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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5
"士博汇"侵权"世博会" 世博维权第一案宣判http://www.law-lib.com  2004-12-14 9:39:06

首起涉及上海世博会的侵权案,13日由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判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申博徽标及“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中英文主题词著作权、“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专有名称权,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中的“士博汇”,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法院同时作出对弘辉公司处以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民事制裁。 上海二中院于2004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世博局诉称:该局依法拥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全称及多种简称的专有名称权、世博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中英法3种文本的著作权以及申博徽标等特殊标志权利。原告指控被告弘辉公司故意将其开发的一座楼盘命名为与“世博会”谐音的“士博汇弘辉名苑”,并宣称是“世博之城,都会之心”。被告还使用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作为楼盘标志,擅自复制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知名主题词。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特殊标志权、专有名称权。 法院经庭审后认为,被告有意借世博会之名来提升楼盘知名度,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侵害了原告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名称的专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原告对“上海世博会”享有的特殊标志权。鉴于弘辉公司上述侵权情节,上海市二中院遂作出以上判决。(潘巳申 刘建)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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