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之二”)
前面已经说过,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表面上看是客观价值论,但始终无法绕过主观价值论。马克思不得不用一系列主观词语去修正他的客观劳动价值论。这一系列主观词语的运用,使得劳动价值论显露难以自圆其说的内部矛盾。马克思使用的主观化修补用词包括以下几个,我们逐一细说。
第一个,凝结。
价值是劳动时间的凝结,这没有任何物理学的可观测性,要靠人的脑袋去构思。甲某自己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劳动,花费的时间凝结到产品里形成了价值。但在他人乙某看来他在浪费时间,浪费掉了就不可是“凝结”起来了,就不会形成价值。
我们考虑如下生产过程:5个人花费10个小时从1000kg含金矿石当中分离出99纯度的黄金10g。请问:这5*10*3600(人秒)的劳动是怎么凝结的?是完全凝结在10g黄金之中,还是在999990g石头当中也有凝结?如果矿渣当中也有劳动凝结的话,是不是按照重量等比例分配的?每克如果在矿渣上也有劳动凝结于其中,那么是不是矿渣也是具有价值的劳动产品?为何要把具有价值的矿渣扔掉?在向前一步:挖金矿的人的劳动,是不是也有很多凝结在了挖到矿脉之前的矿洞渣石当中了?
我们随后会说到,人类的生产活动说来说去就是对物质的组合或者分解的搬运活动。对“组合”过程的价值问题的思考,导致了“要素价值论”的产生,即产物的价值包括被组合的各种要素的价值。而就“分解”来说,情况比较复杂,分解出来的产物有有用的有无用的,有全有用的但各部分价值被视为不同的;这种种分解之中,劳动时间又是如何分配凝结的?
一个厨子做菜,厨子会将食材分解分割,他的劳动时间是如何“凝结”的?厨子一刀下去,食材去掉的部分被扔进泔水桶,其上有没有凝结劳动?如果分离出来的每一部分都是有用之物,是不是每一部分都有劳动凝结?进一步,是不是每一克都应该具有等量的价值而卖出同样的价格?比如把排骨和肉分开是不是还是同一个价值?又是什么原因让排骨和肉在分开之后按不同的价格出售?如果厨子一刀下去用时1秒是拍一根黄瓜呢?是不是每一碎块上都凝结有1秒劳动?还是按碎块数量把1秒平分?还是每一碎块重量不等所凝结的劳动时间也不同?如果矿渣和金子是按重量吸纳或凝结了劳动,那么排骨和肉分开以后也应该是同价。如此,在市场上买菜是称了再剥壳皮还是剥壳皮之后在称重呢?
《庄子·天下篇》有曰: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表达出来的是高数里的极限概念。我们假定“取其半”的劳动用时10分钟,那么,第一次取其半的劳动是两个半尺之棰各凝结5分钟?还是每截半尺棰当中都有10分钟?第二日的10分钟劳动又是如何凝结于两截1/4木槌之中的?1/4木槌和半尺之棰和一尺之棰的售价如何确定?以此类推2的N次方分之一的木槌呢?
一尺之棰的故事还可以推广于屠夫卖肉和维人卖切糕等等事件。
在市场上,核桃和大葱在没有剥壳去皮之前,肯定被认为是每一克都是等价的。但市场上的确有纯粹的核桃仁出售,其价又是高于未剥壳的核桃的。这是不是意味着,所谓的剥壳劳动只是把原来就均布在每一克“核桃”当中的价值搬运转移到了核桃仁上?
为何“拍一刀”劳动就均匀地凝结于每一块黄瓜当中?而“砸一锤”劳动却只转移到了核桃仁当中?核桃壳用于烧火做饭是不是因为它也有价值?这部分价值是不是也来源于敲核桃的劳动?忽然有人上门收购堆积如山的核桃壳(用于燃料或制造活性炭),此时核桃壳的价值又是如何表现出来的?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什么才是劳动产品?有一定用途的副产品和完全无用的废渣是不是也是劳动的结果?是不是也能谓之劳动产物?劳动是只凝结于产品吗?如果是,那么拿到市场上出售的部分所包含的劳动量也就不可能是劳动时间了,比如我们就不能说10g黄金的价值就是5*10*3600人秒的劳动时间。如果不是,则劳动时间就是选择性“凝结”了,道理何在?是劳动时间自己具有选择能力?还是人的主观臆断决定了劳动时间的凝结渠道?如果是人主观决定的,这个人是指挥生产系统运转的老板还是具体工位上的工人?
同样的问题如农民田间锄草。有人会不假思索的认为,农民的劳动都凝结在粮食当中了。那么,如果农民把锄掉的草拿回家养牛喂猪了,草有没有价值?其中有没有凝结锄草劳动?
任何生产过程,都是广义资本的使用过程,包括劳动和土地设备和原材料等等要素。早期的劳动价值论也是脱胎于“要素价值论”,说来说去,产出物是生产要素的使用的结果。但,首先,生产要素有些物理性地构成产物的一部分如原材料,有些则不物理性地构成产物的一部分如场地工具和设备;其次,产出物有产品和废物之分。构成产物一部分的,通常会被认为要素的价值以“成本”的名义转移到了产物当中,但也不会被认为是转移到了废物当中。
《资本论》中精心设计了一套理论,核心的最终落脚点是工人理应占有剩余价值这个政治目标。冲着这个目标,工人和马克思是不会承认劳动按产物重量分布凝结在金子和矿渣当中的。如果承认了,当炼金工人捧着《资本论》去向资本家老板讨要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时候,老板就会指着矿渣说,你的剩余价值99.999%都在里面,你就拿去吧!
如果工人说剩下的10g金子的价值也是我劳动创造的,我也要拿去。那么,当初答应给老板创造的价值在哪里?又该如何解释老板雇佣行为的心理动机与合理合法性?
第二,有效劳动。
有效之效,就是效果效用之效,而用之有效的东西就是有用的即有价值的东西。常规的语言,说劳动无效也就是意味着不创造价值,赞其有效就意味着它创造价值。也就是说,效用和价值是等效词语。效和用是一个固定的组合,效用就是有用(价值)的东西被使用之后产生的效果。至少在汉语语境中这种解读非常圆美。
在马克思的劳动论当中,劳动就是制造具有使用价值即有用物的活动,故而马克思称之为“有用劳动”,但这一称谓实属多余。既然坚持所有行为都是劳动,居然劳动还有有用无用之分,岂不自我矛盾?这让人感觉到还有对应的另一类“无用劳动”存在,这和“刚做的剩饭”“坏的好事”“新鲜的烂苹果”“有用的废物”之说法有什么区别?这不是要颠覆人类语言常识嘛。这正是马克思自己嘲笑过的“形容词的矛盾”(《资本论》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形容词的矛盾(contradictio in adjecto),指“圆形的方”“木质的铁”这类矛盾)。这种措辞方式中已经完全看不到劳动一词具有的褒义味道。
而有用(效)无用(效)全看什么人来判断,对你有用不等于对我有用,即便是定性的都有用,但定量的其效也不相同,十足的主观性。
回到“凝结”问题当中。是不是可以说,矿渣当中也凝结了劳动,但这属于所谓的“无效劳动”?无效劳动是不是产生价值?这是不是意味着“无价值的价值物”“有价值的废物”这种说法的确也可以成立?
退一步,假设“无效劳动”概念可以成立。显然,有效无效,是人的一个判断。这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和“劳动价值论”的当中的“价值”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因人而异,那么,劳动的有效或者无效,就有一个由谁来判断的问题。
工厂里的工人经常会和管理人员如检查员发生争吵,争吵的内容就是生产出来的是成品还是废品,这意味着对操作工人的行为的有效性判定。质量管理员说这一件是不合格的废品,意味着操作工的所谓的劳动是无效的,操作工当然不高兴。如果质检员安慰操作工说,虽然无效,但也是劳动呀!操作工可以据此向老板索取报酬吗?还是悄默声自己无报酬返修免得被老板处罚?
行为有效无效,还有一个是全程有效还是局部有效的问题。中国古有“以成败论英雄”的逻辑。这种逻辑对于计时工资来说,产物是合格品,是不是意味着此前的每一秒都是有效劳动了?我们常说的“偷奸耍滑”“磨洋工”“出勤不出力”等等词语又是什么意思?而对于计件工资来说,显然一件合格品的“工作报酬”含量和工人花费于它的物理时间并不是等长。
现实当我们面对一件商品的时候,我们可有去考虑过它经历了多少劳动时间?它是单件生产而独占劳动还是批量生产而均分劳动?有没有考虑被我们的大脑“搬运”而凝结的劳动全是有效的部分还是包括无效的部分?没有!也就是说,商品经济千百年来的运转,不需要一套客观的价值计量尺度!需要把价值客观化的只是一些闭门造车和另有企图的人。
现实当中,人们对于制造产品的行为的认可——是否有效——是根据“效”来判断的。这就形成了循环计量:产品价值是用有效劳动来计量的,而有效性又是根据产品价值来计量的。究竟该如何计量?
挖出一吨矸石和挖出一吨煤炭需要等长时间,煤炭还有不同品质之分,是不是产生同样的价值?现实当中大家都会毫无异议地认为,挖煤矸石是无效劳动,挖到煤炭才是有效劳动。如果你在挖掘过程中没有沿着矿脉去挖而是挖错了方向,你的挖掘就是瞎子点灯白费了。这就是以成败论英雄。
现实当中,正常人的行为当然是有目的的,但无法实现目标也是司空见惯。我们常常听说“事倍功半”“劳而无功”,这里的功就是价值。常有人叹息:今天又白忙活了、这一年又白干了。这都是用收获物的价值来决定行为,而不是用行为决定结果。
第三,平均劳动。
取平均值就可以认定为是必要的吗?当然不能!
平均,是一个统计学概念,对于一批被投放到市场上的同样产品来说,每一个产品所经历过的被劳动时间都是历史事实,或长或短,但都是客观存在。因此,进行统计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如何获取数据样本?!必须确定样本的选取单位,并且给出划定范围的道理,以及为何范围之外的不被取样的理由。
我们在一个商场的货架上看到某种商品,它们的质量参数都相同。但同一时间的货品可能来自不同的生产厂家,经历的生产工艺流程也不相同。另外更多的情况是走下生产线摆上货架的时间也就是“生产日期”也不相同。并且不断有货品补充摆上货架,标注的生产日期也不相同。那么问题是,新的货品的上架是否改变货架上所有货品当中凝结的劳动时间呢?或者说新品当中的“平均劳动”是不是要把之前的旧品也统计在内呢?要不要考虑摆在其它商场货架上的商品呢?
如果新上架的货品当中“凝结”的劳动时间是要和之前上架的进行平均,也就是说,货架上的这种商品的劳动时间含量是在随着新品的不断补充而不断的改变着的。这意味着,所谓的“凝结”并不是冻结,产品虽然脱离了制造过程,但其中的平均劳动凝结还会因为源源不断的新品生产而一直在改变。
也就是说,“求平均值”的思路和“凝结”的思路是有冲突的。马的劳动价值论为后来者拥护或反对之,都谈及“平均劳动时间”挂,但从未见过有人提起过如何取样如何计算以获取这个平均值。那些认为客观价值论是因为计量可行性的需求的人,有没有在购物的时候考虑过所购之物当中的劳动时间,尤其是平均的劳动时间长短?还是根据自己对产品有用性的判断进行购买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归根结底要落到对劳动时间的计量上。注意:是计量!不是拍脑袋估量和意念搬运的凝结!
劳动时间该怎么算。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还是产品所经历的被加工时间?
如果是指前者,当然应该包括企业工资表上的、PDCA各个环节的生产参与者。我们先不说偷奸耍滑磨洋工这种情况,那么工作时间似乎应该这样计算:企业有N名员工在n天之内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则总劳动时间含量为N*n*8(时)。但若产品经历的被加工历程来看,这n天之内的M件产品的每件都经历了N*n*8小时的被加工时长,总的劳动含量似乎又应该是M*N*n*8。
大家都听说过“一只羊是放一群羊也是放”这句话。如果羊倌每天放羊十个小时,100只半年出栏,每只羊都会按“这羊是半年才长成的”出售,100只羊就会被卖出100*6*30个小时的时间量,而不是羊倌的6*30*10放牧时间。
到底应该怎么算?哪个算法才有道理?还是两种结果完全不同的算法都可以?如此,何时采用何种算法呢?
话到此地不得不说说关于劳动生产力(率)。
在将一切劳动力都当作简单劳动力之后,本来就不存在“劳动生产力”问题了。因为高的“劳动生产力(率)”必然是意味着复杂劳动而不是简单劳动,按照马克思自己的说法,“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一小时生产十件产品的劳动生产力在一小时内付出的劳动量就应该是一小时生产一件的简单劳动力的十倍,按件平均的话每件产品包含的劳动量依然是一个小时。并不是像马克思之前所说的“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这就是众所周知的马克思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率)成反比”的论断。
显然,马克思在面对高劳动生产力时并没有按照自乘或多倍的原则计算劳动量,而是不管是多么复杂高效的劳动,一小时就是一小时,全当作简单劳动对待了。很多人质疑马克思的这个公式反科学技术反生产力进步,根本无法解释为何资本家要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改进工艺,还得出了干的越慢产品价值越高的谬论,但是各种质疑都没能真正发现问题究竟出在哪里。马克思自己引入一个“平均劳动时间”的概念试图自圆其说,但终是把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数量关系的论述抛在一边,欲盖弥彰越描越黑。
由此也可以看出,马克思所说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默认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为产品数量均分后变成产品的价值量,而不是产品所经历的被加工时间。《悯农》当中说“汗滴禾下土,粒粒皆辛苦”,这是按产品所经历的被加工时间计算的,也就是拿着秒表从种子种下到收进粮仓计算的,而不是用粒数去平分农夫的一份辛苦,而是每一粒都是一份辛苦。孩子会背《悯农》时我就指着他掉在餐桌上的米粒说“辛苦辛苦辛苦辛苦辛苦…”,他听到后就赶紧把米粒捡拾起来放到嘴里。
还要注意到,单件制作和多件生产,产品所经历的时间和生产者的工作时间,之间的对应关系是不同的。即便是最简单的单人单件生产,从最基本的原始材料开始制做一件产品,也不能说劳动时间就等于产品所经历的加工时长,因为期间还有吃喝拉撒睡的生理活动时间,办公室人员还有工间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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