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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7
一、一、选题背景:(略去了)
二、二、政府采购法成本的法经济学研究
政府采购法成本是政府采购法系统运作的全部费用支出,它广义上包括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法治环节中当事人实现权利、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资源的总和。这里主要研究政府采购法立法成本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成本。
(一)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成本构成。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成本是指政府采购法立法过程中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有:为政府采购法立法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政府采购法立法者的工资、福利、办公以及其他费用;为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政府采购法律文本的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有:为预备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实施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实施政府采购法而相应制定的配合法律、法规、规章所需的费用;为宣传、解释政府采购法有关观点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政府采购法的教育费用;政府采购法的传播费用等。影响政府采购法立法成本的因素主要有:政府采购法产生的机制,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技术也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法立法的成本,政府采购立法层次和主体过多。
(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成本构成。政府采购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对现存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包括政府采购执法、司法、守法,就是能够经济合理地将政府采购法运用于社会生活中,调整现实的政府采购法律关系,达到立法者制定政府采购法的目的。由此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成本便可界定为具体适用国家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结构或利益格局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其涉及的内容有:(1)国家为维持政府采购法实施机关的正常运转而投入的费用,如财政部门、采购实体、政府采购中心的办公费及其工作人员的报酬等。(2)消除旧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变革阻力的费用。新的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作为对政府采购法律关系当事人利益关系的改变或重构,总会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绝对或相对的影响,他们便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或权势来阻挠该法律的实施,国家为清除这部分人的影响,而对他们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劝导甚至补偿有所投人。(3)来自社会公众和个人方面的投入。如政府采购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机关(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其他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社会公众学习新政府采购法的费用等,以及违反该法强制性规定者所支付的违法成本如支付的赔偿金、缴纳的罚款以及守法的成本等。尚须指出的是,人们在遵循新的政府采购法中所确定的新制度的安排并非毫无成本支出或利益放弃,于是这些支出或利益放弃就构成了政府采购法的守法成本,或日政府采购法的机会成本。影响政府采购法实施成本的因素:政府采购法内容的客观性和形式的合理性,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法的认同和感知的程度,权利寻租(权力商品化)对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影响
   三、对政府采购法功能的法经济学研究
      每一法律部门都独有其特定的目的,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每一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与功能预设。政府采购法的功能,体现着政府采购法的本质与价值,是政府采购法发挥作用的前提和政府采购法目的实现的保障。从法经济学角度看,政府采购法至少具有三大功能,即政府采购法能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以及减少不确定性。
(一)
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

首先,交易成本是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说到交易费用,不能不说科斯第一、第二定理。第一定理,可以理解为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试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对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趋势人们谈判,是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换言之,只要交易公开,没有欺诈等行为,市场是有效率的。第二定理即规范的科斯定理,可以简单概括为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制度或法律是最适当的安排。即通过法律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消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
政府采购法的降低成本功能表现在它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损失。政府采购法可以保证其成员在同样的游戏规则下,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参与竞争,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显然,这种导向作用对企业是最有效的,对市场也是交易费用最小的,所以较之以前,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既然是法律,就具有约束力,任何一部法律实际上就是一套完完整整的,强有力的约束规则,从而在很大程度法律能有效阻止无效或低效行为的发生,能够保证政府采购的高效性、稳定性和快捷性。这也有利于微观市场主体利益的实现,保证市场的正常有效运转,减低了成本和交易费用。
(二)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政府采购法的激励,可以规定政府采购法主体的行为方向,改变行为主体的偏好,影响他们的行为选择。从而使其有动力去做出政府采购法所要求和所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政府采购法所设定预期要求的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政府采购法律效果,形成理想的政府采购法秩序。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指出, “制度是重要的,因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因素,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设施,并确立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活动,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可见,在法律的框架内,法律可以提供一种激励机制。
(三)减少不确定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体关系无非就是指的政府采购关系,即主要是供应商(厂商)、采购实体及财政部门关系,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明确政府采购关系各方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并且给各方主体特别是供应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他方责任提供实际可循的法律依据。这样在提高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预期性、政府采购交易的确定性的同时,也减少了供应主体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对政府采购法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的意义在于通过关注政府采购法律的投入和产出之比,合理利用政府采购法的资源,降低政府采购法成本,实现政府采购法运作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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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7 19:54:17
今天写的法经的讨论稿啊,还有些地方需要各位大侠们多多指导啊,所以拿出来让大家讨论一下。
希望各位高手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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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 08:17:07
政府采购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对现存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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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13 14:56:12
好贴,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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