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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房价与地价关系”观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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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12:55:37
论房价与地价的关系


1996年,我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建立,随后,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200多个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全国各地纷纷成立。2001430,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从而确立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合法地位。在土地收购储备的过程中,为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很多城市都开始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一个直接的结果是:与协议用地相Lh,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上升了。例如,杭州市实行土地一级储备以来,除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基本上全部实行地块公开拍卖,地价连创新高。创造了每亩700万元的天价。为此,建设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商抱怨地价过高,影响了房产价格,很多居民也把因房价过高而买不起房归咎于地价过高。面对土地拍卖制度引起的诸多争议,我们认为:只有深入分析房价和地价的关系,才能判断地价是否过高,判断房价在何种程度上受地价的影响。由于住宅关系到千家万户,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我们在这里对房价的讨论主要限于商品房住宅价格。

一、房价与地价的一般关系

有些人把房价上涨直接归因于地产价格过高,进而把地价过高归咎于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土地拍卖制度,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见解。

首先,地价与房价有关联,但并非线性关系,即使地价上涨,房价也并不一定随之上涨,要降低房价,也并非只有降低地价一个途径。与其他商品一样,住房价格是由开发商的成本和利润两部分构成,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地价、财务成本、各种规模等,其中地价约占成本的13左右。理论上说,如果地价上涨而其他成本下降,或者开发商利润减少,且地价上涨数额小于或等于其他成本与利润下降之和,则房价仍然可以维持原价甚至下降。只有其他成本都呈刚性再无下降空间,而开发商已到了无利可图的地步,地价的上升才会全部反映在房价上,成为房价上涨的直接原因。那么,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土地拍卖制度的城市是否到了这个地步呢?显然不是。其他成本特别是各种规费仍占相当比重,大有下降可能。开发商获得的利润高达20-30(国外一般不到10)。在这种情况下,把房价过高归罪于地价,并因此而否定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缺乏根据的。

其次,在竞争性市场上,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房产价格同样如此。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的房价合理与否,不能看其绝对价格高低,而要看是否与该地居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符。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巨大,房地产价格水平有高有低完全是正常情况。在杭州、上海等沿海城市,每平方米2000多元的住房属于低价,在内地某些城市则是高价,仅根据绝对价格来议论房价高低是没有意义的。判断房产价格合理与否,关键在于住房供求是否平衡,具体要看房屋销售状况和居民实际住房改善情况,房价最终受需求约束。如果没人买,想涨价也涨不起来,这是常识。从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比较好的杭州来看,尽管房价一路攀升,但销售势头良好,并无大量积压,居民的居住条件也在不断改善。由此可见,现有房价取决于居民旺盛的有支付能力需求,房价上涨主要是由于需求推动而非成本推动。

第三,土地拍卖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机制。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从长期趋势来看,土地相对于其他要素而言,稀缺性只会增强,因而其相对价格也会必然上升。实践证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无偿划拨或单靠行政手段进行数量控制,难以使土地合理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价格机制抑制对土地的过度需求,是保护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这一稀缺资源的有效手段。对于住房建设而言,某些地理位置好的地段,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人们对具有特殊偏好,其经济价值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充分体现,而拍卖只是自由竞价的有效方法,市场拍卖是买卖双方公开竞争、理性博弈的过程。买者经过理性计算,充分估计到该地段的投资价值才会出价。因此,价格再高也有其合理依据。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杭州西湖湖滨地块的拍卖,正如一位开发商所说:“都说湖滨地价贼贵,可再贵都有开发商打破头抢着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2001年该地段曾拍卖出每平方米近万元的地价,为此,地价加上造价和其他成本,房价之高可想而知。但如果没有人买,没有钱赚,开发商会抢着要吗?既然这种地段有如此潜在价值,国家通过拍卖这种自愿交易方式,以垄断地租形式将部分土地价值收归国库有何不妥?难道非要人为压低价格,以排队、抓阄、挂号、甚至暗箱操作、“走后门”等方式,把唾手可得的收益无偿转让给少数人才算合理吗?

二、土地收购、拍卖中的利益分配

在一个城市中,除非特别的原因(如行政区域的扩大),土地的供应量是固定的,供给完全无弹性,而由于人口增长和技术进步等引起收入增加,土地的需求一直在增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迅速增加和无弹性地供给将共同引起土地均衡租金的上升,因此,土地所有者--国家将获得更多地租。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其实就是一个将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过程,这种改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天系调整。

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以前,国有企业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通过政府划拨的方式,企业只需要付出少量的土地划拨金,甚至不需要付出任何租金。房地产开发商要想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使尽浑身解数,打通政府部门的各个环节。不过一旦环节打通,房地产开发商就能以协议转让等方式,通过支付少量的租金,获得土地使用权。由于其得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低廉,甚至免费,本应由土地所有者--国家获得的地租,反而出现这样阶情况:一部分在企业与政府部门“搞关系”的过程中消耗掉了,一部分被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占有了,而国家所得甚少。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的实施,使国家通过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获得了各种地租,即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属国家所有,房地产开发商要想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必须支付的租金;即使这个地块位置十分偏远,并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城郊结合地带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指由于地块所处的地段不同,交通方便、公共设施齐全、环境优雅的地块能吸引更多的住宅购买者,地块更有升值潜力,因此同样面积而不同地段的土地,房地产开发商要交纳不同数量的地租。垄断地租是指由于少数地段特别优越,例如风景优美、靠山临水,而且土地数量非常有限,国家能够由此获得超过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价格。

如前所述,政府对土地供应在一级市场上的垄断虽然使地价发生了变化,但不一定影响房价,只不过使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有些人反对土地收购储备,反对政府对一级地产市场实行垄断,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不妨假设一下相反的情形:如果政府敞开供应土地,不加管制,短时间内土地供应充足,地价将会较低,随着房地产开发商的进入,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地产商预见到今后一段时期土地将供不应求,对地皮进行炒作,地价最后将达到拍卖的价格,地产商得到地租;二是开发商对土地进行开发建房,由于一段时期内住宅供应量充足,甚至供过于求,房价将比较低,但随后可开发地块和可供应住宅的减少将使房价攀升,结果过去以较低价格买进住宅的人得到地租;三是尽管地价很低,但由于住房需求旺盛,房价依然很高,例如杭州东山弄临西湖和杭州植物园,地段很好,几年前开发商以基准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价很低,但大家都抢着买,结果使这一带房价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开发商所获得的高超利润就是本应有国家获得的地租。从以上分析可知,房价上升是由市场的需求拉动的,即使政府低价供地,短时间内控制房价,但土地本身的稀缺性和居民对住房的强烈需求最终还会使房价上涨,使房地产开发商和长期购房者得到超额利润。

由此可见,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施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拍卖制度,实际上是把开发商的部分超额地租转为国家收入,转而用于公共事业,同时控制土地资源,保证未来的土地供给,这种利益调整的方向是正确的,是符合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的。

三、地价与低收入者的住房补贴

不可否认,现在城市中确有部分低收入者住房困难,在取消福利分房后,过高的商品房价格使他们无力问律。如何解决这部分人的住房困难,确实是个大问题,这不仅仅是中国,而且也是世界各国共有的问题。目前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主要是经济适用房政策。所谓经济适用房,就是指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中低收人家庭出售的低标准商品住宅。它不是福利房,也不是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实际是国家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一种价格补贴。

为了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减轻低收入者购房困难的压力,政府规定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免费,又有各种减免税费的措施,房价比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要低得多。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漏洞很多,部分开发商和居民想方设法“钻空子”,享受本不应由他们享受的价格补贴。例如,中低收入家庭的概念没有权威的政策规定,使一部分经济条件良好的人通过各种关系买到经济适用房,而有了这些人的需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规定,建超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越超越大,北京就曾出现过开着宝马车买200多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事件。诸如此类的经济适用房,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是不可能有支付能力的,因此他们根本无法享受到政府间接的住房价格补贴。

经济适用房制度产生的问题,并非是小概率的偶然事件,而是各地都能够发现的现象。究其原因,实际上是制度缺陷的问题。首先,经济适用房开发商的选择、建设用地的划拨,都掌握在人为的弹性选择中,这就为寻租行为提供了动机和机会。其次,超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以预期价格出售,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实际上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据浙江省土地局调查,大约只有15%的经济适用房为低收入者所购置,因而使国家给予低收入者的住房补贴落人不该如此享受的高收入者手中,从而加剧了社会的分配不公。

政府对城市土地施行一级储备,是为了全面地、有计划地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保证城市稳定、可持续发展。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必须纳人住宅建设的视野,妥善解决。但是单纯从减免地价入手,看来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现有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必须改革。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从政府拍卖土地所得款项中拿出一部分,加上其他资金,专款专用,制定严格、清晰的补贴标准,加强监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中低收人家庭在其购房时给予现金补贴,或者建造廉价的社会公寓,低价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者。

总之,这一问题要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联系起来,统盘考虑,把住房问题纳入分配调节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补贴办法。对于那些以解决低收入者住房为名,要求减免地价,实际上转作他用,牟取暴利者,要严肃处理,坚决打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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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12:56:41

地价与房价的特征及因果关系

  房价与地价本质上是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利和收益的购买价格,都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但两者存在着不同点,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两重性质,土地是一种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其价格是资本化的地租,但在土地利用中已凝结了人的劳动,并且有生产费用,就有了价值因素和价值价格,是一种资产。

所以土地价格的内涵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土地资源价格,二是土地固定资产价格。土地价格即两者之和的资本化。换言之,‘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提前支付的土地地租。’土地资源价格产生的基础,是由于土地资源的有用性、稀缺性、垄断性和可让渡性,它是对土地资源所有权的垄断而获得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它并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而土地固定资产价格,则是凝结在土地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其理论价格应是生产成本加上平均利润。”所以土地价格不是土地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高低也不是由生产成本所决定。地球上的土地面积是一定的,即其自然供给完全无弹性,土地经济供给的弹性也很小,但对土地的需求则随着经济发展而呈现较大的变化,需求是影响地价的主要方面,也可认为土地价格是一种需求价格,即由于对土地产出物的需求导致了对土地的需求。正如李嘉图所说:“不是因为地租上涨才导致谷物价格上涨;而正是由于谷物价格上涨,才使得地租增加。”在充分的市场环境下,地价上涨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房价高导致对土地的需求增加。而房价除了受需求的影响外,还受到供给的影响。商品房的生产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开发商参加土地的竞拍即是因为对现时房价进行了科学分析,预见了未来房价之后,看到了其中的利润。所以就其因果关系而言,是房价高增加了对土地的需求,而导致地价上涨。同样,各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区段地价的差异是由于房价的差异,即地价的高低与否是房价高低的结果,而不是房价高低的原因。

  地价与房价的构成分析房价中包含地价,地价隐含在房价中,是房价的基础,其各自构成因素是不同的,所以影响地价或房价的因素不同。

  1.用成本法的公式来分析地价构成地价=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其中土地取得费分为两种:一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二是为取得已利用城市土地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这是对原城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上投资未收回部分的补偿。土地开发费用是指各土地级别宗地红线外达到“五通”(通路、通上水、通电、通下水、通讯)或“四通”(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达到“一平”的开发水平的平均开发费用,此项费用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存在差异。由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出,各地区地价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率、利润率和土地增值收益率是一定的,所以税费是政府调节地价的一个重要手段。

  2.房地产价格构成房价=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其中土地取得成本相当于地价;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开发用地后进行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所需的直接费用、税金等,可以分为土地开发成本和建筑建造成本,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和开发过程中税费;管理费用包括开发商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一般为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率;投资利息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的利息;销售税费指销售房地产所需的费用及由开发商缴纳的税费。设管理费为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的3%,年利率为5.31%,开发周期为1年,则房地产价格构成的公式可改为:

  房价=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J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K×3%+土地取得成本×5.31%+J开发成本+管理费用K×5.31%/2+销售税费+开发利润=土地取得成本×108.31%+开发成本×105.655%+销售费用+开发利润由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房价由土地取得成本即地价、开发成本、销售费用和开发利润所决定。作为构成要素之一的地价对房价是有影响的,但其他要素同样对房价产生影响,尤其是开发利润的影响,商人的本质即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会因为成本的降低而降低房价,所以通过降低地价来降低房价的方法是不可行的。

  无锡市区近期商品房开发实例分析1.房地产价格与其各构成要素相关性分析笔者收集了64个无锡市区近期商品房开发的案例,将商品房价格与各构成要素进行了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1:

构成要素

单位面积
楼面地价

单位建筑面积
开发成本

单位建筑面积
销售税费

单位建筑面积
开发利润

单位建筑
面积售价

0.1843

0.1093

0.0189

0.4177

  楼面地价又称单位建筑面积地价,是平均到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土地价格,所对应的是地面地价。楼面地价=土地总价÷总建筑面积=地面地价÷容积率。由于同一区城内的各宗地、不同区域的容积率不同,楼面地价能更真实反映同一区域各宗地、不同区域的地价水平,所以本次相关性分析采用楼面地价。

  从表1可以看出,销售税费与房地产售价相关系数小于0.1,在样本量为64的情况下,可以认为销售税费与房地产售价不相关;楼面地价与房地产售价的相关系数为0.1843,小于开发利润与房地产售价的相关系数0.4117,开发成本与房地产售价的相关系数为0.1093。开发商的利润对房地产售价相关性最强,在当样本量为60时,R0.01=0.4078,开发商的利润对房地产售价同向相关的概率为99.9%。所以,国家对于房价的调整要更加重视开发商利润的限制。

  2.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要素比例分析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可以把房地产的售价分为成本和开发商利润两大部分,成本又可分为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和销售税费。从本次收集到的资料中整理出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要素的比例关系如表2:

项目

平均比例

构成要素

平均比例

土地成本

31.75%

出让金

19.34%

拆迁安置费

8.2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16%

开发成本

61.35%

前期工程费

3.58%

建安工程费

40.69%

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

4.02%

公共基础设施费

3.92%

管理费用

1.62%

其他规费

7.52%

税费

6.90%

销售费用

1.46%

销售税金

5.44%

合计

100%

100%

  由表中可以看出,开发成本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土地成本,销售税费所占比例最小。在总成本中,建安工程费占40.69%,出让金占19.34%。假设开发商的利润率为国家法定利润率8%,则表2可以推出表3:

项目

平均比例

构成要素

平均比例

土地成本

29.40%

出让金

17.91%

拆迁安置费

7.6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85%

开发成本

56.80%

前期工程费

3.31%

建安工程费

37.68%

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

3.72%

公共基础设施费

3.63%

管理费用

1.50%

其他规费

6.96%

税费

6.39%

销售费用

1.35%

销售税金

5.04%

利润

7.41%

利润

7.41%

合计

100%

100%

  由表3中可以看出,土地成本约占房地产售价的30%,其中土地出让金约占20%。我国各城市土地成本占房价的比例,在市中心区低的为25%~30%,高的为35%~50%,平均为30%~40%。所以无锡市的土地成本占房地产售价的比例是符合全国平均情况的,无锡市的住宅用地的土地价格并不算高。

  从上述实例分析中可以得出,无锡市近期住宅用地的招标、拍卖并不是无锡市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根本原因,不能由于房价高就否认住宅用地招标、拍卖的方式。相反,住宅用地及其他用地的招标、拍卖增加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使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体现。同时无锡市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加大了无锡市的建设步伐,交通、市容、环境及等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为无锡市工业新区招商引资及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结论1.土地价格作为商品房价格的构成要素之一,对商品房价格产生影响,但土地价格与商品房价格并不存在绝对的相关关系,相反商品房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土地价格。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价不但关系到国家收益,同样起着调节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过高的地价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过低的地价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更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合理的地价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条件。住宅用地招标、拍卖的形式保证住宅用地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出让,形成的真正的市场价格,才是合理价格,而这种市场价格是商品房价格作用的结果。文/郑光辉/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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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12:57:29

说到房价和地价,最典型的是去年或是前几年时,很多人都说,房价是一定要涨的,理由是地价在涨,而且,还有个圈内人都熟悉的比喻,就是面包的价格总是大过面粉的价格,对此,我极不赞成。
1、无数国家的实践证明,地价与房价有一定的关系,但绝不是简单的同涨同跌的关系。一般说来,规律是,在房价开始上涨后,很多开发商判断房价要上涨,因此愿意花更高的价钱去买地,导致地价上涨;而在房价开始下跌后,众多开发商或投资者认为将来房价还会下跌,因此购买土地的欲望下降,导致地价下跌。我们现在的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上海的房价,从2002年开始上涨,一直到20079月底,平均涨幅约5倍,加上政府的宣传(上海房价是不会跌的!上海是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就这么多土地!等)很多开发商或投资者都已经形成了一个习惯性思维,即房价只会上涨,只要拿到地就会挣钱,这点我们都已经看到,一方面,开发商不计成本的拿地,导致地王一个接一个出现;二是很多证券分析师在对地产类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时,都会这么说:某某公司,在那里那里拿到多少地,预计开发利润多少亿,这样可以预测0809年每股收益为多少,这都成套话了,这说话什么?说明整个社会都疯狂了!怎么可能拿到地就意味着挣了多少亿呢?从200710月起,全国房价开始下降,随之而来我们看到,全国各地(包括上海)不停的出现土地挂牌出让流标、某土地以出让底价成交等。
2、我们从这里面也可以看出开发商及其代言人的狡猾:一方面自己对形势不看好,一方面在外面不停的鼓吹房价将会持续上升,建议老百姓马上入市购买等等,这与中国股市是一样的,一方面机构大幅抛售中字头的股票、地产类股票、银行类股票,另一方面,大家有兴趣可以到网上查下,无数分析师(机构代言人)还在不停的推荐这些股票,让散户去接盘。两者性质是一样的,机构是散户的敌人,而开发商及其代言人是广大老百姓的敌人,而敌人的话是不可信的。
3、从我国九十年代的房地产实践来看,地价与房价也不是简单的关系,很多人都还记得九十年代初期,众多炒地者鼓吹了一个地产神话--只要买到地就会挣钱,这和我们今天的做法是很象的,结果在后来无数开发商死在地上,海口、北海出现大量的荒地、烂尾楼,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那些前几年不计成本拿地的公司(如上海南京东路的一块办公用地,居然拍到楼面地价近7万元,而上市公司居然作为利好!),个人预言,未来几年将会有大批无知无畏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倒闭,股市上将会出现一批ST某某地产公司!而中国的这些银行也将会为此买单,出现大量的坏帐!这点来看,投资者倒是极聪明的,我国股市上那些银行、地产类公司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被腰斩就是极好说明,为什么会被腰斩?投资者对他们的将来没有信心!
4、地价以前的大幅上升,还说明一个问题,就是中国有大批无良的开发商!为什么可以不计成本的拿地?通常的做法一是拿到地以后就抵押给银行,将来万一不行了,倒霉的是银行,这些个银行的管理者也无所谓,好处已经拿到口袋里了,将来出现烂帐,也是投资人买单,与他个人有什么关系;二是将买的地置入上市公司,若是将来行情看好,在开发时再卖把这部分资产以原来的价格卖给集团公司,股票投资者是只担风险不分红的;若是行情不好,这部分地就放在上市公司吧,大不了ST,再重组,与老板本人也没有关系,这种做法是极普遍的,在前几年房地产价格暴涨的过程中,有一些上市公司,如600823的世茂股份,这么好的行情就从来没有挣到什么钱,大家看看,这家公司这些年给大家分过什么红?业绩怎么样?房地产价格这么涨,这家公司还没挣到钱,大家想想,若是行情不好呢?开发商无良、上市公司老板无良,这些就是中国的现状!大家从这里再想想那个平安,是多么的恶心?在众多投资者用脚投票后还是死不要脸的要圈钱,而且精心设计圈套,把投票表决放在大非解禁后进行,反正股票价格怎么样无所谓,投资者无所谓,只要自己骗到钱就行了!只要钱到自己口袋里就行了!对这些人来说,脸值多少钱?
5、地价会出现如此的上涨,还说明中国的银行,国有银行及商业银行,极少有值得投资的!现在中国银行是两市价格最低的股票大概说明了这样的问题吧!这样不计成本的拿地,银行还可以抵押贷款,这样的银行,迟早是要出事的,看看人家美国,抵押贷款证券化后,银行把大量的抵押贷款打包出售,导致了次级债危机,而中国的银行呢,一旦房价下跌,怎么办?那就等死吧!大不了再把这些不良资产打包,以一折二折的价格出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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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12:57:58
好资源,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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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12:59:26

破解北京房价与地价关系:房价高才导致地价高

1

2005-11-11 10:41:32 楼市快讯 发表于 搜房网 - 北京业主论坛 - 楼市快讯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邬翊光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黄威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殿廷

近几年来,北京市商品住宅价格节节攀升,其原因已成为业界和学者竞相讨论的热点问题.一些人认为,北京房价高是由于地价高引起的,甚至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还声言,房价降不下来,主要是地价过高!如果再推行土地招标拍卖,定会抬高地价,那么居高不下的房价将会继续上升。这一观点的正确与否值得商榷,因为地价与房价到底是谁影响了谁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解决房地产经济学的这个难题,需要作客观深入的分析。

(
)地价是由需求引致的,房价高才会导致地价高

房与地密不可分,地价是房价的构成因素。一般人都认为,房价之所以一直居高不下,是由于地价太贵所致的。地价高导致房价高。而且,对于地价影响房价的分析,人们也有两种说法:一种意见认为政府收取的毛地价高了,从而导致房价提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政府收取的并不高,而是房地产开发商把土地几经转让,将地价炒上去了。据此,有人说北京的房价居高不下,是因为炒卖土地和项目,扰乱了房地产市场,从而炒高了地价。

但是,经济学界公认的理论认为:地价高低是房价高低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早在18世纪,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明确指出:地租成为商品价格构成部分的方式,和工资与利润是不同的。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马克思、李嘉图等人均认为,地租=市场价格-生产成本-平均利润-资本利息,这个公式也是房地产估价方法中假设开发法(剩余法)的理论基础。首先来说,房地产市场所决定的地价是一种需求价格;但由于土地的供给没有弹性,又受政府垄断,所以,土地的价格不仅是买方愿意购买的价格,也是卖方愿意出售的价格。

北京房地产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事先都进行市场调研,作可行性研究。其过程一般是:首先研究开发住宅预期售价,再扣除预计建安成本、税费、融资利息、预期利润等费用,剩余的金额才是用来买地的钱。如果开发商反其道而行之,先买下土地,再加上建安成本及各种税费,再来定房价,那非亏血本不可!北京市最近几次土地招标中,竞标者都是按照上述原理,事先仔细算好房价作出买地报价后再投标。这也说明了土地价格是受房价决定的,是房价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在市场经济中,城市地价上涨还与土地未来的用途相关。在城市中,当一块农地规划成写字楼或商品住宅用地,地价就会立即上升,升至几十倍或几百倍;如果规划为公共用地,或经济适用房,地价就会比前者下降许多。

所以,在任何一个城市中,商品住宅建设的发展会导致对土地需求的增加,由于土地的稀缺和土地供给弹性小,结果导致了地价上涨。在同一时点上看,地价高相对房价高而言,不是原因,而是结果。

(
)地价与房价有关联,但地价变化不一定能决定房价变化

根据经济学理论:商品的价格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特别是由购买力决定的。房地产作为商品也不例外。对此,柴强曾这样论述:在现实中,房地产的价格,直接取决于其效用,而非花费的成本,成本的增减一定要对效用有所作用才能形成价格;换一个角度,房地产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增加其价值,投入的成本不多也不一定说明其价值不高。据此,房地产估价运用成本法就有一定局限性,只可用于市场发育较差的估价对象,或作为其他方法的补充。例如,前几年,北京建国路有一块地,熟地价为3000/平方米,而万泉河路有一块地,熟地价为1100/平方米,二者物业档次、房屋造价相差不多,但他们当时出售房价均为900010000/平方米,从购地成本来看,万泉河路地价相当于建国路地价的三分之一,便宜得多,但它不仅不会因为土地成本低而降低定价,而且还会参照建国路的房价标准来定价出售,甚至还略高出10%左右。这一事例也说明了,地价不能决定房价。

据有关部门调查资料显示,北京市土地开发及相关成本约占房价的30%40%左右,其中毛地价约占10%;而上海约占45%50%,其中毛地价约占15%2001年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北京市为4716/平方米,上海市为3659/平方米,北京高出上海1000多元/平方米。由此可见,房价高低并非地价所能决定。北京房价高于上海房价,究其原因,主要是北京是首都,首都效应吸引了庞大的外来购买力,加之在历史上,集团购买力也远远超过上海市,致使目前北京市房价高于上海市。但随着房地产结构调整,中低价位项目的大量推出,这种情况将会改变。由此可见,住房销售价格主要是市场供求关系和占相当比重规费共同作用的结果,原先形成的地价难以左右不同时点上的房价高低。

(
)用扩大土地供应量办法来降低房价是否可行

1.
增加土地供应量以降低房价合理不合情

从供求理论上来看,并不能说完全不可能。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价格可能会下降。但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特别是我国城市土地资源十分稀缺,所以采用扩大土地供应量的办法来降低房价是很困难的。而且这种方式的代价太高,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试想,如果要在北京的郊区再造一个CBD或中关村,或在上海郊区再造一个南京路或浦东陆家咀,其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的费用都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实际上这样做既缺乏依据也不可行。这就是房地产业区位的特殊意义。

2.
增加土地供应量也不一定能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

虽然目前土地使用制度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成果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巩固和发展这些成果。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最主要的成果是建立了市场机制,土地价格正逐步趋向由市场决定。如果我们一味地增加土地供应量试图通过低地价换取低房价,这种方式既缺乏可靠依据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早就说过:地主降低地租并不能降低谷物的价格,只是将部分应该归自己所有的地租让渡给了雇农而已。虽然,这句话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说的。但如果我们只是换个角度,但仿照这一论断,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论断:当我们政府大量增加土地供给,降低地价,也并不能降低房屋的价格,只是将应该归政府所有的地租让渡给了房地产开发商而已。由此可见,增加供给,降低地价,不一定就能降低房价。政府和消费者都得不到好处,反而好处让给了房地产开发商,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

3.
增加土地供应量以降低房价,还会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价起着调节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的地价决定土地在一定环境下的最佳利用。然而人为地加大土地供应量,一时可能降低房价,但从长远和整体来看,会造成许多弊端:一是城市土地总量是有限的,可供建房的数量更有限,超过这个限度就无地可供了。二是增加土地供给如同压低地价一样,不利于节约土地,容易诱发土地投机,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三是土地供给要受经济因素、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制约,敞开供地既不可能,也未必能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四是不断增加供地,降低地价房价本身并不是一件好事。它将限制人们入市的信心,不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
)土地招标拍卖不会抬高房价,只会合理调低开发商过高的利润

1.
住房价格主要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并不是由成本决定

在房地产整体运行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市场调查,预先估算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市场价格,从而计算开发成本和预期利润,最终决定还有多少钱来买地进行项目开发。为此,我们可以找出其中内部作用线,即:

实时市场住宅价格新开发住宅成本和预期利润地价土地出让量。

这说明,市场可接受的房价高,才会引起地价高。柴强对房地产价格与开发成本关系有一段论述:正是因为房地产价格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不是始终成正比,才出现了赚钱与赔钱的问题。如果房地产价格始终是由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决定的,海南、北海的房地产市场和开发商就不会有1993年房地产热过后的悲惨局面因此,开发企业在购买开发项目用地时,首先会进行周密的市场调查,预期项目建成后的售价,而不是根据开发成本预期售价。

2001
年在北京市三次土地招标时充分体现了上述原理的科学性。第一次崇外几宗地流拍,是因为开发商预期的住宅售价低于其开发成本加最低期望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们是决不会举牌投标。因为他们知道,市场价格不是任何人主观决定的。相反,2002年北京广渠门外和大兴西红门土地招标成功,原因是中标企业经过测算,能够获利才投标书;并非某些人说是外地开发商计算有误,盲目投标的结果。标书的价格差异主要是开发商对预期利润期望值的差异,这也是招标拍卖的公平、科学之处。

2.
土地招标拍卖,不一定会抬高房价

总的来说,我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以来,土地供应大多数是实行有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真正以招标拍卖取得的土地所占比例很小。北京市自1992年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10年期间均以协议方式出让,招标拍卖工作也是才刚刚开始尝试。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采取不同的出让方式,地价水平不一。一般情况是:拍卖出让地价最高,招标出让地价其次,协议出让最低。我国首例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现在198712月深圳市。以后,在全国许多城市陆续推开。各地实践证明,土地招标拍卖可以提升地价,但不一定会抬高房价。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苏州土地招标拍卖收益20亿元,浙江为191亿元;2002年上半年江苏招标拍卖土地收益20亿元,浙江已达67亿元。总的来看浙江地价比江苏要高,但浙江的房价并不比江苏高。杭州与南京相比,杭州房价也不比南京高。事实证明,招标拍卖土地,并不影响房价上涨。

综上所述,土地招标拍卖与协议用地相比,地价是上升的,但房地产市场上价格主要是由供需决定的。只有市场可接受的房价高,才会引起地价高。土地价格适度上扬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因为土地由于位置的固定性、资源的稀缺性等因素,可供应量只会越来越少,因而其相对价格也必然会上升。

3.
土地招标拍卖可以直接调整国家与开发商的利益关系

明白了土地价格不能决定房价,房价是由市场决定的道理后,就能轻松理解这个道理:土地所有者——国家的收益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是互相消长,二者之间存在着负相关的关系。科学的土地价格水平必须保证国家收益和开发商合理利润这两方面的利益。业内人士计算,广渠门招标地价高达预期房价的47%,而北京市绝大多数的协议地价仅占房价的30%40%,个别宗地甚至低于20%,究竟是北京过去协议地价公平,还是广渠门招标地价合理,社会人士各执一词,北京市开发商们一致认为地价过高,难以承受。但有关部门调查:上海市土地开发及相关成本约占房价的45%50%,北京市约占30%40%,依据2000年房屋价格折合北京市土地开发成本及市政、四源等各种配套设施等成本费用,两城市基本接近。虽然北京供暖、防震要求较高,但与上海房屋较高地基成本相抵后,两市的建安造价相差并不大。北京和上海两市的差别就在国家土地收益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上。按上述数据计算,北京市的国家土地收益占单位面积房价要比上海约低5%10%,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要高5%10%。如果按自有资金利润率计算,则利润更将成倍增长(参见下表:北京房地产资金来源结构表)。当然这是粗略计算,与实际数据会有出入,但总体上可反映一个事实,就是房价高,并不是因为地价高,而只是开发商的利润高,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却并未得到应得的收益。

如何解决此矛盾,最好的办法是招标拍卖土地,让开发商(包括市内外、甚至国内外开发商)去公开公平竞争。房地产开发商和他们的咨询谋士们会科学地计算出他们能承受的最高地价,国家也可获得最大收益。

破解北京房价与地价关系:房价高才导致地价高

1

2005-11-11 10:41:32 楼市快讯 发表于 搜房网 - 北京业主论坛 - 楼市快讯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邬翊光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黄威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殿廷
近几年来,北京市商品住宅价格节节攀升,其原因已成为业界和学者竞相讨论的热点问题.一些人认为,北京房价高是由于地价高引起的,甚至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还声言,房价降不下来,主要是地价过高!如果再推行土地招标拍卖,定会抬高地价,那么居高不下的房价将会继续上升。这一观点的正确与否值得商榷,因为地价与房价到底是谁影响了谁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解决房地产经济学的这个难题,需要作客观深入的分析。
(
)地价是由需求引致的,房价高才会导致地价高
房与地密不可分,地价是房价的构成因素。一般人都认为,房价之所以一直居高不下,是由于地价太贵所致的。地价高导致房价高。而且,对于地价影响房价的分析,人们也有两种说法:一种意见认为政府收取的毛地价高了,从而导致房价提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政府收取的并不高,而是房地产开发商把土地几经转让,将地价炒上去了。据此,有人说北京的房价居高不下,是因为炒卖土地和项目,扰乱了房地产市场,从而炒高了地价。
但是,经济学界公认的理论认为:地价高低是房价高低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早在18世纪,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明确指出:地租成为商品价格构成部分的方式,和工资与利润是不同的。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马克思、李嘉图等人均认为,地租=市场价格-生产成本-平均利润-资本利息,这个公式也是房地产估价方法中假设开发法(剩余法)的理论基础。首先来说,房地产市场所决定的地价是一种需求价格;但由于土地的供给没有弹性,又受政府垄断,所以,土地的价格不仅是买方愿意购买的价格,也是卖方愿意出售的价格。
北京房地产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事先都进行市场调研,作可行性研究。其过程一般是:首先研究开发住宅预期售价,再扣除预计建安成本、税费、融资利息、预期利润等费用,剩余的金额才是用来买地的钱。如果开发商反其道而行之,先买下土地,再加上建安成本及各种税费,再来定房价,那非亏血本不可!北京市最近几次土地招标中,竞标者都是按照上述原理,事先仔细算好房价作出买地报价后再投标。这也说明了土地价格是受房价决定的,是房价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在市场经济中,城市地价上涨还与土地未来的用途相关。在城市中,当一块农地规划成写字楼或商品住宅用地,地价就会立即上升,升至几十倍或几百倍;如果规划为公共用地,或经济适用房,地价就会比前者下降许多。
所以,在任何一个城市中,商品住宅建设的发展会导致对土地需求的增加,由于土地的稀缺和土地供给弹性小,结果导致了地价上涨。在同一时点上看,地价高相对房价高而言,不是原因,而是结果。
(
)地价与房价有关联,但地价变化不一定能决定房价变化
根据经济学理论:商品的价格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特别是由购买力决定的。房地产作为商品也不例外。对此,柴强曾这样论述:在现实中,房地产的价格,直接取决于其效用,而非花费的成本,成本的增减一定要对效用有所作用才能形成价格;换一个角度,房地产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增加其价值,投入的成本不多也不一定说明其价值不高。据此,房地产估价运用成本法就有一定局限性,只可用于市场发育较差的估价对象,或作为其他方法的补充。例如,前几年,北京建国路有一块地,熟地价为3000/平方米,而万泉河路有一块地,熟地价为1100/平方米,二者物业档次、房屋造价相差不多,但他们当时出售房价均为900010000/平方米,从购地成本来看,万泉河路地价相当于建国路地价的三分之一,便宜得多,但它不仅不会因为土地成本低而降低定价,而且还会参照建国路的房价标准来定价出售,甚至还略高出10%左右。这一事例也说明了,地价不能决定房价。
据有关部门调查资料显示,北京市土地开发及相关成本约占房价的30%40%左右,其中毛地价约占10%;而上海约占45%50%,其中毛地价约占15%2001年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北京市为4716/平方米,上海市为3659/平方米,北京高出上海1000多元/平方米。由此可见,房价高低并非地价所能决定。北京房价高于上海房价,究其原因,主要是北京是首都,首都效应吸引了庞大的外来购买力,加之在历史上,集团购买力也远远超过上海市,致使目前北京市房价高于上海市。但随着房地产结构调整,中低价位项目的大量推出,这种情况将会改变。由此可见,住房销售价格主要是市场供求关系和占相当比重规费共同作用的结果,原先形成的地价难以左右不同时点上的房价高低。
(
)用扩大土地供应量办法来降低房价是否可行
1.
增加土地供应量以降低房价合理不合情
从供求理论上来看,并不能说完全不可能。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价格可能会下降。但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特别是我国城市土地资源十分稀缺,所以采用扩大土地供应量的办法来降低房价是很困难的。而且这种方式的代价太高,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试想,如果要在北京的郊区再造一个CBD或中关村,或在上海郊区再造一个南京路或浦东陆家咀,其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的费用都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实际上这样做既缺乏依据也不可行。这就是房地产业区位的特殊意义。
2.
增加土地供应量也不一定能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
虽然目前土地使用制度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成果来之不易,我们应该巩固和发展这些成果。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最主要的成果是建立了市场机制,土地价格正逐步趋向由市场决定。如果我们一味地增加土地供应量试图通过低地价换取低房价,这种方式既缺乏可靠依据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早就说过:地主降低地租并不能降低谷物的价格,只是将部分应该归自己所有的地租让渡给了雇农而已。虽然,这句话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说的。但如果我们只是换个角度,但仿照这一论断,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论断:当我们政府大量增加土地供给,降低地价,也并不能降低房屋的价格,只是将应该归政府所有的地租让渡给了房地产开发商而已。由此可见,增加供给,降低地价,不一定就能降低房价。政府和消费者都得不到好处,反而好处让给了房地产开发商,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
3.
增加土地供应量以降低房价,还会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价起着调节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的地价决定土地在一定环境下的最佳利用。然而人为地加大土地供应量,一时可能降低房价,但从长远和整体来看,会造成许多弊端:一是城市土地总量是有限的,可供建房的数量更有限,超过这个限度就无地可供了。二是增加土地供给如同压低地价一样,不利于节约土地,容易诱发土地投机,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三是土地供给要受经济因素、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制约,敞开供地既不可能,也未必能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四是不断增加供地,降低地价房价本身并不是一件好事。它将限制人们入市的信心,不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
)土地招标拍卖不会抬高房价,只会合理调低开发商过高的利润
1.
住房价格主要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并不是由成本决定
在房地产整体运行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市场调查,预先估算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市场价格,从而计算开发成本和预期利润,最终决定还有多少钱来买地进行项目开发。为此,我们可以找出其中内部作用线,即:
实时市场住宅价格新开发住宅成本和预期利润地价土地出让量。
这说明,市场可接受的房价高,才会引起地价高。柴强对房地产价格与开发成本关系有一段论述:正是因为房地产价格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不是始终成正比,才出现了赚钱与赔钱的问题。如果房地产价格始终是由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决定的,海南、北海的房地产市场和开发商就不会有1993年房地产热过后的悲惨局面因此,开发企业在购买开发项目用地时,首先会进行周密的市场调查,预期项目建成后的售价,而不是根据开发成本预期售价。
2001
年在北京市三次土地招标时充分体现了上述原理的科学性。第一次崇外几宗地流拍,是因为开发商预期的住宅售价低于其开发成本加最低期望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们是决不会举牌投标。因为他们知道,市场价格不是任何人主观决定的。相反,2002年北京广渠门外和大兴西红门土地招标成功,原因是中标企业经过测算,能够获利才投标书;并非某些人说是外地开发商计算有误,盲目投标的结果。标书的价格差异主要是开发商对预期利润期望值的差异,这也是招标拍卖的公平、科学之处。
2.
土地招标拍卖,不一定会抬高房价
总的来说,我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以来,土地供应大多数是实行有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真正以招标拍卖取得的土地所占比例很小。北京市自1992年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10年期间均以协议方式出让,招标拍卖工作也是才刚刚开始尝试。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采取不同的出让方式,地价水平不一。一般情况是:拍卖出让地价最高,招标出让地价其次,协议出让最低。我国首例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现在198712月深圳市。以后,在全国许多城市陆续推开。各地实践证明,土地招标拍卖可以提升地价,但不一定会抬高房价。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苏州土地招标拍卖收益20亿元,浙江为191亿元;2002年上半年江苏招标拍卖土地收益20亿元,浙江已达67亿元。总的来看浙江地价比江苏要高,但浙江的房价并不比江苏高。杭州与南京相比,杭州房价也不比南京高。事实证明,招标拍卖土地,并不影响房价上涨。
综上所述,土地招标拍卖与协议用地相比,地价是上升的,但房地产市场上价格主要是由供需决定的。只有市场可接受的房价高,才会引起地价高。土地价格适度上扬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因为土地由于位置的固定性、资源的稀缺性等因素,可供应量只会越来越少,因而其相对价格也必然会上升。
3.
土地招标拍卖可以直接调整国家与开发商的利益关系
明白了土地价格不能决定房价,房价是由市场决定的道理后,就能轻松理解这个道理:土地所有者——国家的收益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是互相消长,二者之间存在着负相关的关系。科学的土地价格水平必须保证国家收益和开发商合理利润这两方面的利益。业内人士计算,广渠门招标地价高达预期房价的47%,而北京市绝大多数的协议地价仅占房价的30%40%,个别宗地甚至低于20%,究竟是北京过去协议地价公平,还是广渠门招标地价合理,社会人士各执一词,北京市开发商们一致认为地价过高,难以承受。但有关部门调查:上海市土地开发及相关成本约占房价的45%50%,北京市约占30%40%,依据2000年房屋价格折合北京市土地开发成本及市政、四源等各种配套设施等成本费用,两城市基本接近。虽然北京供暖、防震要求较高,但与上海房屋较高地基成本相抵后,两市的建安造价相差并不大。北京和上海两市的差别就在国家土地收益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上。按上述数据计算,北京市的国家土地收益占单位面积房价要比上海约低5%10%,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要高5%10%。如果按自有资金利润率计算,则利润更将成倍增长(参见下表:北京房地产资金来源结构表)。当然这是粗略计算,与实际数据会有出入,但总体上可反映一个事实,就是房价高,并不是因为地价高,而只是开发商的利润高,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却并未得到应得的收益。
如何解决此矛盾,最好的办法是招标拍卖土地,让开发商(包括市内外、甚至国内外开发商)去公开公平竞争。房地产开发商和他们的咨询谋士们会科学地计算出他们能承受的最高地价,国家也可获得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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