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特殊利益集团”这个名词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假如说过去的“既得利益者”的提法已经模糊了利益博弈的界线的话,那么,“特殊利益集团”的提法就从新把利益博弈的界线划分得更加清晰了。因为,从改革开放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有可能是“既得利益者”,尽管每个人的“既得利益”并不一样,但“既得利益者”的“者”这顶个人帽子的确是每个人都能够戴上的。而“特殊利益集团”的定义就不一样,必须是以“集团”的形式(不论是公开的集团还是隐蔽的集团)存在,并且以获得“特殊利益”为目的。两厢比较不难看出,“既得利益者”也许只能获得“普通利益”(当然并不排除其中的一些人也会获得“特殊利益”),而“特殊利益集团”所获得的“特殊利益”往往是绝大多数“既得利益者”无法获得的。这些“特殊利益”包括权力操控、资本左右、金融支持、媒体青睐与司法保护。
“特殊利益集团”究竟有什么“特殊性”呢?回答这个问题既困难又不困难。困难的原因就在于“特殊利益集团”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而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由于种种原因通常是不会承认“黑社会组织”这种形式存在的,因为,一旦承认“黑社会组织”形式存在的话,就会引起另外一种更可怕的政治联想——社会黑;不困难的原因就是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的的确确真实地存在着“特殊利益集团”这样的组织形式,尤其是以近期震惊国内外的重庆“打黑除恶”所揭示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犯罪现象,就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特征。
“黑社会组织”也简称“黑社会”,相关定义是这样的——“进行犯罪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的秘密社会集团。这种秘密社会集团内部组织严密,作案手段多样残忍,行为活动具有强烈的掠夺性、寄生性和***性。由于这种秘密社会集团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打击的重点对象”。
结合上述“黑社会组织”的定义,笔者认为,这种组织的“特殊性”就在于权力+资本+金融+媒体+司法等利益关系和利益关系人物结成的“利益集团”,在我国就叫做“特殊利益集团”。看看重庆“打黑除恶”所揭示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犯罪现象背后的规模和结构,就可见“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殊性”了。从以文强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内部上百人涉黑的诸多“特殊利益集团”,就能看出权力+资本+金融+××+××的“特殊性”结构。尽管重庆“打黑除恶”所揭示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的犯罪者名单中还没有明显出现媒体中人物,但笔者却并不怀疑这个“特殊性”结构在操控重庆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没有媒体的哄抬力量,因为,这是一种合理怀疑,也是对过往的经验判断。
重庆“打黑除恶”所揭示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犯罪现象,不但具备了文章开头谈到的“公开的集团”的特征,而且也具备了“隐蔽的集团”的特征,应当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相关定义——“进行犯罪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的秘密社会集团”。相信随着重庆“打黑除恶”所揭示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的犯罪问题最终水落石出,人们将会看到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几乎都是“内部组织严密,作案手段多样残忍,行为活动具有强烈的掠夺性、寄生性和***性”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的“黑社会组织”。也正是由于这个“特殊利益集团”演变成了“黑社会组织”的原因,才会成为我国“政府打击的重点对象”。
总之,有关“特殊利益集团”是不是“黑社会组织”的话题,在我国国情面前始终是一个敏感的政治话题。不过,能够肯定的是,讨论“特殊利益集团”究竟是不是“黑社会组织”的问题已经并不重要,有可能也许还是一个只有问题而没有答案的话题,因为,完全有可能引起另外一种更可怕的政治联想——社会黑,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但又必须面对的可怕的中国社会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