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对华“双反”调查首次折戟中国轮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洁 上海报道 2009-9-24 2:57:01
历时两年多的“GPX及河北兴茂轮胎诉美国”案终于有了转机。
9月23日,本报记者从温斯顿律师事务所(Winston & Strawn LLP)获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
IT)9月18日作出了最终判决:“将案件发回至商务部重审,允许商务部尝试校正其反倾销、反补贴裁决(简称“双反”),使之与法院的判决一致。”法院还判称:“商务部未能审理应诉企业要求获得市场
经济地位的请求……是专断的、反复无常的,也缺乏重大证据支持”。
中美轮胎特保案阴云未散,美国钢铁公司又提请对华出口钢管征收90%双反税,在这样的逼仄环境下,CIT的此番判决,或如一道阳光,暂开光明。
23日,温斯顿此案代理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该判决的意义不在于针对一个客户,而是在于对行政机关如何遵循使用反补贴法;以及基于非市场经济调查方法,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又征收反补贴税,这一法律适用性的问题作出了清晰的判定。”
这一突破,尚属首次。
当天傍晚,中国商务部对此表示欢迎。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指出:“这无疑标志着中国企业反对美贸易保护主义、争取公平待遇上取得突破”,“中方敦促美国调查机关遵循法院判决,纠正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情况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错误做法。”
“迟来”的慰藉
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兴茂”)是美国GPX国际轮胎公司在华唯一的生产厂。2007年6月18日,美国厂商Titan联合工会工人提出申诉,要求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全球最大的轮胎及橡胶厂商普利斯通(Bridgestone)对此亦表支持。
一年后的7月8日,美国商务部裁定:除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被认为不存在倾销幅度外,河北兴茂、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分别被裁定存在19.15%、4.08%和8.09%的倾销幅度,以及14%、2.45%、6.85%的补贴幅度。其余中国企业则被认为存在210.48%的普遍倾销率,以及普遍享有5.62%的补贴税率。
2008年8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该案发布肯定性损害终裁结果:补贴税率维持不变,倾销税率河北兴茂28.69%、贵州轮胎5.25%、天津联合8.44%,其他23家单独应诉企业12.58%,未应诉企业惩罚性税率仍为210.48%。
GPX与河北兴茂不服这一结果,由后者委托上述律所申诉。
18日的最终判决中,CIT作出了一个较为重要的具体判定:(美国)商务部新的法律解释(即允许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论同时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是“不合理的”,因此是“不合法的”。
本案代理律师向记者解释称:“在非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能同时又搞反倾销,又搞反补贴,不然就是一个双重计算矛盾的问题。这一判定,等于是赞同中方一直坚持的观点:即美国政府在两个问题并行、双重计算矛盾没有解决之前,不能对华进行双反调查。”
事实上,这正是近年来我国政府、企业、抗辩律师等最为强调的一点。
由于美国自1984年起就确定了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这一做法在美司法诉讼中已被确认为判例。但是,自2006年11月对中国铜版纸发起首宗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以来,美国打破了这一惯例,至今共对中国发起20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