣泰电气的造假方法层出不穷,技术含量虽然不高,但大量单据真假混杂,调查难度巨大。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四年,涉及六期财务报告,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
  欣泰电气通过上述瞒天过海手段,于2012年闯关过会,并于2014年1月登陆创业板。
  欣泰电气过会后,各种质疑其业绩的报道不断见诸媒体。2015年5月,证监会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欣泰电气造假的蛛丝马迹,随即展开一年的调查,最终获得完整的造假证据。
  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针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已经移交公安,原董事长温德乙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但是,欣泰电气及温德乙等人仍将证监会告上了法庭。
  2017年2月28日,欣泰电气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欣泰电气希望通过司法判决改变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欣泰电气造假行为证据链完整、事实确凿,很难通过诉讼推翻造假事实、改变退市命运。
  作为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首个案例,欣泰电气的退市、退市后的赔偿及诉讼,将具有标杆性意义。
从低成本造假到零成本造假
  欣泰电气引起证监部门的关注,缘于2015年5月的一次现场检查。辽宁证监局检查人员发现,辖区内的这家上市公司存在大量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并于下一期初转回的痕迹;在查阅相关的财务凭证并调取银行流水后,检查人员发现重大违规线索,如涉嫌银行单据造假。
  2015年6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正式立案,由深圳证监局和辽宁证监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两地证监局组成20余人的联合调查组进驻现场,于当年7月、10月两度前往上市公司调查取证。
  “要账”是第一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调查人员深知此环节十分重要,拿到真实又完整的账目才是调查的基础。从欣泰电气于2011年二度冲刺IPO,到立案调查之日起已有四年,各类财务资料摞满一个房间,仅涉及的业务往来合同就有3000余份,这还不包括各式各样的财务凭证。
  这是一场证监部门与上市公司的角力。办案人员要在大量的文件中寻找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蛛丝马迹,倒逼上市公司提供更详尽的材料;被调查者则谨慎回应,以求全身而退。“这是一场博弈。”办案人员说道。
  尽管有虚构冲减应收账款的判断,但调查组仍需固定证据,一方面是调查上市公司内部,翻阅账簿、资金流水、内部流转单据;一方面是外出调查,拜访客户,核实交易是否真假。
  欣泰电气的造假细节被渐渐揭开。在调取了近110个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应收账款冲减期间银行账户是否有大额资金进出等之后,调查人员发现,在虚构冲减应收账款过程中,欣泰电气同时使用多种造假方法进行操作,包括通过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同时办理柜台现金提取和现金存款、将自有资金通过供应商转给客户再转回公司、制作虚假银行进账单和付款单等方式。其中,柜台现金存取款业务和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方式中,既有真实的客户回款,也有虚假的现金流入。如此一来,财务造假行为就很难被发现。
  欣泰电气在报告期末,集中通过遍布全国的银行汇票将应收账款收回。其中,办案人员发现异常,“背书要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两个章配合起来用。我们却发现A公司的汇票盖的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乱盖章的汇票进一步指向欣泰电气涉嫌造假。
  办案人员称,他们从公司经办人员处了解到,这些都是私刻的公章,完全没有征得客户同意;同时,有限的人手处理大量的汇票,章盖得也非常乱。办案人员在随后的调研中走访客户,很多公司也表示并没有向欣泰电气支付过汇票,更不要说盖章背书了。
  办案人员发现,银行单据也存在问题。“对于银行付款单和进账单,银行在这类回单上要盖三角章,但公司自己盖了圆章;又如网上银行交易的回单,银行会有一个电子银行章,不需要重复盖章就是有效的,但欣泰电气有关的回单上除了电子银行章,还多盖了章。”通过比对银行流水,这些银行单据果然有问题。
  从2012年下半年起,因使用汇票和外部资金的成本压力走高,欣泰电气开始自己制作虚假银行单据——这种方式甚至不要真实的现金流。“他们会自己买银行打账单流水的纸张,再将账单带到银行补盖章。公司和银行关系好,公司业务较多,出现遗漏单据未盖章的情况也多,银行一般就会补盖章。”办案人员说。
  据新华网报道,欣泰电气在2013年之后的四份财务报告中,伪造银行单据的做法频频出现。金额较大的是在2013年1月至6月,欣泰电气直接通过伪造银行进账单的方式,虚构收回应收账款近1.29亿元。
  除在应收账款上动手脚之外,调查人员在欣泰电气账簿上发现有异于寻常的大额备用金和多达几十名员工的借款记录。以此为切入点,调查组查明了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数千万元资金的事实。
  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欣泰电气在IPO申请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对公司及相关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早期财务造假是假凭证、假合同,甚至客户都不存在。现在公司造假是真中有假、假中有真,真假难辨;被调查对象的客户和供应商配合度也低。办案越来越不好查,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办案人员感慨道。
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
  已暂停上市的欣泰电气仍寄望于通过撤销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而争取不退市,于是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今年2月28日,欣泰电气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据接近庭审现场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庭审过程十分激烈,争议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罚是否过重三个方面。
  事实认定方面:欣泰电气认为,财务造假金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确认,少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由公司财务人员自行统计、编制;证监会没有论证、核实,仅进行抽查和说明,对其准确性提出质疑。证监会回应,其依法有权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原告所提财务造假金额需由专业审计机构确认的说法,于法无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欣泰电气是其应收账款是否发生减值以及减值多少的判断主体,调查中已对相关金额进行充分复核、抽查和计算。
  法律适用方面:欣泰电气提出即使存在证监会所认定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事实,其近三年的财务数据也完全符合发行条件,因此不符合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虚假披露;并举出“万福生科案”“新大地案”“天丰节能案”等作为事实依据,企图说明证监会在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方面执法尺度不一。证监会在庭审现场特别阐明“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不仅包含财务指标,还包括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诚信守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不能狭隘地认为达到了财务底线要求,就符合发行条件,这是对法律的误读。《证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上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存在”,欣泰电气财务造假,已不符合发行的条件;欣泰电气所说的“天丰节能案”“新大地案”中涉及的公司,最终未能取得发行上市批复,而欣泰电气上市成功且发行了证券,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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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量罚过重?欣泰电气认为相比于纯粹的经营造假,虚构应收账款回收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处罚如此之重。证监会认为,对欣泰电气的行政处罚系对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判断后作出的,量罚适当;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证监会负责欣泰电气的主审委员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该案不仅查处了上市公司,还全面惩戒了公司责任人员,并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处罚,做到了“违法责任全覆盖、处罚追究必从严”。
  在办理整个欣泰电气的案件过程中,主审委员的感受也最为深刻。她向财新记者感慨道,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众多,利益牵涉深广,每起案件都考验执法者的智慧和勇气。“本次彻底查办欣泰电气,体现了我会从严执法的决心。正如刘士余主席在监管会议上提出的,证监会要重典治乱,猛药去疴,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精准打击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敢于亮剑,还资本市场一片蓝天。”
  此外,市场上也有一些声音认为,证监会查处的一些案件虽然看上去性质比较恶劣,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就算顶格处罚也是“隔靴搔痒”,违法成本太低,并不能带来震慑。主审委员表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执法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关于市场反映的现行法律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弱的情况,证监会也十分关注,正在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力争修法时予以加强完善。据了解,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加大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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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0 12:57:21

先行赔付持续推进
  在2016年欣泰电气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601377.SH)随即公告称,将成立5.5亿元的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公告中对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基本情况及赔付对象、赔付范围的确定和赔付金额计算的原则进行了披露。兴业证券在公告中表示,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适格投资者范围和赔付金额计算方法。
  但截至目前,兴业证券仍未公布明确的先行赔付方案,不少投资者按捺不住,害怕先行赔付方案不能落地,而自己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对此,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财新记者,欣泰电气的先行赔付与之前的万福生科、海联讯案例不同——因涉及欣泰电气、兴业证券两家上市公司及2015年市场异常波动等因素,先行赔付方案需反复论证、稳妥推进;赔付工作不存在外界猜测的故意拖延的情形。
  上述负责人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介绍,2016年6月17日,证券业协会牵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兴业证券共同组成了欣泰电气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目的是有效地推进先行赔付工作。“作为因欺诈发行被终止上市的第一单,市场各方主体都面临很多新情况,从心理层面到技术处理都要有一个适应或尝试过程,故在确定此次先行赔付方案过程中,兴业证券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当然,最终方案还是由兴业证券确定,协调小组的主要工作是讨论、决策赔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论证、督促落实赔付方案,统筹协调各单位相关工作等。”上述负责人称。
  2017年3月16日,兴业证券披露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最新进展时表示,目前已拟订先行赔付方案草案,进行了先行赔付所需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正在努力加快进程,争取尽快正式确定赔付方案。
  另外,兴业证券公告特别指出,进行先行赔付不受欣泰电气提起行政诉讼的影响,不会因欣泰电气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或暂缓先行赔付的实施。
  对于投资者担心的先行赔付方案不能弥补其亏损的担心,上述负责人向财新记者坦言,欣泰电气赔付方案之所以要反复论证,目的就是要符合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不低于法院依法判决的结果。如果受损投资者自行起诉,有可能面临审理期较长的问题,即使胜诉,拿到赔偿款也需要很长时间。先行赔付在协调小组工作机制下,专项基金设立公告一经公布,适格投资者会在两个月后拿到赔付款,而且申报、确认、获得赔付资金都通过交易结算系统进行,快速、安全、高效。
  上述负责人举例介绍,当时万福生科案的投资者利益补偿工作效率非常高,线上补偿用时两个月,加上延期进行的线下补偿,总共只用了四个月。据补偿方案,应补偿的适格投资者总账户1.3426万个,应补偿总金额1.793亿元;最终接受补偿的适格投资者账户达1.2782万个,占应补偿适格投资者总账户的95.20%,接受补偿金额为1.787亿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9.63%。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主要责任应由发行人承担,兴业证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因责任主体较多,法院审理过程中分清责任需要时间,投资者拿到赔偿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均较高。而在先行赔付机制下,作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之一的兴业证券,先行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赔偿投资者,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但先行赔付制度还在探索阶段,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投资者先行赔付是一次尝试,还需要观察市场各方对先行赔付工作的接受程度和后续评价,完善先行赔付的工作流程。”上述负责人称。
“支持诉讼”新探索
  尽管兴业证券先行赔付的具体方案还未公布,但帮助欣泰电气受损投资者维权的另一条“高速公路”已在探索搭建之中。
  2017年3月23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对财新记者表示,投服中心已在研究方案,准备为一部分可能不满意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方案的中小投资者提供支持诉讼。
  所谓支持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最常见的例子如消协为消费者维权进行支持诉讼。
  据徐明介绍,投服中心已有为投资者进行支持诉讼的成功经验。对于欣泰电气案件下一步可能的支持诉讼,他们正在就索赔适格投资者的标准、相关证据收集、赔偿损失计算、诉讼管辖问题、公益律师的聘请等多方面问题进行研究准备。“既有法律规定的问题,也有诉讼策略的问题,这些方面我们都在琢磨。”
  成立于2014年12月的投服中心,已在2016年分别就匹凸匹(600696.SH)和康达新材(002669.SZ)虚假陈述进行两次证券支持诉讼,免费帮助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目前,法院已对康达新材案作出一审判决,投服中心受托支持的11名投资者全部胜诉,胜诉获赔金额合计20余万元。此外,投服中心近期已就上海绿新(002565.SZ,现更名为顺灏股份)虚假陈述案启动第三例证券支持诉讼,并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受损投资者。
  投服中心已经开展的证券支持诉讼,以及将来凭借“持股行权”可进行的代表人诉讼,构成了“中国式集体诉讼”的轮廓。不过,从投服中心的经验来看,“中国式集体诉讼”作为探索实践,仍面临很多困难和制度羁绊。
  第一是投服中心投资者保护宣传问题。徐明介绍,在办理首例匹凸匹案件时,很多投资者因为不知道投服中心的职责和业务而拒绝帮助。“老百姓搞不清楚,说打官司不要钱现在很少有啊,诈骗电话里面才是这么说的。”徐明回忆当时的情景说道。
  第二是配套机制亟待完善。徐明举例提到,在筛选合格投资人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核实股东账户和交易记录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内部相关数据的查询、使用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这个过程时间很长,如果机制上有便捷的安排,效率会大大提高。”徐明说。
  此外,还有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先后顺序的问题。徐明提到,按法律规定,民事赔偿金的优先级高于行政处罚的罚款和刑事中的罚金;但实践操作中,因民事诉讼的流程漫长,常出现的结果是,民事赔偿启动的时候,钱很可能已经被罚没了。对此,他建议可以考虑先将罚款或罚金安排到赔偿基金的具体制度中。
赌博心态风险自担
  在2016年7月8日欣泰电气宣布启动退市程序后,被冠以*号并交易30个交易日。理论上不会再有投资者去碰这只启动退市程序的股票,但吊诡的是,虽然*欣泰在7月12日复牌后一路跌停,但每日都有成交额;而在11个交易日后,7月22日开盘,*欣泰涨停,成交额达2.27亿元,换手率达52.91%。
  深交所曾多次警示投资者在买入面临“一退到底”的*欣泰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采取理性投资行为,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并郑重提醒投资者,在启动退市程序阶段买入而产生的投资损失,将不会得到先行赔付基金的赔偿。
  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财新记者,当前中国的股票市场投资者依然不成熟,有些投资者不看公告无脑买入,一些投资者抱怨“既然要退市,为什么还让交易”,还有一些投资者抱着欣泰电气不会退市的赌博心态,以身试险,这些投资者的损失都要自行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知名私募机构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创势翔)在欣泰电气因为欺诈发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且不断提示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公告期间,在2016年3月-4月,两度通过旗下管理的多个信托产品多次增持欣泰电气股票,累计增持1715.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位列欣泰电气第二大股东。按照停牌前14.55元/股的价格估算,创势翔此次耗资近2.5亿元。
  由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有六个月的限售期,所以在欣泰电气2016年7月12日复牌的30个交易日中,创势翔并不能卖出欣泰电气的股票;截至8月22日,欣泰电气报收3.03元/股,创势翔亏损近2亿元。而根据兴业证券披露的先行赔付计算原则,创势翔显然不在赔付范围内。
  缘何一再举牌一家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创势翔研究总监钟志峰曾公开表示,一方面欣泰电气有投资价值,另一方面他认为欣泰电气退市风险不大,“从过往案例看,没有单单因为信披违规而退市的先例,最后大部分都是以大股东退出来处理的,比如万福生科,所以在排除这个最大风险后,我们才买入的。”
  令创势翔没有想到的是,欣泰电气成为了因为欺诈发行而“一退到底”的第一股。押宝失败后不久,风格激进的创势翔也在2016年11月收到了证监会8295.36万元的巨额罚没单,原因是在2015年7月-8月期间利用旗下37个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开盘虚假申报、尾市拉抬等方式影响辉丰股份(002496.SZ)等六只股票的股价和交易量。
  还有投资者告诉财新记者:“买入欣泰电气就是抱着买彩票的心态,万一欣泰电气退市后能够按照市价回购股份,说不定还能赚一笔。”
  实际上,2016年7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了无法履行回购承诺的致歉公告,称如果按照停牌前30个交易日均价15.37元/股计算,需要回购资金约4.85亿元。欣泰电气称,无自有资金且无法从外部渠道筹集上述股份回购所需资金,或即使筹集到部分资金进行股份回购,也将使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更大的损失。
  在2014年的1月15日欣泰电气的招股书上的确有承诺表示,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上市公司违背回购承诺,理论上投资者也可自行进行诉讼追偿,只是过程比较漫长,就算胜诉依然可能拿不到赔偿。”北京的一位律师称。
违法退市决不手软
  监管部门对欣泰电气“一退到底”的态度,更反映了证监会铁腕执法和将退市制度落到实处的决心。
  一直以来,中国A股市场壳价值根深蒂固,存在壳链条涉及上市公司、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及广大投资者等各方利益,中介机构未充分发挥外部审计作用,财务退市指标存在可调节空间等多种原因,从而导致退市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虽较早就确定了退市制度,但是退市制度的有效“落地”却不尽如人意。
  自2001年退市制度建立以后,证监会经历了两次退市制度改革。2012年,证监会出台《关于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严格了财务退市标准,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退市程序和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2014年,证监会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107号令),健全了主动退市制度,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进一步将退市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截至目前,共有51家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大部分为财务指标不达标,最近两年才开始出现重大违法退市。重大违法退市主要有两类:一是欺诈发行,二是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目前共有两家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分别为*ST博元和欣泰电气。
  从107号令实施以来,*ST博元在2015年3月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起暂停上市;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自2016年9月暂停上市。*ST博元已经于2016年5月被上交所摘牌,欣泰电气也将在暂停上市一年后被终止上市,面临摘牌。被摘牌的上市公司将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两网及退市公司”特别层次进行展示交易。
  国信证券监事长何诚颖认为,*ST博元和欣泰电气最终被强制退市,意味着市场的退市机制愈发严格,执行力度愈发坚定,投资者对于ST股等业绩差的股票投机炒作风险将大大提高。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2017年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今年对退市工作提了一些要求:一是加强信息披露,防止财务造假;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履行好“看门人”的责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标准,正在积极做这方面的工作;四是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真正负起责任,依法依规,该退市就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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