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19-1-11 11:48 
第一,我所引的戈森的话充分证明,戈森早在近200年前就“理论化地在一个价值论里”提出了“最大最小化的 ...
物品的个别耗费与社会耗费
前面多次说过,物品所凝结的代价耗费越小越好,因此不应将物品的那些可有可无的成本耗费都加到一个物品身上,使其“不胜负担”。在某个国家或某个地方,附加在任何一个产品身上的各种费用往往很多,除了正常的税收,还有各种费用,比如,附加在购买汽车或房产行为上的各种费用就相当多,从而抑制了人们的购买热情。许多学者认为,价值不单只是负担劳动耗费的成本,而且还要负担诸如地租、资本、管理、运输等耗费所构成的成本,以之说明这些因素也是“创造新价值”的。但是,这样的做法必定会将相应产品的价格抛高;问题是,这种高价格能够得到市场的承认吗?比如我们很想把某个商品的价格从10元抛高到50元,以使之(通过它)能够养活更多的特殊人群,但市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接受这样的价格?这就涉及到物品的个别耗费与社会耗费了。
所谓“个别耗费”就是一个物品在具体生产它时,在它身上所实际物化、凝结着的所有代价耗费的总和。在此,作为与这个物品有经济关系的人,你尽管把一切性质的代价耗费都往这个物品身上加,无论它有多大,都算是这个物品的“个别耗费”。比如一个物品作为产品其实际的具体生产成本只有10元,但你加来加去,最后将其成本加到50元,这也算是这个物品的个别耗费。当然,如果10元以后不再有其它费用加上去,那么这个10元生产成本也是它的个别耗费。而物品的“社会耗费”就是同一类物品在社会、在其他人那里的代价耗费的总和。比如,同是相同的一种物品A,它在你这里所具有的代价耗费是10元,而在别人、在社会上所具有的代价耗费是11元,那么对于你来说,物品A的个别耗费就是10元,而其社会耗费则是11元。
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考虑呢?目的就是要看物品身上的成本耗费能否实现,能否得到市场认可,能够认可到何种程度。因此这是很有意义的。---马克思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界定物品的价值,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考虑一个物品所凝结着的代价耗费能否得到市场与社会的承认,是否实现应有的补偿;在他看来,如果物品的个别耗费等于或小于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规定的社会耗费,那么这个物品所凝结着的这一耗费就可以实现完全甚至超额的补偿。
像上面的例子,物品A在你这里的个别耗费只有10元,而它的社会耗费则是11元,那么物品A在你这里的所有耗费都可得到社会、市场的承认,市场接受其10元价格,而不管这10元里包含着什么性质的费用(那怕完全没有劳动费用而只有资本与地租及其它不必要的费用)。相反,如果物品A在你这里的个别耗费是12元,而它的社会耗费仍是11元,那么物品A的这些个别耗费就不能得到社会与市场的完全承认,市场不接受这12元价格。于是你就要把物品A中包含的最不必要的耗费减去,比如要减去无偿给予别人的好处费,或者请客送礼费等,使其个别耗费与其社会耗费相适应。这样我们应该得出一个规律性的东西:物品的个别耗费必须与其社会耗费相适应,要少于或等于其社会耗费,不能大于社会耗费,否则对于其所有者来说就是亏损的。
市场竞争,很大程度是这个意义上的竞争。 因为如果相同物品,在你这里负担着更大的耗费,而在别人那里只负担更小的耗费,那你就没有办法在价格上与别人竞争。比如,在国际市场上,西方国家的劳动工资大大高于中国,这样西方商品所凝结着的耗费(从这个方面看)就比中国大得多,因此如果他们没有生产率上的更大提高,通过减少其它方面的耗费(比如因生产率与资源利用率的提高而减少在这方面的耗费)来补偿工资上的更大耗费,那么西方商品在价格上就难与中国同类商品相竞争。各国为了要提高自己商品的竞争力,经常向自己的出口商提供各种补贴,使其能够平抑与补偿商品成本耗费过大而形成的过高价格。但这种做法常常遭到竞争对手的反对,说是不正当竞争。在一个国家内部,如果行政部门在同一个行业内实行不平等做法,对生产经营者P多收税而对生产经营者Q少收税,那么,P的产品竞争力就比Q弱。
所以一个商品的个别耗费不能大于其社会耗费;由此而引申出:对于任何商品,不能随便增加其耗费负担,要增加就要公平增加,不能厚此薄彼。如果一个生产者的产品并未包含地租,而另一个生产者的产品却包含许多地租,那么,在其它条件一致之下,后一个生产者的产品就不能与前一个生产者的产品相竞争。 所以,像某些学者所主张的“资本、土地地租等生产要素也形成新价值,也加入到成本构成中去”的想法是行不通的,它们不能给相应产品增加成本上的新负担,只能将自己本身原先具有的成本额(价值量)转化到产品上。如果要使用更大的资本、更昂贵的机器设备,就必须要获得更大的生产率,从而以更大的产出率来补偿因更大的资本投入所形成的更大耗费。所以前面多次说到,资本的作用不是提高单位产量的价值量,相反,是减少这个价值量,从而获得更大利润。对这一观点具有各种糊涂的认识,那是因为对价值概念没有明确的认识与界定,没有明确认识到,价值就是代价耗费,无论它是个别性的代价耗费还是社会性的代价耗费;代价耗费,越小越好。马克思喜欢说“社会性的代价耗费”,在他看来,耗费人人有份,人人承担,因此耗费也就具有更大的“交换价值”了。人们通常所说的“创造更大价值”,实质上是要使自己的成本耗费降低到比别人更低的程度,从而使自己所获利益建立在别人更大的成本耗费上。如果别人的成本耗费也相应降低下来,那这个“更大价值”就无法“创造”了。
在此想说说一个最新的国际经济纠纷的事例。2002年3月6日,美国通过其总统布什向全世界宣布:美国将对板坯、板材、长材等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为期三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百分之三十的关税,其中涉及到的有日本、欧盟、韩国、中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国钢铁产品的对美出口。美国为什么要冒国际社会的强烈抗议而执意这样做呢?据香港凤凰卫视资讯台有关专家分析,那是因为美国钢铁业工会势力强大,其从业人员(包括已经退休的原钢铁业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过高,造成其钢铁产品成本价格过高,竞争力受到削弱,其中许多大的钢铁公司已因此倒闭。可见,问题并不在于美国进口其它国家的钢铁太多,而是美国钢铁行业自身的缺陷与问题造成了它今天这个样子。现在美国ZF却要把它们这个缺陷所造成的包袱转嫁到其它国家身上, 通过提高进口关税而维持弊病丛生的美国钢铁业的生存。这一点对我们考虑经济学问题具有很好的启发意义。因为,前面已经多次说过,让一种产品承担太多的成本(比如这里的事例:美国钢铁产品就承担太多的美国钢铁工人过高的福利费用,为此,它必须卖得非常贵),迫使其价格过高,这是制约这种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关键因素,是制约这个行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所以,不可能什么生产要素都要纳入到其成本构成中来,纳入到其价值形成中来,你的产品的成本负担不能超过别人。如美国钢铁产品的成本负担不能超过世界平均成本水平,否则你只有破产倒闭,或者像美国ZF那样,通过ZF的行政干预而造成一种市场垄断局面,来使你这样的高成本经济状况能够继续生存下去。
实际上,围绕关税问题所引起的多方利益冲突,在美国可谓历史悠久,它甚至是引发美国南北战争的重大历史问题之一。在1860年代的美国,制造业正在北方兴起,它们需要高关税来维护其工业品的价格;而南方仍然处于完全的农业状态,它们需要出口农产品并进口工业品。这样,北方与南方之间作为工业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通过ZF的关税政策,变成了引发美国南北战争的重大因素之一。“关税就是双方的观点尖锐分歧的例证。北部制造业主要求提高关税税率,以遏制外国竞争性商品的流入;而大多数南部人反对提高关税,因为他们要自由地向英国销售棉花,并购买廉价的英国工业品,而不愿意美国关税提高商品的国内价格。” 由此也使我们认识到,以“行业分工”---即以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统一的角度来观察、解释现实问题,比以“雇佣劳动与资本”的矛盾区分,具有更好的解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