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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
2009-11-15
发信站:  (2009年11月15日12:48:17 星期天)

一、不得在学校建筑物内实施跳楼行为,在别处实施此项行为的,应避免在遗书中透露有
关学校的信息。
二、不得在办公室内与女学生发生性行为,在别处从事此项行为的,应事先询问其男友的
精神状况。
三、不得在教室内从事仇杀、情杀、厮打、谩骂等行为,确有必要实施的,应保证行为过
程不被录像上网。
四、不得在无录取把握的前提下收取女考生的财物并与之发生性行为。
五、不得主动录取曾经报考他人博士生失败并将失败经历上网的考生。
六、不得抄袭研究生的论文,抄袭自己研究生论文的,应首先认定其未抄袭他人相关研究
成果。
七、不得以互换名字或者改变作者顺序的方式发表同一篇学术论文,夫妻实施此项行为的
,次数限于三次。
八、不得在评选院士、博士点、一级学科或者高级职称的时候才揭发学术抄袭或者腐败行
为。
九、不得在参与教育部评估的过程中与女学生跳舞,确有必要的,应避免手位于其腰部以
下、衣物以内。
十、不得以不予毕业威胁自己的研究生,确有必要的,应避免其在学校建筑物内实施跳楼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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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5 17:20:38
呜呼哀哉 教育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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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5 18:37:12
其中的一半应该转化为高校领导干部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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