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联丢失还能退税吗?
某公司主要生产氧化钼,年生产能力2000吨,由于国内需求少,故以出口为主,国内销售为辅。1998年8月以前该公司通过省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出口,年出口氧化钼500吨,出口创汇100多万美元。1998年8月以后,该公司成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开始自营出口氧化钼产品。2000年6月30日,该公司销售到美国氧化钼40吨,由于公司业务人员对此项业务不熟悉,没有妥善保管有关单证,造成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丢失,但该公司有此笔业务单证的复印件。
2000年7月,当地国税局在对该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对此笔业务不予办理退税,并视作国内销售,要求该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由于该公司当期留抵税款较大,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做账务调整,转出进项税额134335.55元。
该公司认为,公司此笔销售货物是真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自制商业发票、银行外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合同(协议)等资料齐全,并有出口海关签发的证明,税务机关就有义务给办理退税,公司应该享受国家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抵、退"的政策。而国税局以我公司出口货物单证不全为理由对我公司进行处理,并转出进项税额。请问,国税局对我公司不予办理退税并转出进项税额的处理决定对吗?
答:根据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首先,国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一直积极鼓励,但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有一套严格的管理规定和完整的操作程序,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及应纳税额的申报手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先按审核意见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你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丢失,其他手续虽然健全,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你公司还是不符合退税条件的。
其次,某市国家税务局就此类问题曾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036号)是这样规定的,"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来看,你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丢失,虽然有此笔经营业务的复印件,但不是法定凭证,当地国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是正确的。你公司经笔业务视同国内销售,应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当地税务机关在对你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中,让你公司转出进项税额134335.55元是正确的。所以,在以后的经济来往中希望你公司的经办人员切实保管好有关凭证,注意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这样,你公司才能依法享受国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财税咨询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