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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罗马帝国衰亡史》席代岳译本第二册至20%
作为一个历史学家,只需摘录两个制止滥用权力独特而合理的规定,就可以说明问题所在。其一,为了维护和平和秩序,授与各行省总督执法的尚方宝剑,可以进行人身的惩处和刑求,对重大罪行更掌有生杀大权。然而他们无权让被判死刑的罪犯,自行选择处决的方式,也不能对罪犯判处温和而又能保持颜面的流刑。郡守所专有的特权,可以向犯人处罚高达五十磅黄金的罚金,他们的副手仅能处罚几盎司黄金的罚款而已。放纵较大的处分权,严格管制较小的权力,这种做法实际出于十分合理的考虑,那就是较小的处分权容易被滥用。各行省的行政官员要是产生愤怒的情绪,常常对臣民采取迫害的行动,使得自由权利和家财产业受到影响。然而,这些官员基于审慎或人道的考量,还是害怕自己犯下残害无辜的罪行。要是作进一步研究,有关流放、巨额罚款或选择较不痛苦的死法这些问题,特别与富豪和贵族有关。那些容易被行省行政官员,当做满足贪欲或发泄愤怒的对象,便可以躲开暗中的迫害,去接受禁卫军统领更为严格公正的裁判。其二,让每个人感到担心的事,莫过于正直的法官会因涉及本身的利益或有感情的联系,在审判时发生偏担的行为,因而制定严格规定,除非获得皇帝的特准,任何人不得在出生地的行省出任行政职务,禁止总督的儿子与当地居民联姻,也不得在自己权限所及范围内购买奴隶、土地或房屋。尽管已有如此严格的预防措施,君士坦丁皇帝经过二十五年统治之后,仍然对司法部门的贪污受贿和欺诈行为十分痛恨。有些法官自己或经由法庭里的官员,安排与当事人面谈的机会,对案件的及时安排,有利拖延,以及最终如何判决,都可以公开出价讲情,皇帝了解这些情况,表现出极大的愤怒。这些违法活动的始终存在,或许很少受到惩罚,从一再重申的重要法令和收效甚微的厉声申斥,可以得到证明。行政官员都来自法律事务这个行业。著名的查士丁尼学院 (Institutes of Justinian) 教授罗马的法律,便是查士丁尼皇帝为国内的青年所兴办。这位君王为了鼓励他们勤奋学习,不惜屈尊降贵提出保证,有一天他们凭着能力和才智会从帝国政府得到丰厚的报酬。学习这门学科可以获得远大的前途,在西方和东方的一些较大的城市,都有学校专门教授基础课程,其中以位于腓尼基海滨的贝里图斯(Berytus)学校名气最大,自亚历山大•塞维鲁时代以来的三百年中,教育办得非常成功,学院的创办人为自己的家乡带来很多的好处。经过五年正规课程的训练以后,学生分散到各行省去寻找待遇优厚和职位体面的工作。在这个早已被复杂凌乱的法律、诈术和罪恶所败坏的庞大帝国,他们有无穷尽的就业机会,仅是东部的禁卫军统领法庭,便可以为一百五十个法律工作者提供职业,其中六十四名享有特权,每年从中间选出的两名,年薪六十磅黄金,主要是为国家的利益充当辩护士。考验他们法律才能的第一步,是不定期指派他们充当行政官员的陪审法官,逐渐提升为出庭辩护的法庭担任主审法官。他们可以得到行省的管辖权出任高级行政官员,依靠自己的才能、名声,或强有力的后台,能够高升到"特勋阶 "的地位。重大公共事务完全交付给御前大臣 (Master of the Offices),凭着过人的勤劳和才能去处理 。他是宫延职位最高的行政官员,负责检查 "民政和军事学习院"(Civil and Military Schools) 的纪律,接受来自帝国各地的上诉,其中有些案件与大批特权人物有关。这些人在宫廷里服务,认为自己和他们的家属可以拒绝接受一般法庭的裁决。皇帝和臣民之间的通信联系由国务大臣 (Minister of State) 负责,他的手下有四个办公室,其中第一个负责皇帝的起居注和记录,第二个负责书信,第三个负责请愿书,第四个负责文献和各种法令、法规。每个办公室都由一名属于"卿相阶"地位较低的长官管辖,四个办公室的工作共由一百四十八名秘书分担。这些部门要处理各种各样内容复杂的报告或文献资料,大部分是从法律工作人员中挑选出来,还破例任命了一位希腊语的秘书,过去认为是有失罗马帝国尊严的做法。为了接待来自蛮族的使臣,还任命几位通事。早期的罗马每年都由人民选举两名较低阶的行政官员,减少因执政官亲自管理国库引起的非议 ① ,同时对执掌军队指挥权的执政官或行省管理权的代行执政官,配属类似名义的助手。随着帝国领土的逐步扩大,原来两名财务官逐渐增加到四名、八名、二十名,在某一短期内甚至有四十名之多。许多高贵的公民最大野心是取得这个职位,就能在元老院出任议员,得到这个晋身之阶,以后才能获得共和国的荣誉,所以担任财务宫是每个人最正常的期望。奥古斯都一方面极力表示支持自由选举,同时又表达出自己的意愿,每年可以在元老院推举部分候选人的特权。他常常从表现出色的青年中挑选一位,在元老院会议上宣读他的演说或书信。专制君王可随心所欲征收和支用国家的岁人,此外皇帝本人就是极为富有的公民,拥有面积广泛的产业,需任命一位伯爵或内务大臣 (Treasurerof the Private Estate) 负责管理。这些财产中一部分是早先的国王或共和国的地产,也有若干得之于世代穿着紫袍的家族,绝大部分的来源很不光彩,靠没收和侵占他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