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兴华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安大学兴华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4034
第四条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富鱼路81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学院性质:长安大学兴华学院是由教育部(教发[2006]72号)批准成立,由长安大学按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第七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依据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我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考试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条 根据我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此类学生慎重报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我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我院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对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投档线上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顺序,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的条件,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时按加分以后的成绩排队。
第十四条 分专业录取时,我院依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按成绩排队,由高到低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任何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且确实无法满足专业要求时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七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根据我院制定的《艺术类普通本科招生简介》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