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实每一天 发表于 2018-6-2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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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和 B 外出打猎,不小心中错将 C 当成鹿射中了,而且两个人都打在 C 的要害部位。这就意味着,如果将此分别考虑,那么 C 的死亡既非由 A 也非由 B 引起的。但让他们俩逍遥法外却是一种经济上的错误(为什么?)。 A 和 B 的损害赔偿应该算作 C 的遗产,损害赔偿的数额我们将在后面讨论。对任何认为因果原则应在侵权责任中起着与经济因素无关的独立作用的人而言,这是很奇怪的:假设 A 、 B 两人都疏忽大意,那么即使只有一颗子弹打中 C ,而且我们不知道究竟谁开了那一枪,分析仍与我们上面举的例子一样。对于这种情形,现在司法界越来越对责任持赞成意见,就像很长时间来支持第一种情况下(极不普通)的责任一样。
不可预见性( unforeseeability )在侵权法中的另一层意思为,昂贵的信息成本阻止了一方当事人采取措施预防所发生的特定事故。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现在被广泛地认为是一种侵权;而且人们可以由此假设,如果雇员 A 骚扰雇员 B ,那么其雇主 C 应对 B 承担责任。但依据这种侵权的流行观点,只有当工人是管理人员(为什么?)或 C 有理由知道在其工作场所存在性骚扰问题而又不管时, C 才应承担责任。事实上, C 只要有过失就应承担责任,雇主对雇员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则不适用于此。为什么呢?一个经济解释是,雇主防止所有有少数雇员造成的性骚扰事故实质上是不可能的,这就意味着通过雇主对雇员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则而实施严格责任不会有任何利益分配效应。
当我在街上行走的时候,看到一只花盆从临街房屋窗户上掉下来,这威胁到另外一个行人,虽然我简单的一声警告就能救他,但我却保持了沉默。尽管预期事故成本很高而我采取措施防止它的成本却很低,但我仍然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第一,即使是一个利他主义者,他也要在关键时刻作出是否要努力实施对他有危险的救援行为的选择,所以他不希望法律去强制他。第二,作为一个利他主义者,他的收益之一是公众的赏识。(这为无名慈善赠与只是很小一部分这一事实所表明。)由于责任使救援者无法证明其行为是出于利他主义动机而不是为了避免他不实施救援将受到的法律制裁,所以它就使这种公众赏识收益化为泡影。
普通法在总体上对补偿人们提供外在收益要比对要求人们偿付由他们造成的外在成本吝啬得多。允许带来外在收益的人将其部分成本外在化是一种比给他赔偿权更为普遍的解决外在收益问题的方法。
允许施益人将其部分成本外在化是一种更为自然而管理成本又更低的鼓励提供外在收益的方法。
在伯德诉霍尔布鲁克一案( Bird v . Holbrook )中,被告在距他家一英里处拥有一座很有价值的郁金香花园。虽然花园是有围墙的,但郁金香花还老是被盗,所以他就在里边安置了伏击枪。而其邻居的孔雀却逃进了他的花园。案中原告是一个年轻人,他为了替孔雀的所有者抓住它而追进了花园,不幸绊上伏击枪而受伤。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伤害负有责任,因为他没有设标志指明他在花园内已装有伏击枪,而且这一事件又发生在白天。在这一案件中,作为一个经济学家至少应该思考的问题是,种植郁金香和饲养孔雀两种合法活动之间的适当协调。被告对郁金香花园作了很大的投资,而又由于他住得远,围墙就对盗贼不起作用了。在警察治安保护不足的情况下,伏击枪也许是成本效果最好的郁金香保护方法。但由于伏枪不能辨别盗贼和无害非法侵入者,所以它们就妨碍了家畜所有者到其他人土地上追寻其家畜,从而增加了饲养家畜的成本(围栏成本和走失损失)。在伯德一案中,法院提示了一种也许虽然脆弱但却灵活的调节方法:设置伏击枪的人必须告示他的这种行为。而家畜的所有者在没有那种告示的其他人土地上是不会停止追寻的。告示在夜晚就不会起作用了,但那时家畜很可能已关住了,而且无论如何也很少有家畜所有人在天黑之后仍寻找他们走失的家畜。
诽谤侵权( tort of defamation )一种是故意、过失和严格责任的引人注目的混合体。它通常被认定为故意侵权,因为书面或口头的批评性地谈论一个人是一种故意行为,并且它(例如)在以下的规则中具有强烈的严格责任倾向:被告没有任何理由作出这样的抗辩,即他可能已对避免诽谤原告作出了合理的努力。
第一是集团诽谤( grouplibel ,例如,“所有的医生都是江湖骗子”)不可起诉规则。集团诽谤是不可能损害集团成员的,因为置换全行业的成本要比置换个人的成本高得多。如果诽谤是“琼斯医生是个江湖骗子”,那么琼斯的病人就可能并能够轻易地转向其他医生。但如果所有的医生都是江湖骗子,那他们该怎么办呢?他们可能依然留在原来的琼斯医生那里,因为至少他们是了解他的。第二是诽谤死者不能规则(这是一个很奇特的相关规则)。其理由是,诽谤是对名誉的损害;而名誉(像我们在第 3 章中讨论干预他人私生活侵权时所认识到的)是诱引其他人参与与某人进行的市场和非市场交易的基础。所以当一个人死后,那就由此停止了交易,损害也就不存在了。这有点像一个人致残后最终无法从事一项将被逐步淘汰的工作。当然,如果诽谤某人有遗传疾病,那么其有害结果就不可能随死亡而终止,法律将这样的情况看作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