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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17-12-13 12:27:40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2-13 08:50
你不承认不等于没有非议。你也可以不承认法律规定的酒驾入刑,但法律对你的酒驾就要提出非议。你嘴上不承 ...
谁跟你扯什么“物质非物质”的什么“质变”,你自己炮制的东西别栽给别人。物质分子“构造不同”,从而才呈现不同的质,才为人所认识和区别。为此,物质的质变与不变,区别仅在于物质分子的构造或排列组合变与不变,如你跟石头的例子。而废水和净水之间就不存在水这个质的结构变化,只存在水分子中包含多少杂质的程度不同而已,哪里涉及水的什么质变呢?你这不是科盲是什么?

任何变化都是物理性变化,但并非所有物理性变化都是化学性变化。这就决定了物质存在质变与非质变的差别。物质分子的结构或排列组合变化,才存在质变,反之只是物理性变化,物质就没有质变。任何哲学都必须基于这种科学划分,否则所谓的“哲学”就属于“玄学”,荒谬自不待言。为此,你那所谓的“量变引起质变”的“哲学”不是荒诞的谬论是什么?不是你缺乏“事”和“物”的区分概念是什么?不是你把“事”混同于“物”来讨论是什么?

地主何以就可以把荒地承包给他人,而他人就不可以把荒地承包给地主?地主与荒地是怎么建立起拥有关系的?这个前提没交代,就天降一个什么谁给谁什么东西,你这不是尽在炮制莫名其妙的问题是什么?

你一个典型的经盲听不懂使用权已经成为商品的意思,自己脓包还倒打一耙。租金是不是代表劳动产品?用劳动产品来交换使用权,两相交换的是不是均为商品?这时的使用权是不是已经变成了商品?是商品,其本身何以不存在所有权?本身存在所有权,这还与房屋所有权何干?使用权商品和房屋商品是不是已经分开?

国家之间针对第三者的一种自愿基础上的协议叫什么“法”呀?胡乱类别,典型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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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20:45:44
he_zr 发表于 2017-12-13 12:27
谁跟你扯什么“物质非物质”的什么“质变”,你自己炮制的东西别栽给别人。物质分子“构造不同”,从而才 ...

废水与净水有化学性质的不同你都不知道吗?因为有这个化学性质的不同,所以你喝了废水就会产生异常的化学反应,你就会生病甚至死亡。你否认本来是生命健康所需要的净水变成了使人致病或死亡的废水这种化学性质的变化也是一种质变,证明了你就是一个无知之徒!

物质的变化当然有质变与非质变的区别,不然所有的变化统统都应该叫做质变,怎么还会有量变呢?

说量变引起质变说的是没有量的变化就不会发生质的变化,而量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变。这里的“一定程度”是绝对不可或缺的。你自己一个哲盲,根本即不懂什么叫“量变引起质变”,就会望文生义地乱喷,真是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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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21:08:27
he_zr 发表于 2017-12-13 12:27
谁跟你扯什么“物质非物质”的什么“质变”,你自己炮制的东西别栽给别人。物质分子“构造不同”,从而才 ...
你简直弱爆了。我们讨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而不是讨论所有权是哪里来的,因此,只要现实中有人有所有权,我们就根本不用在去研究所有权是哪里来的。好比我们讨论你爹与你有何不同,还一定要研究你爹到底是哪里来的吗?
你连把握论题的能力都没有,还不是弱爆了?

我前面提出的是“听说过房屋承租吗?承租者虽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却有使用权”。你如果不懂什么是房屋的使用权,你就承认不知道,你去扯什么商品的使用权,那不是驴唇不对马嘴弱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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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21:14:09
he_zr 发表于 2017-12-13 12:27
谁跟你扯什么“物质非物质”的什么“质变”,你自己炮制的东西别栽给别人。物质分子“构造不同”,从而才 ...
又一次表演了你的无知。
听说过国际法吗?南极条约就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一部国际法。你连这个都不知道,就是个无知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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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22:38:42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2-13 21:14
又一次表演了你的无知。
听说过国际法吗?南极条约就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一部国际法。你连这个都不知道, ...
一个傻不啦叽的科盲,说话都不在正点。哪样物质没有化学性质呢?两种物质之间是否存在质的区别,在于它们的分子结构差别,这跟它们“有化学性质”有毛关系啊?还证明这证明那,问题的要点都摸不着。

为此,物质的质变根本不在物质的量上,更与量的多少变化无关,而在于是否促成物质分子结构的改变这个结果。还什么“一定程度”,量变不是物质的质改变的必要条件,分子结构才是。从一滴水开始,无论其量变达到什么程度,一碗水、一池水或一江水,水的质始终没有改变。

如果只是讨论现实问题,你的主题还搞什么“应当”干什么?你这不是在自打耳光是什么?

还扯什么“国际法”,你连国家间的约定是什么性质都一窍不通,十足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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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08:47:20
he_zr 发表于 2017-12-13 22:38
一个傻不啦叽的科盲,说话都不在正点。哪样物质没有化学性质呢?两种物质之间是否存在质的区别,在于它们 ...
你学过化学没有,如果学过,化学上讲不同的物质有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的不同你怎么会不知道?如果废水与净水只有结构的不同,而没有化学性质的不同,你为什么不去喝废水?

物质结构的改变也要量的积累为基础,不然,一种结构怎么就突然变为另一种结构?
什么叫一定程度,你不懂吗?水还是水,但到了一定程度,其作用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例如,泛滥成灾,淹没村庄、冲毁城市,这种作用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吗?

你一个科盲加哲盲,无知偏要装有知,真不知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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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08:51:08
he_zr 发表于 2017-12-13 22:38
一个傻不啦叽的科盲,说话都不在正点。哪样物质没有化学性质呢?两种物质之间是否存在质的区别,在于它们 ...
那是因为你不懂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不懂使用权的排他性,所以我才用现实的事例来教你。这与我的主题并无直接关系,但对你来说却是理解我的主题所必备的常识,所以我才要教你,免得你成天丢人现眼、自抽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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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08:57:04
he_zr 发表于 2017-12-13 22:38
一个傻不啦叽的科盲,说话都不在正点。哪样物质没有化学性质呢?两种物质之间是否存在质的区别,在于它们 ...
你的无知已经达到了完全不要脸的程度,自己不懂什么是国际法还敢说别人不懂。
看看国际法的常识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看清楚没有,国际条约是国际法首要的造法方式,因此《南极条约》的规定就属于国际法。
你这个法盲,这回开眼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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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12:04:32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2-14 08:57
你的无知已经达到了完全不要脸的程度,自己不懂什么是国际法还敢说别人不懂。
看看国际法的常识吧:“《 ...
对你这个科盲加文盲,首先得普及如何提高理解力。“哪样物质没有化学性质”这句话何以是否认物质“没有化学性质”呢?物质质变跟物质有没有化学性质有毛关系啊?废水是因为H2O变了,还是因为多了杂物?知道你缺乏常识,没想到你是这么极度缺乏常识。你也别去学什么物理化学了,先去上成人理解力提高班。

一种物质的质变有没有量变是一回事,量变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它是否必然导致质变则是另回事。还什么“懂吗”不“懂吗”,你这种残次脑袋根本没有能力理解这些关系。

你一个经盲还在扯你自己炮制的什么“使用权排他性”,还口称什么“教你”,真不知天高地厚,自己是几斤几两,除了在恶心别人还能是什么?

你以为你照抄两句就代表你“懂法”了?一个法的成立最少要具备三要件,条文、第三方仲裁和强制执行条件,否则不过是“村规民约”而已。国家之间的约定缺乏哪个要件,你自己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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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15:00:37
he_zr 发表于 2017-12-14 12:04
对你这个科盲加文盲,首先得普及如何提高理解力。“哪样物质没有化学性质”这句话何以是否认物质“没有化 ...
你可真笨死了!废水不是纯净水,而是水的混合物;不是H2O,而是H2O与其他有害物质的混合物。其他有害物质与H2O当然具有不同的化学性质,因此,由纯H2O变为H2O与其他有害物质的混合物难道没有化学性质的变化吗?就你这点理解能力,你是不是成天喝废水长大的?

你说的一滴水、一碗水的增加不会引起质变,我告诉你达到了一定程度水作用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例如泛滥成灾,你否定得了吗?你一个天生排斥做人事理的东西,连事实都不敢面对,就是个脑残的熊包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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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15:04:14
he_zr 发表于 2017-12-14 12:04
对你这个科盲加文盲,首先得普及如何提高理解力。“哪样物质没有化学性质”这句话何以是否认物质“没有化 ...
你确实没有几斤几两,但是拿出我知识的百分之一教教你就足够了。例如,使用权的知识我就足够教你一辈子的。你要是觉得恶心,那正是你天生排斥做人事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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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15:07:32
he_zr 发表于 2017-12-14 12:04
对你这个科盲加文盲,首先得普及如何提高理解力。“哪样物质没有化学性质”这句话何以是否认物质“没有化 ...
是不是国际法不是你说了算的,国际上就是这样规定的,国际上就承认它是国际法。你不承认只能证明你的无知,你要违反了它,它就会对你产生非议。你敢试一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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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22:34:20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2-14 15:07
是不是国际法不是你说了算的,国际上就是这样规定的,国际上就承认它是国际法。你不承认只能证明你的无知 ...
你承认废水是水的混合物,那不就承认了水无论跑到哪,水的H2O这个质丝毫没变,只是参入了杂质,所以才成为“混合物”的?“不能饮用”,“泛滥成灾”,这不都是“事”是什么?跟水这个“物”有毛关系啊?你还在重复什么“量变质变”,你这不是在贩卖那种“事”和“物”不分的歪理邪说是什么?

什么“使用权的排他性”,只有你这种经盲对经济事物认识肤浅才炮制这种怪论,还公然要拿来“教”别人,厚颜无耻。

你一个法盲扯什么“国际法”,连法的基本要件是什么都一概不知,无知者无畏。你除了什么不能你就拿什么逞能,此外你还懂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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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6 18:26:21
he_zr 发表于 2017-12-15 22:34
你承认废水是水的混合物,那不就承认了水无论跑到哪,水的H2O这个质丝毫没变,只是参入了杂质,所以才成为 ...
你说的水都是你说的“事”,而不是“物”,你不知道吗?你看看你说的“从一滴水开始,无论其量变达到什么程度,一碗水、一池水或一江水,水的质始终没有改变。”其中的哪个“水”不是水的混合物,而是纯H2O?有吗?所以,你把你说的水都当成了“物”而不是“事”,你就是一科盲。
在事实上,水的混合物中混入了足够多的有害物质,就会发生化学性质的变化,不然,你为什么不敢直接饮用严重污染的河水?同理,河里的水太多了就会泛滥成灾,其作用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这些难道不是质变吗?

你根本无法从事实与逻辑上否认我说的使用权的排他性,就只能再次祭出你的心虚嘴硬的看家本领了?你简直弱爆了!

让你看看《南极条约》中的规定,“第十一条 1.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产生任何关于本条约的解释或应用的争端,这些缔约国应彼此进行协商,以便通过谈判、调查、调停、调解、仲裁、司法解决或它们自己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来解决其争端。2.任何未能用上述方法解决的具有这种性质的争端,应在每次经该争端所有各方同意后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但如果不能就提交国际法院的问题达成协议,该争端各方并不因此免除继续寻求用本条第1款所述各种和平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该争端的责任。”
你以为国际法院就是一个处理关于“村规民约”争端的机构吗?那你不是一个无知的法盲又是什么?
你可真是无知者无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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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7 22:22:20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2-16 18:26
你说的水都是你说的“事”,而不是“物”,你不知道吗?你看看你说的“从一滴水开始,无论其量变达到什么 ...
水的质是H2O,水的混合物的“质”是H2O+X,此质已非彼“质”,相比水这个物,水的混合物已不是水。从一滴水到一江水,H2O的质改变了什么?这不是你那个科盲脑袋把两个不同的物进行移花接木,在干着偷梁换柱的勾当是什么?“废水不能引用了”,“泛滥成灾”,这不是你扯的“事”是什么?你自己无知扯的东西拿来混为一谈,现却倒打一耙。

你一个经盲对使用权一知半解,所以才会炮制什么“使用权的排他性”,这就是你的“事实和逻辑”,人们不但不会否认,反而给你在这里立此陈照。

还“国际法庭”,跟那个“21世纪资本论”的作者炮制的“国际ZF”一样,沦为国际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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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14:12:51
he_zr 发表于 2017-12-17 22:22
水的质是H2O,水的混合物的“质”是H2O+X,此质已非彼“质”,相比水这个物,水的混合物已不是水。从一滴 ...
你眼瞎吗?我哪里有说“从一滴水到一江水,H2O的质改变了”?在哪里?
我说的是,你说的一滴水或者一江水实际上都是水的混合物,因而都是你说的“事”,而不是你说的“物”。你把你说的事当成了你说的物(H2O),就是个科盲。
既然你说的是事(水的混合物)的量变(“从一滴水到一江水”),那么我当然就可以说事(水的混合物)的质变(变成不能饮用,或泛滥成灾)。
你可以谈事的量变,我为什么就不能谈事的质变?你一个科盲,把自己说的事当成了自己说的物,从而以为人家说的也是物的质变,那不是拿你自己的矛使劲戳你自己的盾吗?

你一个臭不要脸的东西,你说我“对使用权一知半解”,你怎么拿不出事实和逻辑来反驳我呢?你这种干嚎除了证明你的无知与无能以外,还能有什么作用呢?

无知的东西,除了干嚎就是会干嚎!《南极条约》上明明写着有关争端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你竟然还认为《南极条约》就是个“村规民约”这不明摆着以为国际法院就是一个处理关于“村规民约”争端的机构吗?
真是的,咱们论坛证明会出了你这么一个无知、无耻的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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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21:21:53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2-18 14:12
你眼瞎吗?我哪里有说“从一滴水到一江水,H2O的质改变了”?在哪里?
我说的是,你说的一滴水或者一江水 ...
从一滴水到一江水,你的什么老师告诉你“实际上都是水的混合物”的?而且已经给你明确了水就是H2O,不是H2O+X,你居然还如此混乱的来理解,你这不是文盲是什么?自己傻不啦叽的,可以说你连基本的辩驳能力都没有,首先听不懂别人说什么,于是就用自己的胡思乱想在自设靶子,自己攻击。

使用权的实质是商品,是商品就具有所有权,有所有权就有排他性,与使用权无关。这不是经济学的事实和逻辑是什么?为此,你一个经盲对此浑然不知,于是才炮制什么“使用权的排他性”,此外还是什么?

你连法的基本要件一概不知,那就继续你的国际笑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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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09:30:14
he_zr 发表于 2017-12-18 21:21
从一滴水到一江水,你的什么老师告诉你“实际上都是水的混合物”的?而且已经给你明确了水就是H2O,不是H ...
“金无足赤”这句话听说过没有?在现实生活中,纯而又纯的单一的化学物质是没有的,你们化学老师没有教过你吗?怪不得你就是个科盲。
现实中的一滴水、一江水都是水的混合物,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的,你不知道只能说明你不正常。
我的废水和泛滥成灾都是针对你的一滴水、一江水讲的,讲了之后你才提出了H2O。你以为只要你一提出H2O,你的一滴水、一江水就变成了纯H2O,那你不是个逻辑混乱的科盲加逻辑盲又是什么?

你学没学过经济学?什么是经济学上的所有权你不知道吗?
所有权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也就是说使用权是不同于所有权的一项权利。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就具体体现其所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利都具有排他性。如果这四项权利都不具有排他性,那么所有权的排他性又存在于哪儿?存在于你的气眼里吗?
所有权中的使用权作为区别其他三项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或转让,在单独行使中或转让后,使用权的排他性就独立地表现出来了。例如你A同学把游戏机借给B同学,B同学就获得了排他的使用权,他就可以不跟你一起玩;你要抢B同学的游戏机来玩,你就是侵犯了他的使用权。
B同学可以不跟你一起玩,你说这是他的什么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排他性吗?难道A同学借给B同学游戏机就是把所有权转让给后者吗?你这不是无知装有知,典型的经济盲又是什么?

无知的东西,除了干嚎就是会干嚎!《南极条约》上明明写着有关争端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你竟然还认为《南极条约》就是个“村规民约”,这不明摆着以为国际法院就是一个处理关于“村规民约”争端的机构吗?你这不是法盲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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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11:35:06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2-19 09:30
“金无足赤”这句话听说过没有?在现实生活中,纯而又纯的单一的化学物质是没有的,你们化学老师没有教过 ...
从一滴水到一江水,水的概念不是专指H2O是什么?这种人为设定的事例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你却去对比现实中的哪条江哪条河含有杂质的水混物,然后作为“问题”来回应质问,你这不是典型的缺乏人的基本思维是什么?也可以说,你这不是神经错乱是什么?你爹叫你出门打酱油,你却北京上海的兜一圈才打回来,就已经把你爹气死一回了,你这种神经错乱的胡言乱语还要把你爹气死多少回?

你也别再来念叨所有权的基本概念了,对你来说它仅仅是个字符,里边什么关系你是一窍不通,否则你怎么会去炮制什么“使用权的排他性”呢?你这个经盲的本性走到天边也改不了。

除了“国际法”,“国际法院”这类国际笑柄,看看你还能不能再闹大一点,炮制一个什么“宇宙法”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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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15:25:34
he_zr 发表于 2017-12-19 11:35
从一滴水到一江水,水的概念不是专指H2O是什么?这种人为设定的事例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你却去对比现实中 ...
真是个傻帽,那你应该说“H2O就是H2O,无论多少H2O还是H2O”,而不能说“从一滴水到一江水”,因为现实中的一滴水从来不等于一滴H2O,一江水更不等于一江H2O了。
自己是个科盲加文盲,即不懂科学,又不会表达。这一点肯定是你后天形成的,一定与你爹的基因无关。

A同学把游戏机借给B同学后,B同学可以不跟你一起玩,你说这是他的什么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排他性吗?
你这个无知的东西,解释不了我说的现象,嘴比煮熟的鸭子还硬,真是个不知羞耻的无赖。

国际法院是一个处理关于“村规民约”争端的机构,这么可笑而无知的想法也会产生在你的脑壳中,那你满脑壳装的不是鞋子的脂肪蛋白质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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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21:26:47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2-19 15:25
真是个傻帽,那你应该说“H2O就是H2O,无论多少H2O还是H2O”,而不能说“从一滴水到一江水”,因为现实中 ...
你只知道现实中有什么才是什么,而理论假设是什么你一概不知,你这不是典型的文盲,缺乏必要的学术素养和学理方法是什么?你还来对理论问题讨论凑什么热闹?这里又不是文盲补习班,没有人说话要按文盲听得懂的方式在“应该这应该那”。

排他性在于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什么谁跟谁玩,不跟谁玩这种连经济的毛都不沾边的儿戏东西,你这个经盲不又在东拉西扯,是非不清,胡言乱语是什么?你硬要从中挖掘经济关系,那也是A同学游戏机的所有权在排他,指定给B同学使用则是这个所有权的派生物,排他跟这个使用派生物毛关系没有。

再来一个什么“国际东西”,看看有没有发展到“宇宙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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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11:46:21
he_zr 发表于 2017-12-19 21:26
你只知道现实中有什么才是什么,而理论假设是什么你一概不知,你这不是典型的文盲,缺乏必要的学术素养和 ...
真是个科盲。理论当然可以有假设,但在与现实语言习惯不同的地方,必须讲清你的假设到底是什么。在现实的语言习惯中,有谁会把“一江水”理解成“一江H2O”?有吗?你举出来?
所以,你一个科盲、文盲,自己不懂科学,又词不达意,还不承认,真不要脸!

经济利益归根到底不还是需要的问题吗?离开了需要,哪有经济利益?所有权也好、所有权所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项权利也好,哪项与人的需要无关?
B同学不跟你玩就是因为他自己有玩的需要,跟你玩了就无法满足他的需要。你一个经济盲,连经济利益归根到底是需要也不知道,哪有资格讨论经济学问题!
不管是不是派生,你只要承认B同学对游戏机的使用权有排他性,那就抽了你使用权没有排他性的耳光。
船舶在没有任何所有者、从而没有任何所有权的公海上停泊,对于停泊的位置就有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就有排他性,这是什么“所有权的派生物”?是你气眼排除的气体所有权的派生物吗?

你这个满脑壳鞋子脂肪蛋白质的东西,连国际法都没有听说过吗?还国际法院是一个处理关于“村规民约”争端的机构,真丢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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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22:14:38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2-20 11:46
真是个科盲。理论当然可以有假设,但在与现实语言习惯不同的地方,必须讲清你的假设到底是什么。在现实的 ...
作为一个具有学术素养和学理方法的人来说,不仅理论当然可以有假设,而且还不会去跟谁讲清楚什么“现实语言习惯”之类的东西,那不过是你一个文盲,缺乏必要的学术素养和学理方法,不懂理论与现实是什么关系,才稀里糊涂去找现实的东西来对号入座,罢了还在为自己的无知狡辩。你这种行径就足够恶劣了,你也配来扯什么学术,十足的痞子,学界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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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08:22:47
he_zr 发表于 2017-12-20 22:14
作为一个具有学术素养和学理方法的人来说,不仅理论当然可以有假设,而且还不会去跟谁讲清楚什么“现实语 ...
谁规定“一江水”只能是指“一江H2O”,有吗?现实中的“一江水”,如“共饮一江水”、“永隔一江水”,还有歌曲“一江水”,哪一个说的是“一江H2O”?
哲学上讲量变质变,谁规定只能就是指“物”的量变质变,而不包括“事”的量变质变?
你自己无知,不知现实中的“一江水”都不是指“一江H2O”,不懂量变质变首先就是“事”的量变质变,因而举例时完全词不达意,自己打补丁不算,还要反咬一口,就是个无耻的无赖!

你除了成天编造谎言、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以外,唯一的本事就是搞非学术的语言攻击了,你连你爹与你之间存在客观的父子关系都不承认,连你的生命运动是你妈受精卵分裂的发展都不承认,你还是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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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19:17:25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1-27 11:22
但有人就根本不懂这个道理,不懂为什么谁劳动应当归谁所有,例如,拿所谓的“所有权孳息应当归所有权人所 ...
你认为“所有权孳息应当归所有权人所有”与“谁劳动应当归谁所有”矛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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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20:06:55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7-12-25 19:17
你认为“所有权孳息应当归所有权人所有”与“谁劳动应当归谁所有”矛盾么?
那要看所有权孳息是不是所有者自己的劳动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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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20:18:43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7-12-25 19:17
你认为“所有权孳息应当归所有权人所有”与“谁劳动应当归谁所有”矛盾么?



1,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资本剥削论,其实,不依赖任何所有权,不需要考虑任何人的任何意义上的所有权。

无论在任何的意义上,资本家是现实性有权还是现实性无权,或者,应该有权还是不应该有权,
无论在任何的意义上,劳动者是现实性有权还是现实性无权,或者,应该有权还是不应该有权,
这些,都无损于剩余价值论、资本剥削论的成立。

只要人类产品确由人类劳动所创造,并且资本家确实分享了劳动成果,以任何道理或任何权利分享了劳动成果,
则就构造了资本剥削,就产生了资本剥削,就存在着资本剥削。
换言之,所谓资本剥削,是对一种客观过程、客观结果的观察描述而已,是劳资分享这一客观现象、客观关系的别称而已。


2,劳动者的自身劳动成果,归劳动者自身所有,这有利于社会经济的顺利运行,有利于生产力的更大更快的发展。
也就是说,在这里,是一种实惠、实用的考虑,是从实惠、实用来出发的,关注的是历史作用、社会效果。
也就是说,在这里,关注的不是任何的广义或狭义的伦理、道德等等之类。

为什么应该搞按劳分配?为什么要搞社会主义?无他,就是因为更实惠,更有用嘛。


3,并且,劳动成果归劳动者,这也是客观上来看的人类进步的历史性趋势、必然性趋势。
也就是说,这是从实际出发来看的,从客观出发来看的,不是从任何主观想象、美好愿望、道理伦理来出发的,来看的。

为什么应该搞按劳分配?为什么要搞社会主义?无他,就是因为人类历史的运动趋势,它客观上是如此的,本来就如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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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10:36:33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2-25 20:06
那要看所有权孳息是不是所有者自己的劳动创造。
那么如何判断是不是所有者自己的劳动创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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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10:57:07
天涯诗客 发表于 2017-12-26 10:36
那么如何判断是不是所有者自己的劳动创造呢?
像地主,把土地租给别人,自己根本就不劳动,只管到时收租子,那就不是自己的劳动创造。再如,食利者,把自己的钱交给别人去打理,自己不劳动,只管到时拿利息,也不是自己的劳动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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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11:14:57
wzwswswz 发表于 2017-12-26 10:57
像地主,把土地租给别人,自己根本就不劳动,只管到时收租子,那就不是自己的劳动创造。再如,食利者,把 ...
你这只是直接断言了谁劳动谁不劳动,我想问的是,判断一个人劳动与不劳动,其客观依据是什么?另外,把土地租给一个会种地的农民和租给一个不太会种地的农民,结果是否一样?再比如,把钱交给一个会理财的,和交给一个不会理财的,结果是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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