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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转自《中国新闻网 》 2017年05月27日 07:29:28

    26日,官方发布消息称,中组部等4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辞职后不得受聘原管辖范围内企业,申请辞职时要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健全公务员辞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等等,可以说,新规为公务员的辞职行为也套上“紧箍咒”。

    公务员辞职明确“红线”和“禁区”——设置2年和3年从业“限制期”

    根据人社部网站的消息,这份文件名为《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由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

    这份文件提出,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于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的离职后从业行为,《意见》规定,这些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或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变相腐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中新网记者分析。

    记者梳理发现,其实对于公务员辞职后的从业规范,官方以往发布的多个法规和文件也有所涉及。

    例如,早在1995年,由原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就要求,“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此后,官方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公务员法》等多个文件和法律也对此有所规定。不过,相比以往,专家们认为,此次新规更具体、更规范,也更严厉。

    “包括公务员法在内,此前关于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较为零碎,分散在多个法规和文件中,有些规范口径不统一,有些表述比较模糊,这次新规明确了限制人群、限制时间,较之以往更细化、更具体。”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中新网记者说。

    申请辞职要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都要受罚

    根据此次4部门发布的《意见》,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

    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在专家看来,这是此次新规的一个创新之处,从辞职去向的备案到辞职后的监督,用更完善、更有效的制度防止公务员辞职后的腐败隐患。

    汪玉凯说,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岗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辞职也要报告个人从业去向,这样就是建立了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由始至终给权力带上“紧箍咒”。

    “新规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从业现象进行处罚,不仅罚当事人,而且罚接收企业,明确了监督和处罚环节,就让这些措施有了可以落地执行的抓手。”竹立家说。

    如何看待公务员辞职现象?——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尊重保障合法就业创业权益

    近年来,一些公务员特别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消息引发关注,舆论中甚至出现“公务员离职潮”的说法。

    针对公务员的辞职行为,上述4部门发布的《意见》特别提到,“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意见》还提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在专家看来,官方在文件中的这一表述,从一个侧面明确了,对于公务员辞职现象,全社会应持理性态度。

    去年6月,人社部曾发布《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按照这份公报提供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的介绍,2008-2013年,全国公务员总数每年都有一定的增长,2014、2015年开始出现少量减少,但在编制范围内总体上仍然保持稳定。

    对于公务员是否存在“离职潮”,国家公务员局也回应称,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看,公务员队伍总量是基本稳定的,辞职的数量有所增长。2015年公务员辞职不到1.2万人,约占公务员队伍总数的0.2%,这个比例是在正常范围内的。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是公务员队伍正常流动现象,有利于补充新的力量、增强队伍活力。

    “以前人们总认为公务员是‘铁饭碗’,出现‘公务员热’现象。如今,随着社会发展,就业创业多元选择空间扩大,只要在制度许可范围内,公务员队伍的正常人员流动应该给予支持。”

    竹立家说,公务员说到底是一种职业选择,应该通过更完善的权力规范制度,让公务员回归其职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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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7 16:26:09
    有几点疑问:
    1. 这项政策规定的法理依据在哪?先不说它好不好,至少和《劳动法》、《就业法》有没有冲突,在入公职前没有跟单位签过相应的保密或非竞争性协议,单位可不可以在我离职前临时提出这样的附加条件。当然新闻中也有专家解读,专家应该是比我更懂法的,可能只是我多心了;
    2. 它如何实际实施?我看新闻稿中所述,以为比较容易实现的就是离开公职前的签承诺书和单位谈话等。但恕我小人之心,承诺书这东西有用的话,那入党志愿书、党员誓词岂不是可以确保清正廉洁了?文稿中说“此次新规更具体、更规范”,我又从网上找到了原文看看,很短,对于什么是“直接相关”没有进行具体说明,会不会什么都框在这个框里,比如在税务部门的,只要营业的我就给它办过税,那是不是什么都不能干了?会不会影响到“下海”公职人员的就业自由?再者,对聘用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比如说企业可以推说完全不知情,好像没有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对雇员以前的经历行为负责的,甚至企业可以说完全不知道有这份文件,因为该规定文件的抬头是发给工商、人事等ZF部门的,企业可以说只熟悉行业法规,难道还一定要它们掌握所有的ZF文件?
    3. 会不会有负面作用?我局限在个人视角上有些担忧,该规定除了规范县处以上,还把其他所有公职人员一揽子全拉进来了,觉得好像对那些无权无能进行“利益输送”的小小公务员不太公平,他们以后找工作时可能更困难了——要是企业都明哲保身的话,岂不是你敢辞职就要做好准备饿三年肚子?
    4. 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变相腐败,但是恕我浅见,好像只要把辞职再就业的过程也纳入反腐监督不就可以了吗,反正强调反腐终身制、追责终身制也早就是题内之意,反正纪委力量现在也是空前壮大,何苦一定要这样一刀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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