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本与数据挖掘已经成为数字时代必不可少的研究工具,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2016年欧盟颁布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修改草案》中首次对于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版权法例外做出了回应,然而目的性要求过于单一,采取技术措施规定不明等等问题引起了以科研社群为代表的质疑。结合英国、法国、日本的立法经验以及欧洲文本与
数据挖掘技术应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应该保留"合法获取"作品的前提,放宽以科学研究为唯一目的的限制,在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保留权利人为保证作品安全性与完整性而使用技术手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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