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famousdog在2006-4-3 9:17:00的发言: 你说的这种情况,其实不是一种所谓的“大家都一致赞同的制度”,因为你这里存在两种不同的人,一个强壮,一个年老力衰。这种情况下,平均一分为二的分法,显然不会达到均衡结果;我想你认为这时的一致赞同,只能算是口头上的,名义上的一致赞同。就像不得人心或者不恰当的法律总是得不到人们内心的尊重一样,实质上,你本身设定的这种制度就不会得到大家真心的一致赞同。
既然得到大家一致赞同的制度,必然具有自我实施的特征。除非出了随机误差。博弈论不是讲过?达到了纳什均衡后,任何人都没有主动打破这种均衡的积极性。
我的意思是制度不具有自我实施的特征,或者说"大家都一致赞同"(感觉换成被迫的赞同更贴切些:私人总是想独吞,只是由于外部条件的约束,没有足够的能力吧!所以对当事人来说是损失最小而非利益最大,应该是个痛苦的经历!)是制度的外生变量!制度之所以被有效率的实施并如你说的达到了纳什均衡,是因为这个具体制度考虑到了大家都一致赞同的基础,也就是说所有人都达到了激励相容.
但这个条件是客观的,制度本身只能去适应而不能去改变,在我上面的例子里,因为这个外在基础的不同导致了公平分法的制度不能实行,因为它没有考虑到老人和青年的力量对比情况!如果要实行上面说的制度就必须先改变这种外生变量,使他与要实行的制度激励相容,比如老人他会有更多的经验而这正是青年所不具备的,老人可以利用这个有利的谈判条件改变自己的弱势情况,从而使公平的制度得以实行!
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其实也可以解释为他所设计的制度是因为没有注意到这个外生变量,才导致失败的,就青苗法来说,其实是很好的制度,但他没考虑到百姓与官员的实际情况,最终导致这种新法被严重扭曲!如果要我提建议给他的话,那么请他先想办法改变百姓与官员的实际情况这个外生变量!
所以我认为制度是结果,而不是原因,但制度是有作用的,即在最初通过演变的方式形成时是符合刚才说的情形,但当制度形成后,他就变成了原因------规范成员的行为,形成合理的预期,减少成员之间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