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7-8-12 17:38 
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就是疯言疯语。谁敢说他能够理解疯言疯语,这人不是疯子就是骗子。我有能力定义疯子, ...
你244楼提出的观点是“
‘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是没有可能达成交换的”,而不是你现在所说的“交换双方必须在交换物的取舍上完全相反,否则没有可能成交”。这两个观点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后者也无法证明前者。
在我们就前者进行讨论的时候,你又提出了后者,并对后者加以强调,这不就是在采用你一贯的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来偷换论题吗?
既然你提出了“‘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是没有可能达成交换的”,那么我们首先就必须对“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加以明确,这是意义确定的表达方式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要求。
在我看来,“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就是指的这样一种情况:双方都同意“你用a量的A商品换我b量的B商品,我用b量的B商品换你a量的A商品”,这也就是合同所指的“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如果你认为“双方都同意‘你用a量的A商品换我b量的B商品,我用b量的B商品换你a量的A商品’”不属于“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难道你还会认为这是两个单方面的意志吗?或者是不一致的意志吗?如果那样,那你可真是在疯人疯语了。
如果你承认“双方都同意‘你用a量的A商品换我b量的B商品,我用b量的B商品换你a量的A商品’”属于“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那么“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意志采取的行动,你用a量的A商品换我b量的B商品,我用b量的B商品换你a量的A商品的行为;从合同上来讲,就是履行合同的行为。
按照你的“‘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是没有可能达成交换的”观点,那就是说,双方按照“你用a量的A商品换我b量的的B商品,我用b量的的B商品换你a量的的A商品”这一“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所采取的你用a量的A商品换我b量的B商品,我用b量的B商品换你a量的A商品的行为必然是无法实现你的a量的A商品与我的b量的B商品之间的交换的。如果表现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上,那就是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必然会使买卖合同无法达成。
那么请问,难道只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共同意志(你同意“你用a量的A商品换我b量的B商品,我用b量的B商品换你a量的A商品”,而我却不同意)的情况下,或者,虽然达成了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你用a量的A商品换我b量的B商品,我用b量的B商品换你a量的A商品”),但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并不按照“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达成你用a量的A商品换我b量的B商品,我用b量的B商品换你a量的A商品的结果?那你这不又是在疯言疯语吗?
所以,你所提出的“‘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是没有可能达成交换的”,根本就是你无知装有知的疯言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