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此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本表可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制,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2)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企业退税帐户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许可证)以及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一般纳税人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8)代理(委托)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9)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操作指引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如发生变更情况,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应根据变更的情况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后的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后的出口退税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操作指引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注销退税认定手续。税务机关要对注销退税认定企业进行退税清算,凡是清算有问题的或有应退未退税款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退税认定注销手续,待应退未退税款清退完毕或多退税款追缴入库后,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通知(外资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