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了很多拆迁户“暴力”抗法的事情,比如昨天报道的四川拆迁户自焚事件,
http://post.news.tom.com/s/48000AD71888.html?source=HP_TOPIC&561191=1904262144 我摘抄几段:"这幢三层小楼,就是唐福珍原来的家,为非法建筑,建于1996年,是私营企业主胡昌明,也就是唐福珍的丈夫,在支付4万元青苗补偿费、1万元住房占地款后以租地的名义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在一直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修建了面积约为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
2007年8月,在成都市的一项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中,唐福珍和胡昌明的建筑就处于这一重要市政建设工程工程规划红线以内。最后,经历了近两年的做工作,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行政复议等,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在今天的情况介绍中,公众还了解到,今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曾试图实施过一次拆除,然而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采取投掷汽油瓶和向执法人员泼洒汽油等方式阻挠,致使依法拆除行动被迫取消。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前去拆迁。然而,在唐福珍向自己身上浇汽油过去10分钟后,悲剧发生了,她最终点燃了汽油。”
专家的回答:你说了ZF在拆迁的时候,他强调自己是依法,但是可能房屋的所有人他也是在依法,他也强调自己是依法来捍卫自己的所谓的财产权,在这个时候,双方是有争执的,首先我们应该看到这一点。第二点,如果这种争执用一种非常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有一种对峙,这时候,我觉得很显然,我们必须要去考虑生命权,一个公民一条生命可能是第一位的。因为比如说我们看到今天所讨论的成都的个案,拆迁就算依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缓一缓,可以避免这个悲剧,但是拆迁将来还可以恩再进行下去的。这就好比我们可以看到,有的时候就一个劫匪绑持了人质,前来救援的解决问题的警察可能也需要考虑,要与劫匪来进行必要的谈判,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对公民的生命权的高度的关注。拆迁这样一种行为,即便是依法,如果说,与一条生命来进行比较的时候,我认为毫无疑问,应当要优先考虑生命权。
我的疑问:户主的房子是「僭建」的,一直没有办所有权的手续,但当遇到土地拆迁补偿时就无保障了。我有诸多疑惑:对这类本身“不合法”的私人财产究竟要不要保护? 我觉得专家的回答避重就轻:说什么生命权是第一位的,可是公民为了自己的财产权付出了自己的生命,我们要问没有产权哪来的生命权?进一步延伸究竟是产权重要还是人权重要?期待大家的解答。------------现在看来物权法的出台弊大于利,而中国的
国情和西方的不同,不是单单一个产权私有就能解决问题的。
请大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