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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6

中国人有个坏习惯,总是说自己为“公”不为“私”,是“公心”不是“私心”,仿佛一“私”就显得自己不高尚了,也显得这个词不好听了。同样,对于现代政治概念,也喜欢这个“公”那个“公”,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上次已经谈过,“公平”一词对应的英文原文是“fair”,本义是指“参与各方在规则权上的平均或相等”,这是比任何结果平均、起点平均、机会平均之类更高层次的平均。请注意,是“参与各方”,不是与这个事情无关的第三方。因此,中文对“fair”的翻译是不准确的,这样的“公平”应称为“私平”更贴切一些,“私”者参与者也。由于这个“公”字用错了、用滥了,使得那些非参与者,非当事人的第三方,什么三姑六婆七姨八舅也就理直气壮地插进来乱说一气,多管闲事,好象这样才“公平”,却是完全背离了“fair”(私平)的真义。

那么,规则权的平均(或相等),有什么意义呢?当规则权不等时,规则权较大的一方,就会利用这个规则权制订和执行单方面有利于自己的规则;而规则权较小的一方,将无力改变这种对己方利益的侵害。当各方的规则权相等时,这种侵害就不可能发生。此时,参与各方唯有坐下来好好地商讨,制订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规则,达到“共赢”而不是“独赢”的效果。通俗地说,规则权不等时,规则的制订是“以力(即较大的规则权)服人”;规则权相等时,规则的制订只能是“以理服人”了。如果与事情无关的第三方也扯进来,那么这样的“公平”也是“以力服人”(企图利用这些无关的第三方加强己方的规则权),因此,100%的不“fair”(私平),这样的“公平”是假公平。

请注意,在规则权平均的时候,并不一定能达到结果平均、起点平均或机会平均,很可能每一样都不平均。但这些不平均都是“公平”的。因为每个人享受权利(或收益)和承担义务(或风险)的意愿和能力都大不相同,因此人类社会实践的自然结果经常不会平均分配,而是承担义务较大者,亦可获得较大权利;承担义务较小者,则只获得较小权利。这就是上一篇文章所谈的“分配公理”,而这个分配公理,也就是规则权平均时,“以理服人”的“理”。当然,也有可能达到某一种平均,结果平均、起点平均或机会平均。在规则权平均的前提下,如果有某一方自愿承担较大的义务(或风险),而只享受较小的权利(或收益),那么通常人们也不会认为这是对该方的“不公平”或“剥削”(因为该方其实有另外的收益,例如道德完美、精神愉悦等,但这必须在各方规则权平均而且自愿时才成立)。因此可以这样说:在各方规则权平均而且自愿的前提下,所产生的任何一种分配方案,都是公平的方案。

有时,规则权的完全平均,可能在操作上比较难实现。那么,“差不多”、“相当”也可以接受,“fair”的原义也有这层意思。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某件事,甲的规则权是3,乙、丙的规则权均是2。虽然甲的规则权大于乙、丙,但并没有占到压倒性的优势。因而乙、丙依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其他参与者的支持,从而实现自己的主张。当然,甲也可以而且必须这样做。此时,虽然规则权不完全相等,但仍然可以认为是一个基本上“fair”的规则。反之,如果甲的规则权>4,乙、丙还是2,那就肯定不“fair”了。

因此,“公”字用在“公平”这个概念上是错误的(“平”字用对了,但也没有正确理解其意义--规则权的“平”,不是任何其他“平”。)。但在某些场合,例如“公正”,则侥幸撞对了。这证明中国人完全不理解“公”为何义,逻辑思维能力非常糟糕。这也和中国传统的“主观词文化”有关。

“公正”(justice)一词,常用于司法方面。例如人们常说,法律是公正的。那么,这个法律、法院是个什么东西呢?是个非参与者、非当事人的第三方。因此“公”者,第三方也。不过,这个“第三方”不是随便扯来的三姑六婆,而是事先(或事后也行)约定或默认的,参与者或当事人都同意的第三方。这是因为,参与者或当事人并不是总能达成一致,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见下文),此时就需要第三方进行裁决。

再请注意,所谓“公正”的裁决,其结果不一定平均,甚至可能是完全一边倒的。例如甲抢了乙1000元,那么公正的第三方裁决就是乙必须归还全部1000元给甲,并视情形给乙加以民事以至刑事的惩罚,而不是甲和乙各得500元。这是因为这个“公”的第三方裁决,依据的是“正”的原则,而不是“平”的原则。何谓“正”?就是“正义”。因此,“公正”一词可以这样解释:由参与者(或当事人)约定或默认的第三方,对参与者(或当事人)的行为(或所制订的规则),按符合正义的原则进行裁决。

如果只将“正”理解为对当事人态度的不偏不倚,那是不够准确的,因为公正裁决的结果可能是完全偏向某一当事人的。这里的“正”,应理解为对正义原则的不偏不倚(即符合正义);然后在此前提下,对各当事人在适用证据和规则上的不偏不倚,而非裁决结果上的平均。

这里需要指出,“公平”的分配,不一定是“公正”的分配。如前文,在规则权相等而且各方自愿的前提下,也可能有某一方承担更大的风险,而享受更小的收益(但获得更多的精神上的收益)。此时,分配方案的产生完全“公平”并且得到参与各方的同意,但(约定或默认的)第三方未必会认为这个方案是“公正”的,它可能认为对自愿牺牲自己利益的这一方构成损害,于是就会出来纠正;而人们也认为,这种第三方纠正是合理的,而且可以强制执行。请注意,此时第三方所主张并取代原方案的方案,是“公正”的方案而不是“公平”的方案,不要混淆。因此,公正高于公平;其原因就在于,第三方所持的是正义(right)的原则,高于公平(fair)的原则。

再比如,甲和乙合伙打劫,劫了10000元。然后商量分赃,或者论“功”行赏,或者五五瓜分,总之自愿达成了分配协议。这里,若考察范围只限于甲和乙,则是“公平”的方案。如甲乙不能达成一致,而请了一个黑社会大佬丙来裁决。那么丙的决定也是对于这个黑社会团伙“公正”的决定。然而这种“公平”或“公正”,完全违反人类社会的正义要求,所以统统无效。另外,甲和乙的抢劫,是一种利用暴力权的强行分配,违反了对被抢劫者公平的要求;丙的裁决资格,也不为社会的最高公正所承认。因此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公平”、“公正”和“正义”都是不存在的。

那就要理解什么是“正义”?所谓“正义”,通常用来形容某种符合“真理”的事业或行为,而“服从真理”是文明时代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蛮荒时代服从暴力)。从大的方面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是多元化而不是一元化,这是最大的真理;因此,最高的正义,就是符合、支持和保护这个多元化方向的事业、行为、思想和规则。在此最高的、原则性的正义之下,然后才有其他较低的、具体的正义内容。顺便指出,正义的英文right,与权利相同。权利即正义,权利优先于权力,这是现代政治制度和政治文明的基本准则。

要实现这个最高的正义,只能遵从民主和法治的途径。民主,就是一种符合、支持和保护社会多元化的政治制度;法治,则是实践民主的必要环节,当然也是保障民主的必要环节。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产生的第三方(一般是司法机构,也包括监察机构)才是符合最高正义的第三方,而这样的第三方也就同时高于其他第三方。在最高的正义不存在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较小和较低层次的正义,但这个存在就不是可靠的和必然的;并且,公正高于公平,也是在最高正义存在的时候才能成立(程序上成立)。

必须指出,即使存在最高正义及代表此最高正义的最高第三方,公平依然是一种基础性的原则,而公正只能是一种必要而最后的选择。这是因为公正的成本远高于公平,而公正的效率又远低于公平。打过官司的人,都会深切体会到过程是多么漫长曲折和费时费力、代价高昂。但不如此,更无法保证结果的正义;即使如此,错判、误判和判了无法执行的情形依然不少见。因此,若大量用公正代替公平,既做不到也不可取。

最后看什么是“平等”(egality)?人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就是一种规则,平等也就是针对规则而言的。如果对甲的行为适用A规则,对乙的行为适用B规则,或者A规则+C规则,那就是不平等。这里的甲和乙,可以是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而所谓“适用”,是指以某种规则进行制约或裁决。例如,甲是平民,乙是官员;甲去饭店吃饭花了100元,乙到同样的饭店吃同样的饭菜,只花了50元。那么这里就存在不平等,不平等的原因在于甲和乙的身份、地位不同,因而同样的行为适用的规则不同。

这里有一个问题,某些场合下,的确可能是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规则,但人们并不认为这是不平等。例如,甲犯了事坐牢,那么在服刑期间他的行动自由是要受到限制的,而不是普通人所享有的那些自由;再比如,上例中的乙是这家饭店认可的一个VIP贵宾客户,认可的原因是饭店老板为了促销或者纯粹的私人感情,所以乙吃饭花的钱比普通人少,那么通常人们也不认为存在不平等。

要理解这种矛盾,必须从规则的来源和目的着眼。如果制订规则时,乙的规则权比甲大,因而可以单方面定下一个规则,将甲的某个行为定义为“犯罪”而使甲坐牢,这里就存在不平等;如果饭店老板给乙吃饭折扣的目的,是让乙利用自己的公务职权为饭店牟私利,或者打压其他竞争对手等,则饭店老板(此时折扣的规则只由他一个人制订,没有其他参与方,因此没有公平问题)的目的是不正义的,因而也就存在不平等。

因此,在公平(规则权平均而且参与各方自愿)的前提下制订和执行的符合正义目的的规则,就是平等的规则;反之,公平和正义任何一项不符合,就是不平等。这里又有问题:如果饭店老板只是出于促销或私人感情的原因给了乙折扣,而乙却因此“感恩”,自己利用公职为饭店牟利,那么饭店老板的行为和规则,效果上导致了不平等,但其目的并非不正义。此时仍然不能认为,饭店老板的规则一定是不平等的;而是否维持、修改或取消这条折扣规则,可能需要第三方的公正裁决。所以,实践上的平等或不平等,是比较难把握的;但无论如何,要准确理解和判断平等或不平等,首先要理解何谓公平、正义和公正。

最后给“平等”的定义如下:

平等(egality)--指某项(或某些)规则同时符合来源公平(fair)、目的正义(right)和裁决公正(justice)三个要素;并且这样的规则在其适用对象范围内,对所有这些对象是平均的(equal,或相等的)。

这里的“适用对象”可以是个人、团体和组织;如不是适用对象,可以不平均。

后记:

最近几个月来,我花了很大精力和心血,也冒着可以想象的风险,写了一系列关于现代政治概念和政治理论的文章,重点在于澄清这些概念的本来意义,并揭示其背后的内在逻辑。到今天,这些文章基本上已经写齐了。剩下的主要是操作和实践方面的问题,可以先放一放。

我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深感到在中国,懂得这些概念和理论真义的人不多;明白,甚至意识到必须弄明白它的逻辑来源(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概念和理论?基于何种事实和理由?)的更是少之又少。既不知其然,更不知其所以然;人云亦云,似懂非懂,云里雾里者居多。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否则很危险。100多年前,中国近代的宪政民主进程之所以夭折,责任并不全在保守势力,甚至可以说,当时的思想家、革命者必须负上主要责任。因此他们自认为掌握了更先进的理论,并且采取了激烈的行动以实践他们的主张。当时的保守势力,可以说是理屈词穷,根本拿不出什么新理论来招架,所以才有那么一刹那的宪政民主的曙光。应该相信,保守势力当中的很多人是可以转化的,因为文明时代的人,还是愿意服从真理的多,否则就不是文明时代了。但是从历史的事实看来,当时的思想家、革命者并没有真正掌握这些真理,甚至没有弄清他们的基本概念(真正懂得而且为之献身的恐怕只有一个宋教仁)。因此其后的那些灾难和黑暗,也就几成宿命了。如果100多年后,这种状态依然没有起色,谁敢担保历史不会重演?谁又希望历史重演?

再举一个例子:很多人都知道,民主制度下一般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和制衡。可是有谁想过,为什么是三权不是两权、四权?两权、四权或五权、六权分立行不行?

就这么一个问题,相信可以难倒不少人。不然请大家先不要看下文,先思考10分钟,看看谁想得出来。

......

......

......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从一件事或一个行为的过程中去寻找。

立法--行为前先定出规矩。 行政--政府按照这些规矩去办事(依规矩办事,包括政府和民间两个方面;但行政特指政府行为,这是制度的重点。民主制度下,对于公务员、官员,法无允许即禁止;对于普通公民,法无禁止即允许)。 司法--监督、检查这些事(和相应的人)有无违反规矩,有则纠正(及处罚,对于人)。 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别对应于某件事或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这就是三权分立的逻辑所在。

孙中山设计了“五权分立”的模式,简单地说,就是增加了“监察”和“考试”两项权力。这个“五权”是否受中国传统的“崇五”思维影响,不得而知。但“五权分立”,从理论上来说是比较模糊的,功能因素大于逻辑因素,而决定一个事物存在发展与否的是其逻辑因素。

可以这样考虑: 监察权--其功能与司法权相似,起到补充、辅助,也是制衡司法权,并分担司法工作的作用。因而在不少国家和地区,监察院、监察院和廉政公署之类的机构是存在的。 考试权--这是从“用人”方面着眼。一件事要做得成,有两个关键:资金和人才。资金,即财权,一般情况下是由立法机构掌握和分配。那么人才,孙中山的设想,可能就是由考试院来掌握和分配。

然而这就和现实出现一定矛盾。什么样的人算是“人才”或不算“人才”,这不是应由一个机构决定的;哪个“人才”可用或不可用,也以具体办这件事的单位决定为宜。因此,“考试院院长”最后就成为一个比较轻闲的工作,“考试院”也主要是管些公务员职称、水平考核之类的事情。

分权越多,效率越低,制度成本也越大。这是多数国家依然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因。“五权分立”未必不可行,但必须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合作和协调。

以下为我所写的现代政治概念和理论文章列表,包括这一篇。很多重要的概念及其逻辑,都可以在其中找到答案,例如权利、权力、民主-专制、自由-奴役、精英和精英主义、民粹和民粹主义、多元化和一元化、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法治社会-法制社会、橄榄型结构和金字塔结构、特权、阶级、剥削,等等,与及本文的公平、公正、正义、平均。同不同意我的答案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这些文章的分析方法和逻辑过程。请网友们充分注意这一点。

『关天茶舍』民主论——观念上的民主和实践上的民主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2493525&Key=770467082&idArticle=190349&strItem=no01 『关天茶舍』西洋的桥牌和中国的麻将,西式公平和中式公平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2493525&Key=770467082&idArticle=206399&strItem=no01 『关天茶舍』特权、阶级和剥削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2493525&Key=770467082&idArticle=210907&strItem=no01 『关天茶舍』客观词治国,主观词“治民”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2493525&Key=770467082&idArticle=210934&strItem=no01 『天涯杂谈』中国人最欠缺什么自由?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2493525&Key=770467082&idArticle=440860&strItem=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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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7 01:35:00

辛苦,辛苦.

三权分立和制蘅的分析的确独到.

但我想,如果没有人民的监督和制约.三权分立也不可靠.

你对人民在制蘅中的地位是如何理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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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8 23:03:00

“最高的正义”又必须产生于“最大的公平”,是什么?普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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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9 21:41:00
以下是引用好年华在2006-1-8 23:03:08的发言:

“最高的正义”又必须产生于“最大的公平”,是什么?普选呀。

精辟.

普选是一定要实现的.不过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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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 12:54:00
万事无法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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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4 19:13:00
世界和事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不可以用公平和平均来取代,没有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将毁灭进步的力量和改善的欲望.在现阶段而言,不论是我们国家还是在发达或民主国家,真正实现普选的国家难道就是真的那么民主,人民的权利和利益难道就真的得到了保障?不要用自己的短处来比别人的长处,那样有时回丧失进步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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