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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1.农地经营权( 使用权) 的流转必须依靠市场机制。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如日本农地经营规模从户均800 平方米到户均1200 平方米经历了近35 年时间, 而且在这其间非农就业机会大量增加, 农业人口大量减少。因此, 在我国只有那些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了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 才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同时, 土地流转的决策者应是农民自己, 而不是基层政府或村民自治小组。

2.科斯定理、诺斯制度变迁理论是以私有制和相对完善的市场环境为背景的, 清晰产权、市场交易、效率最优之间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对于转型经济而言, 模糊产权、不完善市场交易、效率次优( 与前一种效率比较而言是次优, 就转型经济的特殊时期, 这种产权安排也许是最优的) 之间可能存在另一种内在逻辑一致性, 这就为我们洞悉和研究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提供了全新视角。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研究中, 国有化、私有化以及产权明晰等政策建议被许多学者所倡导。但是, 真正有效和可行的政策, 是建立在明确把握关键性决定因素的基础上的。在怎样的条件下, 应当优先解决什么问题? 是产权问题, 还是市场竞争问题? 如果不把最关键的问题放在最优先的位置上去解决, 就会导致重大的政策失误。

3.农地产权的结构调整与农地市场的发展之间需协调配合。产权通过市场产生绩效, 市场优化产权结构, 进而在系统连贯的动态优化组合和阶段性渐进演化格局中产生经济效率。土地产权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可分解的“权利束”所组成的, 所有权的法定权威性不是绝对的, 而是与这一组权利的实际运用相辅相成的。从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上看, 完整产权结构的分解过程仍将继续下去。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可以, 也应该在充分满足特定的社会需求时, 与所有权适当分离。这在相应的制度保护下一般不会影响所有权的地位, 甚至是人们行使所有权最合理、最有效的选择。土地市场完全可以成为代替国家和政府分担责任、分流风险、实现收益、节约资源的工具, 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培育、运用它。土地产权市场化虽然关系到社会资源和经济权益的重新分配, 但也从新的角度增强了国家和政府对资源、信息、市场的调控管理能力, 有助于全社会对土地资源的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 并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监管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各国应立足本国的实际, 沿着适合自己的思路、路径推进制度创新。产权只有通过市场才能产生绩效, 超越市场的发育、发展, 明晰界定产权在付出巨大成本之后, 并不必然带来效率。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进与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 推进土地市场制度建设, 在市场化进程中优化农村土地产权也许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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