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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3

财政部加强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

2009-10-13

  财政部近日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规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应当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尽职高效”的原则,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过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金融控股公司从其金融类子公司融资,不得以资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且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一次性投资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或20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20%或100亿元,应当报财政部批准。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投资活动应当充分论证投资回报和风险,逐项报财政部批准。
  金融控股公司双重杠杆比率,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与所有者权益之比,原则上应当保持在125%以下。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类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投资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0%以上。并表金融类子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应当保持在金融控股公司汇总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50%以上。
  规定同时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一级子公司改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间接控股子公司改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子公司应当保持控股地位。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以及新建、购置、处置办公用房,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完成股份制改革后,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
  财政部表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此前与规定要求不符的事项,应当于6个月内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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