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具体劳动”也具有社会性质的话,那么“这种劳动”也必须包括“等一的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常把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称为“自然的必然性”。在郭大力《关于马克思的《资本论》》一书中。他在109页说(具体劳动的)“劳动过程本身就是人同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在26页也有劳动在商品生产制度下“不直接表现为社会的,而要通过商品的交换才表现为社会的”等类似的叙述。
  个人观点;劳动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具有两重性,我把它叫做“劳动的自然属性”和“劳动的社会属性”。劳动的自然属性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了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属生产力的范畴。劳动的社会属性是指劳动在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存在方式,它反映了人在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或经济关系),属生产关系的范畴。马克思的劳动的二重性学说是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制度中的重大发现和具体划分。我认为这在本质上是一回事。
  如果从劳动的技术构成讲,它已包含了所谓“社会性质”,那么这种社会性质从劳动第一次在技术上的合作就开始了,而事实上这也是不恰当的。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水平不论多高,那都是人类劳动的“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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